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7000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摘 要:网购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购物渠道,也是监管的薄弱环节。当前消费者在网购时,安全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维权无果的现象屡见不鲜。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监督体系入手,对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探析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网络走进千家万户,网购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购具有方便快捷、高性价比、省时省力等优点,但是由于其具有虚拟性、逐利性、信息不对称性等弊端,使得消费者在网购时成为了弱势群体,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屡见不鲜。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剖析入手,加强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探寻网购与消费者双赢的策略,即是"互联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全面建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一、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 全面探寻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首先要缕清网络消费者的含义。网络消费者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广义的网络消费者是指人们借助互联网而实现其自身需要的满足过程,这个过程既可以是网络购物,又可以是网络教育、网络游戏等与互联网服务有关的所有形式的综合。狭义的网络消费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缔结买卖合同或进行商品交易的活动,即人们通常所谓的"网络购物"或"网上购物"。本文将着重从网络消费者的狭义层面对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探讨。根据网络消费者的定义,我们可以将网络消费者權益保护理解为:运用法律手段、舆论手段等,对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活动中的知情权、公平权、安全权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过程。 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总体而言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网络消费行为得到较好的规范,服务社会大众能力也显著提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网络消费时,投诉现象也屡见不鲜,主要集中于商品质量与描述不符、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买到假货后商家消失无法维权、团购规则或服务随意变更、网络购物售后服务无法保障等[1]。这些现象归结为一点,就是网络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网络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侵害 安全权简单地说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到网络消费者的安全权,我们可以将侵害网络消费者安全权的行为分为侵犯财产安全行为和侵犯个人隐私安全行为两大类。消费者财产安全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在网络上进行支付时,黑客、病毒或者不良商家会利用网络中的漏洞,套取消费者的账号、密码等,使消费者的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个人隐私受到侵犯,表现为网络经营者非法使用、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造成如消费者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邮箱地址等个人信息的泄露。 2.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 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网络的虚拟性决定了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往往只能根据店家提供的图片或者描述来了解商品,对商品的质量等关键信息缺少必要的知情权。这就使得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很容易受到不法商家的欺诈,知情权受到侵害。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在商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形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二是商家在宣传时,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对消费者形成误导。三是商家采取手段进行捆绑销售,这种形式的欺诈主要在团购中较为常见[2]。 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优化策略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要积极作为,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优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是造成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乏力的主要原因,我们要以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重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安全权的保护。我们要着力建立健全严格的经营者准入制度,适当提高网上开店的准入门槛,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系统、付款机制、送货渠道以及售后服务体系等进行严格把关。二是隐私权的保护。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店家有保护消费者隐私的责任与义务,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严禁将消费者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第三人,违规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知情权的保护。要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交易信息披露规则,加大违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使不法经营者"畏法而守法"。同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和互联网内容供货商(ICP)两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ISP或ICP的许多广告发布是收费性的,这就可能出现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纵容虚假广告随意发布的现象,由此我们要在法律条款中增加ISP与ICP的责任义务条款,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行政监管体系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作为,加强行政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要进一步明确行政主体。要赋予国家信息产业部门专门管辖权,消除公安、工商、信息产业等多部门都管而又都不管的乱象。二是探索建立行政问责制。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对监管或者行政不力的部门或者人员,要严格实行问责制,严厉制裁。三是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当前的消费者救济渠道较窄,并且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导致了消费者维权难现象的出现。我们必须尽量简化消费者的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充分发挥消费者在监督管理中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姜韦.完善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J].运城学院学报,2012(3):69-74. [2]罗猛,姜冬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3(2):154-156. 作者简介: 胡维维(1991~),女,汉族,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