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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楼房加保温层物业有权管吗


  一些小区在建筑的时候开发商偷工减料,还有一些小区因为其大风的原因,导致外墙保温曾脱落,所以说需要对其从新加保温层,那么小区楼房加保温层物业有权管吗?
  小区楼房加保温层物业有权管,这归物业公司负责。费用方面要看是否过保修期,具体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责任是指建设单位有对物业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不符合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予以保证修复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区别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对物业的维修的不同责任,《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对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责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期限与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一、根据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2000]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一)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2、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3、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二、根据建房[1998]102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主要针对物业自用部位与自用设施设备。
  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2、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3、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4、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5、管道堵塞2个月。
  6、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7、卫生洁具1年。
  8、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9、住宅保修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规定的期限。
  10、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12、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法规,层级效力较高的法规规定保修期限为决定期限,上述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国务院条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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