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保: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通过招工网站得知一家化工公司需要招聘文员且待遇不错后,遂前往应聘。可公司与我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却注明我为车间工人。面对我的质疑,公司表示每位新入职的职工都要去车间锻炼一个月。不料,我正式上班至今已经三个月了,却依旧在车间工作。鉴于在车间工作必须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的生产原料,我曾多次提出自己是应聘文员而来,且身体状况不适应该工作为由,要求公司换岗,但公司一直不置可否。直到近日,我才得知因为车间生产具有职业危害,很难招聘到对应员工,公司便以高薪招收文员、技术员等为幌子,实则招收车间工人。请问:我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赔偿? 赵春燕 赵春燕: 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必须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公司表面上招聘文员、技术员等,实则招聘车间工人,而在车间工作必须经常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的生产原料,公司却没有在招聘广告、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未加说明,甚至是隐瞒、欺诈,明显是对上述规定的违反。另一方面,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已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其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则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对此类合同的解除权。再一方面,公司必须赔偿损失。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