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售后回租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方式,有着广泛的市场应用空间,但其会计处理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本文以某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为研究对象,通过和准则处理要求进行对比,从规避利润操纵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探讨其会计处理方式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并结合电力行业特征研究其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可适性。 关键词:售后回租 财务创新 利润操纵 实质重于形式 一、案例简介 某火力发电公司(甲方,承租人)与上海某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同明确指出租赁物件所有权原属甲方所有,甲方以融资为目的,将上述租赁物件出售给乙方并再向乙方租回上述租赁物件使用。双方在合同中就相关租赁物的受让价格、租赁期限、租金、手续费、租赁规模等相关条款进行一一约定。且双方明确约定当租赁期届满,在甲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后,甲方以人民币壹佰元整作为名义价格支付租赁物件的协议留购价款(名义货价)后,乙方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为甲方。承租方对此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发电公司对拟转让固定资产清理,即发电公司将拟转让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但进行售后处理时,发电公司规定,拟售后租回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租赁物件受让价格款项(转让价款,也即是融资租赁的本金)之间存在差异的,若拟售后租回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转让价款,将差额计入其他应付款(首期租金),若拟出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转让价款,将差额计入其他应收款(首期租金)。即: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首期租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其他应付款(首期租金)"科目。 其次,当售后租回固定资产时,其中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仍与该部分固定资产转让前的原值、累计折旧保持一致。未确认融资费用为发电公司租赁期内需向租赁公司支付所有利息费用与回购价款之和。首期租金仍按照固定资产转让时确认的金额进行全额冲减。其他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为转让价款(本金)与未确认融资费用之和。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含回购价100元)" "其他应付款(首期租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其他应收款(首期租金)""累计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最后,在租赁期内,确认、支付各期租金和利息,但不修改原有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仍按照以前每月计提的折旧金额计提折旧。 二、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分析 (一)售后回租业务本质界定 从租赁类型看,此案例中发电企业和租赁公司所进行的属于售后回租交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售后回租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甲方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乙方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这种交易模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了所需的资金,实现了融资目的;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因此,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使得交易双方各取所需,实现"双赢"。 (二)会计准则关于售后回租融资业务处理的要求 会计作为一门商业语言,用自己的方式对企业经济业务活动进行描述反映,最终形成会计信息并通过信息传递发挥影响作用。但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信息的披露。依照会计处理程序,我们应首先界定案例中所涉及业务的会计实质,选择会计处理方式。从本质上说,这是一笔被认定为融资性质的售后回租交易。其主要依据是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将转移给承租人。因此,承租人应按相应的会计准则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承租人(发电公司)将拟转让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并对售后回租交易中"销售环节"进行处理,确认"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 第二,承租人确认租回资产入账价值,按资产账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将应付未付租息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第三,在租赁期内进行租金支付和租息的账务处理,并对"递延收益"进行摊销,即按会计准则要求"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在折旧年度内进行折旧费用的调整"。当租赁期满时,将融资租赁资产转为自有资产。 (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争议及其分析 显然,上述承租方(发电公司)对此项售后回租业务的处理有悖于会计准则的要求,其最大的不同在于当原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转让价款不相等时,并未确认"递延收益",而是通过"其他应收(付)款"反映在首期租金内,这样便于公司以后处理时不用修改原有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仍按照以前每月计提的折旧金额计提折旧。从发电公司角度考虑,此项交易在实际操作中只是缔结出售和租赁合同,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只是形式,实物资产并未实质转移,而企业在整个售后租回的过程中并不间断对租赁资产的使用。若修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相关信息可能会虚增集团的资产、负债、成本、收入等。刘星河(2011)等曾在研究中质疑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模式的财务创新性,认为企业通过售后回租模式会对当年及以后年度会计利润产生影响,从而留下进行盈余管理操纵利润的空间。从这个角度看,上述发电公司(承租方)的处理方式规避了借用"固定资产折旧"来调节利润的空间,有一定的合理性。 