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生活 - 生活常识大全

论网格中问题的发现与处理的最佳途径


  一、网格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主动参与意识不强
  村民对网格化管理认识不清,参与积极性不高。网格化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村民管理模式,为村民居民参与村民管理提供了一种新的参与方式。但是,从网格化管理的现实来看,村民成员对于村民网格化的管理缺乏基本的认识,对待网格化的管理态度也相对比较冷漠,甚至部分网格管理人员也对网格化的管理存在问题。目前村民参与网格化管理仍然以被动的参与为主,当村民举行活动时,活动的相关事项由村民工作人员安排,居民只是被通知什么时候参加。整体上而言,村民居民包括部分网格化管理者的思想认识仍然停留在以往的管理模式之中,参与网格化管理的意识明显滞后于网格化管理的现实需要。
  (二)村民成员参与渠道存在不畅
  网格化管理的过程中村民成员参与渠道仍然不畅通。虽然村民网格化管理已经实施多年,但是村民成员参与网格化管理的渠道仍然存在不畅通的情况。在村民日常管理过程中,在"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之下,村民管理人员在思想上仍然将自己作为基层政府的一部分,对于居民反映的相关问题时常不能够及时地给予回应,甚至存在居民与村民网格管理者失联的情况。例如,在村民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中,当村民成员遇到乱堆放垃圾无人处理、存在危险性物品等问题时,由于牵涉到多方利益主体,网格管理人员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回应居民的利益诉求,或者通过制度漏洞将本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进行推诿,严重阻碍居民参与村民管理。
  (三)村民成员参与主体结构不均衡
  村民成员参与网格化管理的结构失衡。村民治理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事务,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加。但是从杨树村民网格化管理的现状来看,村民成员主体结构严重失衡。就年龄阶层来说,参与村民活动的主要是老年人,小学生也会在假期阶段参与其中,村民的中青年的参与则相对不足;就性别比例来说,参加到村民管理的以女性居多,男性则相对的参与不足;就受教育程度来说,一般学历低的村民成员参与次数较多,而学历相对较高的成员则参与意愿较低;就是否在职人员来说,在职成员并不是很积极地参与其中,而非在职的村民成员则参与村民管理与活动的次数更多。
  二、网格化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缺乏制度建设以及自身定位不当,使居民参与率降低
  在网格化的管理模式下,村民参与较之之前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在参与制度以及相关机制方面仍然存在着薄弱环节,没有实现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由于市政府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村民对参与的途径、方式以及相关程序等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没有相关制度、机制的保障,村民也就会失去参与的方向,当村民在参与村民事务过程中出现问题时也无法找到好的解决方法,可以说参与制度不完善是导致居民参与率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政府在村民网格化管理中的定位不当,导致村民网格化管理独立性缺失也是影响居民参与不足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实施网格化管理时间不长,政府仍然还存在较多干预,村民的很多事务都会受到政府部门的影响,比如村民举办活动的资金要由政府来拨款,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在村民仍然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此外,相关政府部门对网格化的管理认识不深,只是将其作为形式,并没有深入贯彻实施。这些因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居民的参与热情,进而影响他们参与的积极性。
  (二)村民缺乏利益机制以及资金不足,使村民参与率降低
  村民利益机制的缺失也造成了村民居民的参与不足。在网格化管理中,居民会从事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务,例如,村民老人参与村民活动的比例比较高,这是因为他们的健康、娱乐与村民活动场所密切相关。对于大多数工作的村民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工作获得利益、福利、医疗保险等,他们与其他村民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使得他们没有积极地参与到村民的事务管理中,这也会影响成员参与的主体结构失衡。
  村民的居民参与需要资金支撑,缺少自己募集资金的渠道,不管是在村民网格化中选举委员还是举办相关活动等,都需要上级部门的资金支持。即使想组织一些活动鼓励村民参与其中,有时也会因为没有资金而不得不取消。因此,在举办活动时首先考虑的是资金的问题,如果上级部门拨款,则这项活动可以顺利地进行下去,反之其可行性就较低,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居民的参与水平。
  (三)自身缺乏主体意识和归属感,导致其没有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  村民的主体意识是村民成员参与网格化管理的内在动力。近些年来,随着杨树村民开始为居民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多,村民与村民的联系也更加紧密,但这只是村民单方面的行为。村民还没有从传统的管理体制以及"单位意识"的影响下转变出来,村民服务主体的"村民意识"没有良好地建立起来,村民对于自身在村民中的权利与义务也不是很清楚。这种主体意识不强的状态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参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造成了村民参与率相对较低。
