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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利益冲突对策和律师的积极作


  (200080 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
  摘 要:本文从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中伦理委员会及其成员所涉及的利益冲突以及作为伦理委员会法务委员的律师的积极作用出发进行探讨,供有关方面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伦理委员会;利益冲突;律师
  一、概述
  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临床上在人体进行的药物的医学研究的总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规定,所有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方可实施。
  伦理委员会委员应由从事医药相关专业的人员、非医药专业的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组成,至少五人,并有不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伦理审查,就药物临床试验而言,伦理委员会对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方案及方案的修改,以及试验中发生的不良事件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伦理道德的要求进行评价和判断,以保障试验的安全性和受试者的权益,进而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以及结果的可靠性。
  伦理委员会及其成员以及药物临床试验中的各方参与者,作为社会关系个体,不免涉及多方面的利害关系的影响,其中利益冲突则是一个较为显著的情形。利益冲突的处理不仅关系到伦理审查的公正性及受试者的安全,也关系到药物临床试验的正确实施,更影响试验结果的科学性。伦理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利益冲突对策和管理是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利益冲突及对策
  (一)定义
  本文所阐述的伦理委员会实施伦理审查的利益冲突,特指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之间的冲突。伦理委员会成员,其作为个体所具有的经济利益、精神利益等一旦影响到该个体履行其职责,即构成利益冲突。这些利益源自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各种社会利害关系,其矛盾对抗的焦点则着落在伦理委员会成员个人,其结果将影响该成员履行伦理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干扰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评议。利益冲突对策是指对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处置和管理。
  (二)适用的人员
  伦理委员会实施伦理审查的利益冲突所涉及的人员是伦理委员会的全部组成人员。就整个药物临床试验而言,利益冲突所涉及的方面不仅包括伦理委员会成员,也包括研究人员和申办方等,而本文的重点则着重于前者,即来自于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利益冲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办法》以及《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均将来自于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利益冲突所涉及的人员限定在伦理委员会的委员,而《赫尔辛基宣言》等国际性伦理文件并未对利益冲突涉及的人员作出明确指定。本文认为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的利益冲突,源自伦理委员会成员的,所涉及到的人员应当为该伦理委员会的全部成员,包括该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秘书、办公室职员以及聘请的独立顾问专家。这些人员也即是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中利益冲突的主体。
  伦理委员会本身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根据上述法规和伦理文件,伦理委员会是一个独立工作的审查机构,其独立性表现在其没有复杂的社会关系,不与申办方、赞助者、研究人员等发生利益联系,其工作亦不受这些方面影响,所以伦理委员会本身不是利益冲突的涉及者,不构成利益冲突的主体。
  (三)分類
  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的利益冲突可分为三个类型:
  1.显著的利益冲突
  指该利益冲突的存在,足以影响到伦理委员会成员履行其职责,即影响到该成员公正、客观地进行判断和评议。
  2.明显的利益冲突
  指该利益冲突未必一定影响到伦理委员会成员履行其职责,但可能导致该成员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受到他人的质疑。
  3.潜在的利益冲突
  指该利益冲突不一定影响到伦理委员会成员公正客观地履行其职责,但可能引起他人对该利益冲突是否需要报告和公开感到不确定。
  以上三个类型中,最为常见的是第一个类型,即显著的利益冲突。这个类型的利益冲突最可能影响到试验的科学性和安全性,危及受试者安全的大多集中在这一类型,各规范性文件所针对和处置的最主要的利益冲突亦为这一类型。
  (四)表现形式
  伦理委员会在实施伦理审查工作中的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1.经济利益冲突
  是指伦理委员会成员和其他试验参与者之间存在经济联系。其主要表现为伦理委员会成员和申办方、研究者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如收取专家咨询费、顾问费、交通补贴等,甚至不乏有违法违规的经济交易。经济利益冲突是伦理审查中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对试验的科学性、安全性最具危害性的一种形式。
  2.精神利益冲突
  指伦理委员会成员和其他试验参与者之间具有非物质的利益联系或者通过其职责或工作使某些非物质的利益得到实现,如学术地位、荣誉声誉、著作权的人身权等。
  3.社会关系利益
  指伦理委员会成员通过伦理审查工作获取以社会关系为特征或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利益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伦理委员会成员通过伦理审查工作取得或建立某些社会关系,也表现为已有的社会关系成员通过试验获得利益,或者表现为伦理委员会成员通过其社会关系的成员获利而取得间接利益。此类利益冲突较为隐藏,不易被察觉,甚至伦理委员会成员本人亦未必主动意识到,但却不能否认或忽略其存在。
  4..负利益
  指伦理委员会成员未能从试验参与者包括申办方、研究者以及试验本身获得利益,甚至试验参与者或试验本身会导致该成员的利益受到损害,其中包括物质利益损害和非物质利益损害,也包括社会关系利益的损害,这就是所谓的负利益。负利益的存在会导致伦理委员会成员在伦理审查工作中夸大受试者权益的维护,进而损害其他试验参与者的利益。这样的利益冲突较为罕见,但不应排斥之。
  (五)对策
  目前,对伦理审查工作中的利益冲突的处置和管理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主动声明
  指伦理委员会的成员在试验审查开始之前,或收到受审材料的同时,更甚或是在其初始成为伦理委员会成员时,主动声明公开其存在或可能存在某种利益冲突。以口头真实的意思表示和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书》为主要形式。主动声明有利于伦理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成员更直捷地就所声明的事项进行评判和采取进一步处置。主动声明体现了伦理委员会及其成员高度的伦理道德水准和严格的自律性,是伦理审查工作中利益冲突处置和管理的主要措施。
  2.退出和回避
  指与试验存在利益冲突的伦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该项目的伦理审查工作,已经从事有关工作的应当即时退出。国家法规文件诸如《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都对利益冲突作出了"回避"、"主动回避"、"离场退出"等规定。退出和回避是伦理审查工作中处置和管理利益冲突的一项积极的措施,体现了伦理委员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工作的独立性。
  3.伦理培训
