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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被强制除名可到法院起诉


  2010年,孙某弟兄俩与万某共同出资20万元(其中万某出资10万元,孙某弟兄俩各5万元)合伙开办一食品超市,具体业务由孙某弟兄俩负责。经营一年多后,该超市便赢利10万元,按照当时的合伙协议,万某分得了5万元的红利,孙某弟兄俩则一人分得2.5万元。弟兄俩见该超市利润丰厚,便以"万某不会经营"为借口,将万某的投资从超市提出,退给万某,并强制将万某从该超市除名,因为当时办理营业执照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万某也没有办法。虽然他多次找孙某弟兄俩质问,都没有结果。被逼无奈,万某决定到法院起诉孙某弟兄俩。
  其实,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营实体。在法律上,合伙企业有下列特征:一是合伙需由两个以上公民组成联合经营体。二是合伙必须订立合伙协议而成立。三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四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此,民法通则第30条到35条,对个人合伙的出资、财产管理、字号、经营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债务的承担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更加规范合伙企业,规范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更加详细地做了规定。该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依据该条看,万某被孙某弟兄俩除名,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其理由:一是万某并没有出现上述规定被除名的行为;二是万某被孙某弟兄俩除名,没有用书面形式通知万某。该条第三款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本案看,孙某弟兄俩见合伙超市利润可观,就以万某不会经营为借口,将万某的投资退出,并强制将万某除名。依据该款规定,万某对孙某弟兄俩的除名不服,完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除名无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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