  归属感是村民成员参与网格化管理的另一个内在因素,村民成员归属感不强造成了部分成员没有参与到村民管理中。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和长期的居住环境的影响,使得村民习惯于认同家庭,对于网格化管理这个新出现的事物比较陌生,村民只是被动参与其中。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村民也逐渐流动,也有一小部分是外来人口,这些都导致了部分村民成员对本村没有产生强烈的归属感,也影响了村民的参与率。
  三、加快推进网格化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
  第一,强化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的顶层部署。在总结各地区建设经验基础上,加快研究出台网格化管理体系与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总体目标与建设规范,使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成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载体与微观单元,做好短期与中长期建设规划。要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出发,健全网格化建设配套政策,细化单元网格职能,提高网格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增强基层网格服务供给能力,强化基础网格的信息化支撑,充分激活基层社会治理要素,加快专业化管理与服务资源向基层流转。
  第二,规范基层网格化建设框架与职能结构。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作为新时期加强基层综治工作的重要落脚点,要使其建设框架与"平安中国"战略部署紧密关联,将其职能重心聚焦定位于排查和调处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兼顾保障和服务民生,构建起以维护社会平安稳定为核心,以排查和处置安全风险隐患为重点,以调处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路径,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为支撑的主体职能结构,不代替政府部门、不代办政府工作。现阶段要将工作重心集中在"事件排查""联动处置"和"公共服务"等三个方面:在事件排查方面要根据不同地区社会特征细化基层网格架构;在联动处置方面要建立执法部门、司法体系、法律咨询机构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构成的基层社会矛盾联合调处平台;在公共服务方面要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制度与内容清单。
  第三,明确基层网格化建设的各级主体职责。一是建立基层党委负责制,把网格化建设同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紧密对接,推动基层党组织更好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二是要健全党政建设主体,各地党委政府要统筹制定市(地)、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各级网格规划思路与具体建设任务,加强整体部署、分步实施与督导协调。三是要加强多元主体共建共治,确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综治牵头、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主体职责结构,同时要高度重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专业化智库与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协同作用,拓宽政府采购社会公共服务的种类和范围,充分调动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四,加强基层网格事件的信息支撑与处置协作。一是要明确各级网格平台的功能定位,建立以社区(村)信息采集平台为基础,以街道(乡镇)信息协调平台为枢纽,以县(市、区)信息指挥平台为统领,以市(地)相关部门的专业领域信息网络为延伸的信息支撑结构。二是要提高网格事件信息化处置协作水平,逐步将网上办公、线上服务、在线互动等功能植入网格,同时将纪检、信访、综治、司法、民政等部门信息专网围绕网格化建设进行局部整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医疗、教育、环保、劳动人事等民生领域信息资源,建立用于网格事件协作处置的信息数据库系统。
  第五,健全网格信息采集、管理与使用的法律规范。网格化管理以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为基础,应高度关注网格信息安全体系建设。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11条(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第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针对网格化管理与服务所实施的信息采集、管理与使用行为,有必要依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为网格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提供合法性基础,加快健全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网格信息的监管与追责机制建设。
  第六,提高基层综治队伍整体素质与网格人员的待遇保障。一是要完善基层综治工作绩效考核机制,规范网格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与岗位职责,将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巡查、矛盾纠纷调处、政策法规宣传作为其重点工作内容,健全考核标准与评价机制,提高问题处置能力与人员整体素质。二是要优化网格管理人员选拔聘用、管理使用与教育培训机制,将网格管理人员纳入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奖励激励政策,探索在网格管理队伍中培养和发展党员、选拔基层干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劳动模范等通道。三是逐步改善网格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拓宽公益类建设资金渠道,引入增值类服务的社会融资机制,加强网格化建设多元资金支撑,拓展网格工作者的服务类型与收入来源。
网站目录投稿:白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