此外,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其认定思路如下:第一,从形式上看,售后回租业务通过承租方"销售"环节的处理确实为企业带来了收入,并且所出售商品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似转移;第二,实质上,由于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以一揽子方式谈判且一并计算的,二者关联性极强,资产的出售只是整个交易的部分环节,即出售和租回是同一交易,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方的销售业务并未真正完成,且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和相关税费。 虽然上述认定得到了理论界普遍认可,但显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针对售后回租业务中"销售"环节的定性和解释,对于"租回"环节却要求当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存在差额时,应通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进行核算,分摊时,按既定比例减少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同时相应增加或减少折旧费用。延续上述思路,我们试从承租方角度观察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整体构建。首先,售后回租业务的真实意图是企业融资,那么企业要承担融资成本的支付,即"财务费用"的发生,这通过"未确认融资费用"已有所体现。其次,售后回租业务整体交易完成过程中,承租方所拥有资产的使用权和创造经济利益流入实质并未发生任何变化,通过"折旧费用"的调整带来"年度利润"的变化会影响承租方会计信息的一致性,而且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综上所述,在新会计准则给予企业较大的会计选择空间和自由裁量判断权的背景下,发电公司选择的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方式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利润操纵疑点,亦是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指导下,延续了企业会计信息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有其合理性。 三、关于发电企业售后回租融资模式的进一步思考 (一)发电企业开展售后回租融资业务的可适性 从行业特性看,电力(火电)企业属于典型的投资较大、投资回报率较长的资本密集型企业和重资产企业,发电设备的建造周期长,构成复杂、投资金额巨大,属于发电企业最核心的资产。从发电用途上看,这些资产具有强烈的资产专用性。通过售后回租,承租人可以发挥设备专业优势,拥有自己设备的充分选择权,掌握设备的更新主动权,盘活存量资产,增加当期现金流入。再者,一般来说,以设备作抵押,银行放贷比例为50%—60%,而以售后回租方式融通资金比例更高,可高达100%,接近账面价值。因此,当借款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财务状况不佳时,选择融资成本较高的售后回租融资方式仍可以发挥充分的比较优势。对于发电(火电)企业而言,垄断地位使其拥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但利润收益直接与市场煤价相关。尤其当市场煤价过高时,煤电企业受"市场煤、计划电"的影响,经营极易陷入常年持续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困境,此时,售后回租这种新的融资方式优势明显。 从政策制度环境看,随着国家"营改增"的推进,在上海等试点地区,出现了大量的资产租赁公司。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变动对售后回租租赁双方所带来的影响巨大。从现有的研究文献看,相当部分学者认为由于政策不完善,"营改增"严重制约了售后回租业务的发展,增加了出租人的税收负担。其主要原因是财税相关公告认为承租人在"出售"资产时不征收增值税,不属于真正的出售行为,进而无法给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出租人在向承租人每期收取租金时,即确认收入时,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增加其实际缴纳税负,比例接近17%。这样的高税负将极大侵蚀租赁公司的微薄利润,同时也占用大量资金。但任何一项制度是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中得以完善的。在政策试点即过渡期内,财税相关公告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其实质是给予租赁公司财政补贴,降低其税收负担。若租赁公司将这一收益让利一部分给予承租方,其实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承租方的融资成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一条款明确了租赁公司的销售额,确定了增值税计税范围,减少了税收政策上的模糊性,更具实务操作价值,有利于减少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 基于以上分析,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完善,租赁公司可以更容易说服客户使用售后回租方式,实现双赢效果,从而推动这一创新融资模式的发展。这为电力企业充分运用售后回租这一融资模式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二)亟待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售后回租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方式,其发展和利用空间很大,在电力行业有着广泛的适用性,且伴随着租赁商品表现形式及交易模式的多元化,其健康规范发展的环境有待提高,包括相关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体系及法律体制的健全和完善。目前部分发电集团为降低资产沉淀、实现资金效用最大化、减少外部负债规模,已充分利用自有资金,借助集团财务公司平台,开展对下属电厂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即在集团公司内部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售后回租属特殊交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必须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充分披露,那么,其会计处理方式,包括相关的合并、抵销、列报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因此,售后回租交易会计处理的可操作性及合理性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思考。X 参考文献: [1]杨焕云.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人的财税处理探析[J].商业会计,2011,(24). [2]公言磊,赵博,吴鸾.基于沈阳机床售后回租案例的分析与思考[J].财务与会计,2009,(11). [3]刘星河. ?鄢ST中葡售后回租融资方式选择引发的思考[J].财会月刊,2011,(9). 作者简介: 齐乐,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主管,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公司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