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李某将轿车驶入自己所在的小区时,因车位已满,故将车停放在进出小区的道路边。不料,4个小时后,轿车左后轮胎在太阳的暴晒下突然爆炸,恰巧经过的杨志萍因躲避不及被炸伤,经诊断为左胫骨上段骨折,杨志萍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因骨折伴膝关节韧带损伤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而落下十级伤残。近日,鉴于李某的轿车已经投保交强险,杨志萍曾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予理赔,但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事故发生时,车辆并未运行,不构成交通事故,也不属于保险事由,杨志萍只能找李某索要赔偿。那么,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杨志萍作出理赔。 一方面,车辆停放在小区因轮胎爆炸致人损伤也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将"交通事故"的范围明确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就什么是道路,该条第(一)项指出:"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的情形完全具备了该要件:李某的轿车虽然停放在小区路边,但从中路过的不仅仅有小区业主的车辆,而且还包括社会车辆,即具有道路的性质;姑且不论李某明知将轿车置放在太阳底下暴晒容易发生爆胎,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伤人的后果,却疏于管理,当属存在主观过错。退一步说,如果李某没有主观过错,也就表明轿车爆胎、伤人,不但出乎李某所料,而且杨志萍路过时,鉴于轿车并无异常,也不能事先预见,即构成意外。另一方面,杨志萍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 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只要属于交通事故,且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相关保险公司便具有理赔义务。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也指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即杨志萍为受害的第三者,具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