电子扫描,掩人耳目的假公章 诚信水产品加工厂迎来了两位自称是A公司的采购员。因为A公司乃方圆百里有名的大型销售公司,能与其挂上钩,日后生意无忧。厂长虽对A公司的突然造访有所疑惑,但这种顾虑很快被打消,因为通过与自己所掌握资料的比对,厂长发现两位采购员所持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中的公章,与A公司的一模一样。双方达成了一份协议:由诚信水产品加工工厂提供价值78万元的产品,A公司当日提货并先付20万元现金,余款一周内兑付。然而,事后诚信水产品加工厂等了10天也没有得到剩余的58万元货款,厂长找到A公司时,却被告知公章是假的。 原来,无论是介绍信还是空白合同中的公章,都是骗子利用掌握的A公司公章样本,通过电子扫描,再用彩色打印机打印而成。 类似情形:通过各种途径找到真公章的样本,再依葫芦画瓢地仿刻等。 鲜红大印,下属公章竟无资质 达达商场派员到B公司急要某种紧俏货物,但没提到货。返回途中,商城人员发现一家写字楼前挂着"B公司第四服务点"的牌子,遂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走了进去。 结果让他们喜出望外——这里有达达商场急需的货品。双方达成了一个月内分三次供应150万元货物,达达商城预付30万元定金的协议。可逾期两个多月后,B公司竟然一直没有供货,与购销合同中所留电话联系,却无人接听。达达商城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责令其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但B公司的答辩出乎达达商城的意料:与达达商城签订合同的是B公司下属的一个没有法人资格的服务点,不能代表B公司。达达商城拿来合同一看,不禁傻了眼:与其签约的当事人及其盖章,的确仅仅是"B公司第四服务点"。 类似情形:序号公章,即在公章上标有(一)、(二)等数字。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往往辩称其单位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章并没有序号,或虽有序号,但没有合同中盖章的那种序号,据此否认合同或合同的效力。 偷梁换柱,公章虽真但有猫腻 宏利公司到C公司门市部购买了一套价值35万元的生产线,但通过安装、调试、检测、鉴定,得知该生产线是不合格产品。宏利公司只好诉请法院处理。可C厂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却一再声称自己虽为众多销售商之一,但根本没有向宏利公司销售过任何生产设备,根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原来,问题就出在公章上。C公司门市部虽开具了发票,但发票上的公章却是D公司,而D公司的该公章早已报废。鉴于C公司否认,而宏利公司又不能提供其它任何证据证明销售商是C公司,且在当地销售此类产品的商家较多,法院也就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苦干规定》第二条处理,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类似情形:以种种借口故意不盖公章及故意使公章模糊不清等。 "公章陷阱"的防范 一、有效识别假公章 首先,可以从公章字体、名称排列方向识别。如公章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可能是假公章:民族区域自治区公章,不使用民族文字,或使用非当地政府通用的民族文字;公章字体使用国务院已明令废止的简化字或国家未正式通用的简化字;公章字体使用非汉字字体;非法定名称或采用非通用的简称;公章名称不全;公章字体的排列顺序不符合规定;印文中字体大小不一、高底不一、疏密不一或字体偏、斜而不与半径线方向一致。 第二,可以从公章所处位置识别。个人工作证件照片上的公章与照片外公章不相吻合(即可能是嫁接);合同或其它证明文书上的公章,未盖在合同或出具证明的日期之上的,及显然是先盖公章后填写日期的;所盖公章,过于偏离应盖章位置的中心,甚至公章是倒置的。 第三,从公章的外圆圈线效果识别。真公章的外圆圈形圆,圈线粗细均匀,其印文平滑清晰;假公章则外圆圈粗细不均,圆圈不圆,时有继续,线条毛糙,模糊不清。 第四,从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识别。除单位公章以外,单位内部不同部门往往有专门的公章,如财务专用章、税务专用章等,如果将之用于办理该业务之外的事,就应当引起注意。 第五,从公章的防伪暗记或标记识别。对于一些单位设有防伪暗记或标记的公章,应特别注意来人所持公章是否有暗记或标记、暗记或标记是否相符。 二、如何防范"公章陷阱" 首先,应审查对方的身份。主要包括:审查对方的身份证明;审查对方提供的公章,必要时应到相关部门咨询,如电话核实等;审查签约人是否具有委托及授权事项,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索取发票,审查发票内容以及是否加盖公章、是否一致、是否清晰等。 其次,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一是提供保证。让对方提供你所熟悉或认为可靠的单位或个人担保,明确对方不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二是提供抵押。让对方或者对方所提供的人以财产作为担保,被担保人虽不直接占有该财产,但当对方不履行义务时,被担保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是提供质押。由被担保人直接占有对方或者对方所提供的人的动产,当对方不履行义务时,被担保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是留置。在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被担保人可以扣押对方担保的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是定金。让对方提供交易金额20%以下的定金,如对方履行义务,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反之,则予以收缴。 再次,在签订履行合同的所有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收集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