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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高速燃爆事故抽了谁的耳光


  7月19日凌晨2点55分,一辆装载危化品的小货车与一辆福建开往四川宜宾的大客车在沪昆高速湖南邵怀段追尾后燃烧爆炸,造成5车烧毁,43人死亡,6人受伤。凌晨禁驶时段为何大客驾驶员还在驾车运行?非法改装车辆如何驶上了高速?本应安全程度极高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怎么成了"流动的炸药库"?一系列问题考问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我们不禁要问,除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车辆运营者该受到谴责之外,沪昆高速燃爆事故还抽了谁的耳光?下面我们选编了几家媒体对这起事故的相关报道。
  人民日报:公共安全风险应有多重化解方式
  伏暑时节,高温暴雨,"人困马乏",也进入公共安全事故频发的"多事之夏"。
  7月19日,沪昆高速湖南境内邵怀段汽车追尾爆燃,40多人遇难。7月21日消息,已有20名责任人被控制,其中10人被依法刑拘。这个月初,杭州、广州等地因人为纵火,导致公交车爆燃,造成不同程度人员伤亡……频繁的交通安全事故,警示着公共安全问题丝毫不容懈怠。
  有人说,我们现在是处于"风险胶囊"之中,人员流动更快、聚集更多,技术发展也让隐患水涨船高。比如,放在20年前,手扶电梯尚不多见,遑论电梯逆行伤人了。媒体、网络屡屡把事故以惨烈的方式呈现到公众眼前,不厌其烦地猜想"飞机去哪儿了",让人登机时总有点不安。当公共交通与人们如影随形,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出行工具,风险似乎也是"无处不在",难免就让人心生疑惑、恐惧甚至是无力之感,似乎安全这一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在今天有点"供不应求"。
  公众焦虑和期望并存的矛盾心情,可以理解,更应尊重。这也意味着,面对层出不穷的公共安全问题,政府绝不应束手无策。近期的这些安全事故——公交车因纵火燃烧,小货车非法改装运输乙醇,说到底,都是"人祸"。只要是人为造成,就能以更细致、更全面的方法"人为消除",这是基本法则。
  公共安全作为重要的公共产品,政府无疑是第一提供者、第一责任人。事实上,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也正在不断地由各级政府付诸行动。比如,针对接连发生的公交车纵火案件,公安部近日紧急部署,进一步加强地铁公交安全保卫工作,要求在每列地铁、每辆公交车上配备安全员。马航客机M17坠毁事件发生后,许多国家也要求国内航空公司调整航班航线,避免飞往或飞越乌克兰空域。
  但也要看到,尽管全国性的交通道路整治行动雷厉风行,"红眼客车"的违规疲劳驾驶还是屡禁不止,装载危险化学品的"流动炸药库"仍能伪装上路——这正是沪昆高速特大交通事故的两大主要原因。对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而言,提高违法成本,加强打击和监管力度,为公共安全保驾护航依然任重道远。
  正如"海恩法则"所揭示的:每一起严重事故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如果事先多一点对国内外公共安全形势的分析、研究和判断,周密安排、提前布控,或许就能减少事故的发生。正因如此,把每一次灾难带来的沉重伤害,尽快转化为深刻教训,通过仔细查清事故真相,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原因,构架起更加牢固的公共安全体系,理应成为控制公共安全风险、强化全社会对安全心理预期的积极态度和正确选择。
  既然每个人都可能是安全事故的受害者,那么每个人也都应该成为安全的守护者。当我们在感叹受害者面对事故惊慌失措时,可曾想过,自己的防范意识和保护能力是否能进一步提升?当我们看到有可能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之时,可曾想过,自己也是一个安全员,应该勇敢地向可能威胁生命的行为说不!"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公共安全,群防群治,每个人都要行动起来。
  无论政府、机构还是个人,时刻敲响公共安全的警钟,担负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努力将身边的公共安全风险降到最低,把公共安全隐患化于无形,才能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工人日报: 人命关天,有令不行的代价太沉重
  同一条路上,要想保证运人、运货都安全,除了各自遵从各自的规则、法律,把生命置于利益、效率之上,没有任何捷径可走。监管部门不能当甩手掌柜,而应恪尽职守,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已查明的情况看,上述事故的原因有两点:第一,运输危化品的小货车为非法改装、伪装车,且为非法营运;第二,被追尾的大客车没有接驳运输,停车休息没有落实。
  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伤数十人,其中一方载有危险化学品,这样的事情细数起来并不鲜见,并且往往是因为有危化品才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每一次类似事故过后,追问和反思都不会少,有的指向肇事方安全意识淡薄,视生命如儿戏;有的质疑监管部门不负责任,给肇事车辆有意无意地"开绿灯"。接踵而至的,也必有一段时间内的严打和整治行动。但是,事故依然发生,而这些事故背后往往会有人祸的影子。
  综观这些事故,不难发现,那些本已设置的诸多有关危化品运输、货运客运的规定、制度,本该由危化品运输企业、高速公路客运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都没有落地,这是其中一个共同特征。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并且这样的局面没有得到彻底改善,再次发生事故有什么稀奇?
  从危险货物的运输来说,显然是有一系列规定的,比如从事这个行当的企业、个人要有相应的资质、经验,要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取得相关证照;要有相关的设备、设施、场地;运输车辆从生产、上牌到上
  路、年审,都有严格规定,车身要喷涂"危险品"等字样以提示其他车辆……反观此番事故的肇事车辆,不仅没有提示自己是"危险品",反而把自己乔装成普通车辆,如此"无知无畏"的态度和行为,出事故或许只是时间问题。
  而对事故的受害方被追尾的客运车而言,虽有"倒霉"的成分,但也并非无可指责。国务院2012年7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也就是说,如果遵守这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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