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中国电子商务巨擘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 Group)申请在美国上市,有望成为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IPO之一。这家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它的优势之一在于"管理团队有主人翁精神",但这样的描述过于简单。问题在于:谁和管理层一样具有这样的精神——是公众股东?还是深藏在阿里巴巴财务报表中的国内实体所有者? 这个问题很重要,原因是阿里巴巴首席执行官马云既要为阿里巴巴的中国子公司工作,也要也为新的公众股东服务。所有合并后财务报表里都隐藏着这样一个陷阱。这些报表描述的是个统一的整体,但控股公司之下的诸多子公司才是真正开展经营活动的实体,而它们的所有权情况各不相同。有时,外部人士持有子公司的多数股份,他们的资产会成为贷款人追索的对象。如果投资者只看合并后的报表,这些细节问题并不总是一目了然。 和许多以往赴美国上市的中国大陆公司一样,阿里巴巴不得已采用了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模式。中国允许某些行业的私营公司通过设立境外公司进入海外市场,这些境外公司可以全资拥有中国境内公司。但一些受限制的领域禁止外资进入,包括互联网行业。在这些受限制行业,公司所有人必须是中国公民,不允许出现外国投资。 这就是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采用特殊会计方法的原因,但它也导致了管理层和所有者的矛盾,比如马云和公众股东。对受限制行业的公司来说,主要的解决方法一直是让中国公民掌握所有权,同时设立一家可以上市的境外公司,双方通过订立合同构成所有和被所有关系。这样,境外上市公司就能获得中国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不会真正持有后者的股份。那么,要符合美国会计准则,境外上市公司就必须把中国公司纳入自己的合并后财报。并表后,外界会把双方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即使中国公司管理层的目标可能和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目标大相径庭。 2005年前后,这种模式帮助了大批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或者进行反向收购。阿里巴巴也将这种方法用到了自己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比如淘宝网、阿里巴巴网站和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等。马云是这些中国境内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同时也是即将出现的境外上市公司所有者中的一员。 不过,对于在受限制行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来说,它的"主人翁精神"可能和上市公司股东的主人翁精神存在差异。中国法律要求公司董事或高管承担受托责任。因此,阿里巴巴的董事和该可变利益实体的高管,包括马云在内,必须出于善意按照对可变利益实体最有利的方法行事。同时,按照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法律,马云有责任照顾并忠实于上市公司股东。这就形成了一仆二主的局面。 同时,作为外国私营发行人,阿里巴巴可以不受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某些管理要求的制约,这一点进一步增加了事情的复杂性。独立董事不必在该公司董事会占据多数,薪酬委员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成员也不需要都是独立董事。 当然,和以往许多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相比,阿里巴巴的可变利益实体在合并后财报中所占的比重要小得多: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实体占阿里巴巴总资产的17%,占此前9个月收入的11%。阿里巴巴中国业务的成长势头吸引了投资者,但这也正是该可变利益实体所属之地。投资者希望自己的增长憧憬能变为现实,而阿里巴巴出现利益冲突的条件也已经成熟,只是现在这个问题还够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