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财政预算改革进程不断推进,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管理逐步完善,但在财政预算制度监督层面仍待改进。当前,人大机关缺乏对财政预算的编制监督、财政部门缺乏对财政预算的执行监督、社会公众缺乏对财政预算的日常监督,最终造成我国财政预算管理监督在预算审批上流于形式、在预算管理上实效偏低、在预算公示上约束乏力。鉴于此,结合我国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现状与趋势,文章提出要加快预算制度改革、加速财政体制改革、加强公众监督力度,最终强化预算的法制化管理、实现财政与预算的协同、完善公众参政议政机制。 【关键词】财政预算;预算监督;问题分析;对策研究 一、前言 财政预算是政府活动计划的直接表现与具体安排,既影响政府本身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也影响全社會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国家的经济、文化、科技、政治都具有深刻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加速,我国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也快速开展,财政预算制度管理逐步完善,但受制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部门职能错配,当前我国财政预算制度在监督层面仍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严重影响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的实效性与时效性。基于此,文章以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的监督管理为切入点,分析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究完善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监督管理的对策,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机关缺乏对财政预算的编制监督,"只决不议"的预算审批流于形式 从制度设计来说,人大机关在我国政府预算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府财政预算的编制监督层面,人大机关有着至关重要的审批权限。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长期在预算管理中有着较强的话语权,从而在预算管理的实际操作中,人大机关缺乏对政府预算的编制监督有所弱化,并且"只决不议"的人大预算审批逐步流于形式。一方面,各级人大机关多是对各级财政预算进行表决,并没有针对财政预算的内容进行详细的审议,因此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往往编制的不够细致,并且由于给予各级人大审核财政预算的时间较短,且经常存在审批时间与预算年度错位的现象,故而形成了"只决不议"的预算审批局面;另一方面,由于人大的预算审批并不严格,这使得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更加简化,这无疑使得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计划非常粗糙,最终会使得各级政府在执行财政预算的过程中具有比较大的自由度,严重的还会出现完全按照政府主要领导的意图进行财政资源的分配与使用。 (二)财政部门缺乏对财政预算的执行监督,"重理轻管"的预算管理实效偏低 不可否认,当前我国财政部门缺乏对财政预算的执行监督,财政部对于财政预算的管理侧重于理清财政收支及分配,而对财政预算的执行监督缺乏监督管理,"重理轻管"的预算管理实效偏低,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部门全力分割使得财政部的预算管理监督权限不足,许多国家级部门在财政资金的分配方面可以不受到财政部门的约束,如我国国家发改委、国防科工委、国家科技部门都拥有预算的分配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财政预算的完整性、连贯性、统一性受到破坏,并且权力的分割会造成财政预算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第二,由于财政预算本身没有细化,因此财政部门只能梳理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而无法真正对财政资金的具体使用途径、项目进行监督,这也意味着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预算的经费控制是失效的,目前在基层政府中财政预算外收支不受财政部门监管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三)社会公众缺乏对财政预算的日常监督,"示而不范"的预算公示约束乏力 毫无疑义,社会公众是政府财政预算日常监督的重要力量与有效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社会公众缺乏对财政预算的日常监督,"示而不范"的预算公示约束乏力。一方面,随着法制化的推进,我国财政预算的公示情况得到改善,基本建立了规范的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公示不及时、不规范、不标准的情况普遍,社会公众难以从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公示中真正获得政府的财政资源分配计划与明细,这使得社会公众对政府财政预算编制的监督实效,从而降低了预算公示带来的约束力。 三、完善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监督管理的对策探究 (一)加快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的法制化管理 加快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的法制化管理是完善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监督管理的基础与前提。第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无疑推动了我国《预算法》的进一步完善,但我国需要进一步通过预算制度改革,强化对2014年新版《预算法》的具体落实;第二,要提升人大机关对于政府财政预算的监督实效性,要适度延长人大财政预算审批时间,尤其是审议批准与审计评估环节的预算监督必须要给予足够的时间,由此既倒逼各级政府提升财政预算的编制质量,也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管理;第三,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的相关要求,要建立人大机关依法检查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常态化机制,强化预算的法制化管理。 (二)加速财政体制改革,实现财政与预算的协同 加速财政体制改革、实现财政与预算的协同是完善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监督管理的重点与关键。首先,财政部门要深化财政改革,厘清财权与事权的关系,明确支出责任,使其财政预算管理能顺利进行;其次,在此基础上进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真正落实收支的条线管理,必须使得各级政府的所有支出与收入都要纳入到财政体系的监督与管理中来;再者,要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提升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中的审核权重,并定期对政府采购进行核查,降低权力寻租;最后,要明确政府的支出标准,确保对财政预算的执行能监督、易考核、可执行。 (三)加强公众监督力度,完善公众参政议政机制 加强公众监督力度、完善公众参政议政机制是完善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监督管理的重要保障。第一,要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其按时、按标准的对必要的财政预算信息进行公示,且对公示的时限要适度延长,确保社会公众能有充分的时间对政府的预算计划进行讨论、审议及反馈;第二,人大机关应该建立与社会公众互动的沟通机制,确保公众有途径、有渠道能高效的反馈政府财政预算存在的问题,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常态化监督,与此同时也侧面加强人大机关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批管理;第三,要进一步加强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宣传,让公众了解政府财政预算,乐于对政府财政预算进行监督,提高监管的实效性。 四、结论 总而言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预算体制改革成效卓著,财政预算制度管理逐步完善,但受制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部门职能错配,当前我国财政预算制度在监督层面仍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严重影响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的实效性与时效性。针对当前我国财政预算管理监督在预算审批上流于形式、在预算管理上实效偏低、在预算公示上约束乏力的现实困境,我国应该加快预算制度改革、加速财政体制改革、加强公众监督力度,最终强化预算的法制化管理、实现财政与预算的协同、完善公众参政议政机制,真正提升财政预算监管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陈健.我国政府预算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财会研究.2004(10). [2]周翔宇.政府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加强预算管理的措施[J].经贸实践.2018(05). [3]彭青.新形势下基层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效应分析与对策建议[J].武汉金融.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