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今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提标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9350元、86570元、83770元。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为每人每年28700元、24760元、23330元。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4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495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60元。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30元。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此外,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月77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71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