  加强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伦理培训,以利益冲突事项为核心开展学术研讨和道德意识层面的交流互动,增强利益冲突鉴别意识和管理的主观能动性,是一个从根本上消除利益冲突及其危害的一项基础措施。有利于增进伦理委员会成员的自律性,使伦理审查工作合规、合法,同时更可以巩固伦理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和伦理委员会的独立地位。
  三、法务委员的积极作用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以及《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等法规,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除了从事医药相关专业的人员、非医药专业如管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员以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之外,还必须包括法律法学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员。目前的实践工作中,绝大部分伦理委员会就法律法学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员,都聘请具有一定资历的律师参加。律师作为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的法务委员,是通过以下各个方面工作发挥其积极作用的:
  (一)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药物临床试验的整个过程及各个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事宜进行评价和判定。律师作为伦理委员会的法务委员,不仅要对药物临床试验的参与各方的主体资质进行合法性审查,还要对试验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受试者的招募、知情同意书内容及知情同意过程以及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隐私的保密、不良事件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就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利益冲突而言,更要对利益冲突的性质和来源、利益冲突的类型和表现形式、利益冲突的对策和管理进行合法性的评价和判定,如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行贿受贿、违法交易等。合法性审查是整个审查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药物临床试验公正性、客观性以及试验结果科学性的前提措施。合法性审查为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伦理性审查
  伦理性审查是指针对药物临床试验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是否符合伦理道德规范作出评价和判定。审查的内容如前所述,包括试验方案的设计与实施、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受试者的招募、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知情同意过程、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隐私的保密、不良事件的处理以及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等。同样的,就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利益冲突而言,则要对利益冲突的性质和来源、类型和表现形式以及对策和管理进行是否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评判。其中必须重视经济利益等物质利益冲突的审查,更不能忽视其他如非物质利益冲突的存在。伦理性审查不同于合法性审查,作为法务委员,以法学和医学伦理学相结合,具有充分的主观心证和独立裁量权。伦理性审查是药物临床试验审查工作的实质性阶段。
  (三)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利益冲突对策所运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专门的立法机关如药监局、卫生部(卫计委)、中医药管理局针对医学研究和药物临床试验及其伦理审查包括利益沖突及对策作出的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如《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办法》等。二是国际医学组织如世界医学会(WM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针对医学研究和药物临床试验而制定的国际医学伦理准则,包括《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正确适用是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中法务委员的重要工作。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也是法务委员评判利益冲突并作出处置对策的重要工具。而从目前的实践工作中可见,这些法规和伦理文件在利益冲突及其对策方面往往呈现出一些局限。如在适用的人员方面,《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等法规都分别将利益冲突对策的适用人员确定在"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伦理委员会委员"、"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等,对其他人员未作硬性规定。又如在处置的措施方面则主要规定以自动声明和主动回避为原则,《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伦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请项目有利益冲突的,应当主动回避;无法回避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这种利益。"可见,目前通行的主要法规对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中的利益冲突对策的规定是有倾向性的,也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而国际性医学伦理文件亦未对利益冲突及其对策作出明确的指示。因此,本文在此呼吁立法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对策作出详尽和全面的规定,做到完全的有法可依;同时也期待国际性医学组织在增补和修改伦理文件时,考虑到利益冲突及其对策并作出明确的指引,使伦理委员会的法务委员将法律与伦理道德相结合,保障药物临床试验的安全性,并实现试验结果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结语
  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利益冲突及其处置对策是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务委员将法律与伦理道德相结合,在整个审查工作中将起到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2]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3]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4]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办法
  [5]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平台建设规范
  [6]赫尔辛基宣言
  [7]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
  [8]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
  [9]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
  [10]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Model guidelines on 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modle pro forma for a signed statement on conflict of interest[S]. 2003
  [11]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Declaration of interests for WHO experts[S].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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