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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微信证据真实性的程序保障


  (410012 中南大学 湖南 长沙)
  摘 要:微信证据做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使得其在司法实务中作为证据时往往因其真实性得不到证实而饱受质疑。
  本文通过分析微信记录做为证据所应该具备的条件,深入分析了在民事诉讼中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在证据的收集、质证以及认证三个环节的程序性的保障,以此完善从而使以微信记录为载体的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保障,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微信证据;真实性;程序保障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移动终端如手机等的迅速普及,网络即时交流方式如微信等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其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在开展民事活动时的使用,司法实务中也不可避免的牵扯到要将微信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但是,由于微信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证据,相较于书证、物证等,它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使得微信证据具有一定的脆弱性,所以其真实性往往受到人们的质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上海市首起微信证据案案例中,即是因为微信证据的真实性不能得到证明使得此证据不能被采纳。
  一、微信证据具有证明力的条件
  首先,作为定案证据的微信记录应该具有真实性。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因微信注册实行的是非实名制,所以说必须要证明微信证据中的用户即为相关当事人。另一方面是微信内容的真实。因为微信记录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其可复制性和易破坏性使得其容易进行复制和修改,所以说,在以微信记录作为定案证据时,保证微信记录的真实性至关重要,但也非常困难。
  其次,应当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证据的调查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二是证据的形式必须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三是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证据的合法性必须要符合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所以说,微信作为定案证据时,必须首先满足,微信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这是其具有证明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
  第三,应当符合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即微信作证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材料,不是通过主观臆测得来的。
  第四,作为证据的微信记录应该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即微信作证的内容应该与待证的事实之间具有相关性。微信内容应该要具有相对的完整性,能够清晰地表达当事人所要证明的事实。
  此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证据予以辅助,通过各个证据的相互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为微信证据具有的易破坏性的特性,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不充分,证明力并不强,所以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辅佐。
  二、微信证据的真实性程序保障
  微信证据被采纳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其真实性要得到证实。在司法实务中,微信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是通过三种方式:双方认可,专业机构或公证证明以及证人作证。但是,从我国现行的立法及有关规定来看,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还远远不足,要确定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应该从微信证据的收集、质证、认证等环节通过采用一些程序性措施来对其真实性进行保障。
  (一)司法机关的保全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一般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为当事人维护其诉权,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的收集也有一定的例外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对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制度,把一些难以保存或者是存在灭失可能的证据保存下来,一方面弥补当事人对于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收集困难,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微信记录证据的真实性。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证据收集和保存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对于微信记录证据进行一定的保全。
  (二)公证机关公正
  我国现有的制度,只能对电子邮件等进行公证,对于微信内容的真实性还无法进行公证。所以说,还应该扩大公证的范围以此来证明微信内容的真实性,使得微信成为更有力的定罪依据的一种形式。
  公证机关相较于司法机关,是非诉性质的机构,更客观、更中立,也更有利于案件地审理,同时也有利节约司法资源。除此之外,因为公证机关面对的是当事人,相较于向司法机关的申请保全,公证机关的行为更为迅速,对于微信证据来说,也就更有利于其收集和保全。三是公证机关的公证具有的很高的证明力。从法律规定即可看出法律已经赋予公证文件的极高的证明力。
  (三)微信服务商的协助
  微信记录的收集和证明都具有非常大的复杂性和困难度,一般而言,当事人无法自行完成证据的收集和证实,需要网络服务商的协助,这也促使了网络服务商在信息资料的保存和协助证明方面加强其义务的履行。
  (四)质证环节保障微信证据真实性的程序
  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介于微信证据形式的特殊性,在质证过程中,需要由具有较强专业技术的技术人员进行质证,所以可以通过引进专家辅助人制度来实现,即通过法庭制定的或者是当事人委托的专家辅助人就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出具意见或者是进行说明,由法庭根据案情酌情进行采纳和参考。并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打消质疑,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实现公平公正。
  (五)认证过程中司法机关的对于微信证据的审查
  在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方面可以从生成、传送、存储以及收集等方面证据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判断,司法人员可以通过通过综合分析法、对比法、经验法、鉴定法以及自认法等对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作出判断。
  三、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微信记录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基本条件,以及针对在民事诉讼中微信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证明提出的一些程序性的保障,分别从证据的收集、质证以及证据的审查和判断三个环节提出了考量。
  微信做为新时代大家相互之间交流的越来越普遍的方式和方法,使得研究以微信为载体的证据形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价值和意义,在這其中仍然还有着诸多的问题等着我们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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