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 委全称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有序组织本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要工作包括信访、纪律审查(审理)、党风廉政建设、合规监督等。近些年来,随着公司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对国有公司监管的越来越透明,国有企业受关注的程度也越来越高,现阶段,国有公司纪委在公司治理、反舞弊、纪律处分方面面临法律风险。 面临的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方面:公司治理的理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中国提出。公司治理结构又称"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管治""公司督导"。它是指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以规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托关系和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代理关系。《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称为"新三会",而公司中的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被称为"老三会",由于新老三会并存,造成机构重叠、多头领导。纪委作为监督机构是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公司法没有提及这个机构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导致纪委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作用受到限制。 反舞弊方面:纪委是公司监督机构,从监督对象来看,既要监督个人,还要监督集体、部门、所属单位;从惩罚手段来看,既可以履行处分,又可以进行组织处理;从发挥作用来看,既是资本的"守护者",又是错误"纠正者"。而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发现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现象,多数都是自行处置,有些是被举报到纪委,调查核实后才进行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五条,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纪委相关人员有被追责的法律风险。 纪律处分方面:1982年,国务院出台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规定的纪律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该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从上述对留用察看的表述可以看出,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身份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处于试用期状态,试用期是一至二年。多数国有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订了适合本单位的处分规定。 2008年,国务院516号令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明确该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但部分国有企业依然在使用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限是一至二年或一至三年,但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现有的留用察看期限与《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相抵触。 化解風险的对策 针对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风险,国有公司出资人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凭借大股东身份,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将纪委整体置入监事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明确纪委(监事会)是公司最高的监督机构,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服从纪委(监事会)的工作安排,同时明确责任、监督对象等事项,这样纪委就可以凭借《公司法》赋予的法律地位,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利益最大化、对公司管理人员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针对反舞弊方面存在的风险,纪委可以从建立制度、跟踪核查来防范:一是制定相关公司规定,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如发现违纪、违规、违法等事项,向纪委报告,由纪委根据核实的情况进行处置,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违纪、违规案件立案处分,达不到立案条件的建议相关部门、单位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但如果不向纪委报告自行处理的,一经发现由纪委按照经核实的情况进行纠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相关领导人员问责;二是对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各类检查、考核(包括审计)进行跟踪,一旦发现涉及违规违纪事项,立即进行全面核查,保证反舞弊不留死角。 针对纪律处分方面存在的风险,国有公司设置留用察看处分,原因是国有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应承担社会责任,不能因员工违纪就轻易将其开除,直接推向社会,这样会使一个人、一个家庭陷入困境,依据工作状态、认识态度给予其改正机会。国有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留用察看期限进行适时调整,为了与《劳动法》保持一致,可以将期限定为六个月。 (作者单位:大庆油田纪委监察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