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划分标准: 一、追撞前车尾部的,负全责。 二、变更车道时,为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负全责。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负全责。 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负全责。 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负全责。 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负全责。 七、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负全责。 八、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在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负全责。 九、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负全责。 十、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负全责。 十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会车时,在两车难于同时通过的情况下,靠近山林的一方未作减速或停车等避让措施让对方先行的,负全责。 十二、进入环形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负全责。 十三、逆向行驶的,负全责。 十四、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