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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教师惩戒权须先明确惩戒程度


  教师对有过错的学生严格管教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学生,帮助学生纠正不良行为,是教师的职责所在,特别是对个别"熊孩子",更应该严加管教。近年来,教师惩戒权引起社会高度重视,但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最近,《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拟允许教师实行"罚站罚跑",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实际上,如此细化的惩戒权也起不了惩戒的作用。一是"罚站罚跑"惩戒的度较为模糊,如"罚站罚跑"的时间、监管等问题均还需细化。二是"罚站罚跑"这样的惩戒方式与体罚或变相体罚在法律层面上难以区分,争议较多,各有各的说法。再就是教育学生的工作是相对灵活且随时变化的,不同于法律层面的根据条文量刑,在硬邦邦的惩戒权面前,往往会有人打擦边球、钻空子。所以,即使给了教师惩戒权,也不一定适合惩戒的需要。
  真正给教师惩戒权,让教师堂堂正正地教育学生,关键不在于明确惩戒的方式,也不在于如何细化惩戒权的大小、份量,而是要充分信任教师。明确惩戒程度,在"不给学生造成肉体、身心伤害"的前提下赋予教师不拘形式的惩戒学生的权力。社会要相信教师,教育主管部门要相信教师,学生家长更要相信教师,要相信教师是在用心教育学生,绝不是在故意伤害学生,更不是在摧残学生。家长既然选择把孩子交给教师管教,就不要刻意责备教师。如此的信任要胜过硬邦邦的"惩戒权"。在办学历史上,绝大多数教师对学生的教育乃至对学生的惩戒都是善意有度的。当然,也有极个别教师会采用过急的、不正当的教育方式,但毕竟是个例,即使给了教师惩戒权,超出平常的个例也可能还会出现,同样少不了争议。
  充分信任教师、让教师放手管教学生要以良好的师德为前提。教师要恪守职业道德,不触"伤害学生"的底线,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出发点,以说服教育为主。必须进行惩戒时,千万不能以过急的手段伤害学生的身心,要让学生无抵触情绪,让家长放心。如若非要"罚站罚跑",教师一定要把握"罚站罚跑"的度,密切关注学生在"罚站罚跑"过程中的情况,发现学生有身体不适,应立即中止并进行善后处理。
网站目录投稿:凌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