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针对可燃及毒性气体泄漏扩散展开分析,思考了可燃及毒性气体泄漏扩散的基本的形式,继而以LPG为例研究了可燃及毒性气体泄漏扩散的具体的情况,并对如何更好的防范可燃及毒性气体泄漏扩散提出了一些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可燃;毒性气体;泄漏;扩散;防范 可燃及毒性气体泄漏扩散对社会的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所以,为了保证可燃及毒性气体泄漏扩散的安全,不论是在哪一个环节,都要避免出现泄漏和扩散,这就需要我们首先明确可燃及毒性气体泄漏扩散的基本的情况。 一、气体泄漏的形式 由于泄漏口的大小、形状、压力、温度以及泄漏物质组分的不同,均会影响泄漏物质的泄漏形式。在高压或者低温的储罐中,气体大都是以气液两态共存。在较小的泄漏量下泄漏的气体会迅速发生闪蒸变成气体,在空气中以重气或者非重气的形式进行扩散。在泄漏量较大时,泄漏的气体来不及蒸发,会以液体的形式泄漏到地面上形成液池,液体与周围环境进行换热,发生蒸发变成气体,进而以气体的形式按照重气或者非重气的形式进行扩散。 二、可燃及毒性气体泄漏扩散研究——以LPG为例 (一)LPG性质 LPG在常温常压下为气体,为了便于运输、储存,通常把LPG压缩装进储罐中进行储存、运输,经过压缩的气体变成液态;或者对气体进行降温低温存储,LPG从气态变化成液态。液化石油气液态的密度为580kg/m3,气态的密度为2.38kg/m3,引燃温度为426-537℃,燃烧值为45.22—50.23MJ/kg,爆炸极限为1.5%—9.5%。 LPG的主要成分是甲烷、丙烷、丁烷、硫化氢、氢气、一氧化碳等,其中丙烷的沸点为42℃。,即丙烷极易气化,不需要设置单独的气化装置,自高压储罐中喷出后会迅速气化;丁烷的沸点为-0.5℃,沸点比丙烷的高,在温度较低条件下不易气化,一般不单独使用,通常与丙烷混合使用。下面是液化石油气产生的热量与其他燃料热量的对比结果。 (二)LPG泄漏擴散过程 根据上述重气判断的规则可知,液化石油气的泄漏扩散属于重气的泄漏扩散,重气的泄漏扩散通常分为四个过程: 重力沉降:LPG自泄漏口喷出,在初始喷射动量和风速作用下,上升变形。当初始动量消失后,重力占主导地位。由于云团与周围的空气之间存在密度差,从而导致重气塌陷,使重气云团厚度降低以及径向尺寸变大,向近地面处扩散; 空气卷吸:由于云团与空气之间存在密度差,云团在沉降时会将空气卷入到云团中,使得云团体积膨胀,云团被稀释,卷吸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顶部空气卷吸,另一种是侧面空气卷吸; 云团加热:初始泄漏的液化石油气的温度较低,周围空气的温度较高,云团与空气之间进行热量交换,云团吸收空气中的热量,温度升高; 重气转变为非重气:云团受到空气的稀释以及与空气的热量交换,均使云团的密度降低,逐渐接近于空气的密度,失去重气效应,由重气气云逐渐转变为非重气气云。 三、防范可燃及毒性气体泄漏扩散的措施 (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加强宣传,以促进社会知晓率的提高。从过去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重大事故所受到的法律追究情况来看,知道条例的人屈指可数。所以积极宣传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非常有必要,并就托运人对承运人宣传教育的义务、责任、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学习与宣传条例,加强宣传对组织学习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所导致的重大事故的案例,为非法从事防范可燃及毒性气体运输的人与非法托运者敲响警钟。 (二)完善危险化学品监管体制 一方面,应赋予相关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管部门)行政处罚权,使之可以依法处罚非法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给予严厉处罚,将防范可燃及毒性气体运输源头第一道防线筑牢;另一方面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防范可燃及毒性气体的运输进行统一管理,全面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现阶段,可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稳定特性与危害特性等级分类管理运输,以将管理重点突显出来,促进管理效果的提高。 (三)加强对托运人的管理 一旦托运人未落实责任,那么也就无法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源头管理。所以,应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将相应处罚条款给制定出来。建议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时,对托运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并将相关部门对托运方的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将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关把牢。与此同时,还应将对严重隐患的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强制措施权赋予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运管部门。 (四)提高防范可燃及毒性气体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运输车辆必须配齐应急设备加强培训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各级应急反应领导机构,根据事故特点的不同采取针对性应急措施。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总结了可燃及毒性气体泄漏扩散的基本的内涵和形式,探讨了可燃及毒性气体泄漏扩散的具体的案例,提出了防范扩散和泄漏的措施,可供今后工作参考。 【参考文献】 [1]]石景峰,张贵梅.道路危险品运输中的安全因素及对策探析[J].科技与企业,2017(5):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