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干部人事档案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但近年来学历、年龄以及干部身份造假等问题非常突出。本文通过研究人事档案造假的现象和原因,以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进一步提出改进人事档案管理的有效途径,从而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的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领导干部人事档案进行重新梳理,将人事档案中解释不清、证据不翔实的领导干部进行另册管理,在选拔任用上不予考虑。这些措施和手段是否可以真正杜绝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的发生,怎样才能在源头上解决这些问题,成了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人事档案为选人用人提供重要依据 人事档案在日常工作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很多单位和部门在工作中统计各种信息都以人事档案所记载的为依据,其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身份。按照档案所有人身份的不同,将人事档案区分为干部、工人、军人和学生。干部身份是原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其与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行政级别的认定以及薪酬待遇和各类保险福利挂钩。 (二)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人事档案中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记载直接影响着个人的单位准入、职称评审以及干部提拔。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很多企事业单位的准入及提干的门槛越来越高,不仅要求一定的学历学位,还需要相关工作经验。 (三)年龄、工龄和党龄。"三龄"与工资福利待遇、提干、退休等息息相关。目前,领导干部年轻化是我国领导干部人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指导方针,因此,人事档案中"三龄"的认定为组织提拔等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高校人事档案中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一)人事档案中不规范的主要表现。第一,伪造身份。伪造能够证明干部身份的《以工代干转干审批表》《录用干部审批表》《工资待遇审批表》、派遣证等材料。第二,篡改年龄、工龄、党龄。部分领导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当兵、入团等,有意识地将出生日期改到符合特定要求范围。第三,篡改学习经历、工作经历。把培训经历伪装成学历,将在职教育写成全日制教育,在境外的没有相应留学中心认证的学习经历包装成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等。为了达到任职条件而伪造工作经历;或者修改《转正定级工资表》,延长工龄达到特定教龄,从而享受退休百分百的退休金待遇。 (二)人事档案中不规范的主要原因。第一,急功近利思想作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一般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提拔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級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等。这些要求的目的是将真正有能力、有阅历、有才干的领导干部选拔上来。但有些干部由于自身条件达不到,不想着从工作能力、知识水平等方面努力提升自己,无视法律规定,通过档案材料的造假来达到自己的快速晋升的目的。第二,法制意识不强。由中组部、监察部、人社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九条规定,有涂改、伪造档案、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016年1月中组部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处分。这些对于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处理,更多的还是停留在党纪政纪处分方面,法律还没有对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更谈不上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地步了。以往对于在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干部,问责手段过于简单,只是对其进行危机处理,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很少受到法律制裁,这说明了法制思维整治人事档案造假的必要性。没有法律的约束,干部档案造假就是一件成本低但收益高的事情。第三,档案管理制度待完善。由于各种原因,档案部门普遍存在兼职过多、流动频繁等问题。这种情况下,虽然干部人事档案向来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和制度规范,但是部分单位档案管理粗放,没有认真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更为具体的规章制度,进而导致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乱象丛生。第四,管理缺乏监督机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领导干部及其他群众是不允许查阅个人档案具体内容的,必须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人员携带介绍信或相关证明才可以到档案管理部门的阅档室进行查阅。这也导致了领导干部对于档案中关于一些信息是如何记载的并不了解,对于档案中的一些错误和不实的地方也没有相应的校对机制。经常发生个别干部一直认为自己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就是自己的出生年月,但档案里却因为一个学生时代的笔误导致自己的年龄出现很大的偏差,这样的事情在实际工作中时有发生。 三、杜绝或预防人事档案不规范的主要手段 (一)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我国在2014年颁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重点提出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要求和计划。这项《规划》的颁布,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首当其冲的要不断增强政府的诚信制度。只有政府的诚信制度建立了,才会使党和政府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才能在信任关系建立的同时,监督党和政府的工作,可以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诚信的理解,这样才能从思想根源上杜绝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 (二)完善人事档案审核制度。近年来,中央组织部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和《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的制度力度,坚决处理在工作中发现的造假问题,对于严重造假者绝不姑息。首先,一份真实可信的人事档案,是指在档案材料中各种信息是真实的,且能够相互印证、严丝合缝。首先要确保相应的递交、借阅手续等程序是否合乎规范,确保档案材料收集渠道的正规性。收集档案材料要求规范、及时、客观、完整,特殊情况除外严禁复制。其次,保证材料记载时间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也就是根据已有的档案,判断收集材料是否连续以及能否相互呼应。拒收无本人签字及单位盖章的文件,对不断补充符合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核,及时更新原有个人信息,免于同一信息有不同版本的出入。再次,研判档案材料的真实性要确认档案在形成过程中是真实的,同时所记载的内容也是符合实际的,也就是说档案记载的内容要与其所对应的社会活动在客观上保持一致。最后,将重要信息列入常态化监管与审核,凡接受归档材料,务必对照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信息库、学历学位信息库认真核实,关联个人工作经历推敲研判。最后,健全从严管档约束机制,推进档案管理透明化,最大限度地公开干部基本信息和档案相关信息,简化查档手续,拓宽干部监督网络,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延伸干部考察范围和时间,引入第三方核查约束机制,凡群众举报涉嫌档案造假的,立即提请干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任职、录用程序。启动诫勉谈话程序,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取消职称评审资格,形成警示威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1993-10-31. [2]中共中央组织办公厅.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文件选编[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