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某公司2015年度税后利润4000万元,年底财务人员计算2个投资人分红利润,其中股东王某按所占股份60%计算的应付利润2400万元,股东李某按所占股份40%计算的应付利润1600万元,扣除20%的个税后的实际分红分别是股东王某1920万元、1280万元。 错误提示: 该公司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分配利润之前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友情提醒: 1.公司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2.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6.对于未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为名义提走出资的也属于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