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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一样能维权


  去年初,个体户刘斌在开展邮政投递的路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花费29万元多方抢救才捡回了一条命,但却从此瘫痪在床。刘斌所在的县邮政局曾经聘请其为邮政所投递员,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刘斌在工作期间,参加过邮政系统的业务培训,多次获得县邮政局的表彰。县邮政局还给他办理了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为此,县邮政局采取了变通的手法,对全县所有聘请的投递员均统一代办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并与之签订了邮政业务代办合同,养老保险金也不再缴纳。
  虽然刘斌每天还是从事邮政投递工作,办公地点也还在邮政所,但是,邮政所的墙壁上悬挂了刘斌的个体营业执照;同时,其他投递员也都有了一本自己的个体执照,也一同悬挂在邮政所的墙壁上。
  刘斌每天奔波在乡村的邮道上。在乡民的眼里,老刘就是一位地地道道的邮递员。当然,刘斌也认为自己就是一位邮递员。
  时间一晃就过去了5年。2014年的春天和往年并没有什么不同。谁知,灾难从此降临。老刘在投递邮件的途中,不幸被汽车撞倒,倒在血泊中。家人千方百计抢救他,不惜借下高额外债。县邮政局也借支了医疗费给老刘。老刘抢救过来了,但瘫痪事实无可逆转,落下终身残疾。
  老刘的家人找邮政局要求按照工伤标准处理。邮政局不同意,说是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老刘的家人找到律师,将县邮政局告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一方为国有企业,一方为个体工商户,双方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最终确定老刘与县邮政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老刘的诉求不予支持。
  瘫痪在床的老刘一听到这个消息,老泪纵横,自己为邮政辛辛苦苦奉献了半辈子,最后却连劳动关系都不存在。工伤认定不了,医疗费和工伤补偿金一分钱都不给。天啊,这是什么世道,天理何在?
  老刘的律师也气不过,认为老刘与县邮政局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像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县邮政局为老刘代办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一种无效行为,老刘的个体户身份不能确立。律师找到工商部门,查阅了有关档案。档案上看,老刘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并无明显瑕疵。档案里有老刘的身份证复印件、老刘的照片和其他申请登记材料等。由于事隔多年,老刘也提供不了当初办理个体登记时是由县邮政局一手操办的证据。
  律师要求工商部门撤销老刘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并扬言,要起诉工商部门承担刘斌工伤不被认定的责任。
  我在县工商局法规股担任股长。面对律师的发难,分管领导与我商议如何应对。我查看了刘斌的注册档案,也了解了刘斌与县邮政局之间劳动纠纷案件的缘由。我认为,老刘的个体登记档案即使有某些瑕疵,也并不影响案件的性质。老刘是个体户,这是事实。老刘与县邮政局之间从2008年开始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这也是事实。我在和本案的代理律师交谈时,就谈到了我的上述观点。并与律师商榷,本案虽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主张不能成立。但是,邮政是一种特许经营业务,依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不能从事邮政经营的。老刘的邮政业务是基于县邮政局的授权代办,因此,县邮政局与老刘之间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劳务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的被告县邮政局在委托刘斌代办邮政业务上,存在过错。刘斌原本是邮政局聘请的投递员,作为邮政企业的一名工作人员,是可以开展信件寄递业务的。但是,邮政为了规避与刘斌之间的劳动关系,便以签订代办协议的形式,与刘斌确立劳务关系。当刘斌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之后,依据《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刘某是个体工商户,依法不能从事邮政投递业务。因此,县邮政局与刘某之间签订的邮政业务代办协议违反了《邮政法》的规定,其过错责任主要在邮政一方。
  刘斌的代理律师听了我的一番话,沉思了一会。不过,我还是希望本案能确认劳动关系。因为,全县有二十几名像老刘这样的投递员,他们都在企盼着本案能确认为劳动关系。
  就这样,老刘的律师依然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刘斌为工伤的主张,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老刘又一次面临着败诉的境地。后来,法庭出于同情弱者的人性化立场,并没有简单地判定原告败诉,而是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时,老刘的律师转变了观念,采纳了我的意见,重新修正了原告方的主张,也就是双方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存在劳务关系,老刘在邮件投递过程中遭遇车祸,邮政业务是特许经营,其责任应当由邮政局承担。被告面对这一新的主张,自知理亏,于是当庭向上级邮政部门请示,陈述了原告方的主张。省邮政局表态,同意承担责任,支付老刘的医疗费,并一次性了结赔偿责任。
  最终,县法院的调解书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是老刘向邮政局借支的医疗费29.5万元,因已经全部开支完,县邮政局同意以医疗发票全额报销。二是再支付老刘20万元,作为对老刘的一次性补偿。老刘以后不得再以此事与县邮政局纠缠。
  至此,案件圆满结束,听到消息后,躺在病床上的老刘露出了笑容。
  老刘的律师先是给我发了短信,告知本案的处理结果;接着,他还特意登门拜访,说是本案能有这样的结果,多亏听从了我的建议。
  我说,老刘是个体户,是我们工商干部的服务对象。我的一个建议,只是一句话而已,能够通过律师你给老刘解决大问题,我还得感谢你呢。
  由本案我得到启发:思维不能走单行道,不要一条道上走到黑;思维应当是发散式的,多一个视角就多一条化解纠纷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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