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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满意度分析


  【摘 要】深圳市是我国首个巨灾保险试点地区,于2014年7月正式开始展开试点工作。深圳市巨灾保险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险体系,它包括三项保障内容:人身伤亡救助、核应急救助和住房损失救助,其中深圳市巨灾保险以人身伤亡救助为主要保障内容,主要针对暴风(扩展到狂风、烈风、大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海啸、泥石流、滑坡、地陷、冰雹、内涝、主震震级4.5级及以上的地震以及以上15种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深圳市巨灾保险由政府全额斥资投保,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式直接购买巨灾保险商品,对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圳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进行保障和救助。对深圳市巨灾保险体制进行调查,探索以巨灾险为核心的进入保险市场中的每一主体,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以及作为受益群体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等对这一保险活动的可能满意情况。
  【关键词】巨灾保险;政府;保险机构;受灾人群
  一、前言
  巨灾最为广泛的定义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受我国横跨东西南北各大地域的影响,面临着包括地震、洪水、干旱、台风、霜冻、泥石流、滑坡、沙尘暴等多领域的巨灾风险,且由于各地不同的地理位置,所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也各有不同。这些自然灾害往往具有自身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等特性,给受灾地区的造成极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文化损失。以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为例,汶川地震横跨四川、甘肃、陕西等8个省行政区,确认有69,227人遇难,374,644人受伤,17,923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8452亿元人民币,而当时的保险赔付率仅有5%左右。汶川地震可以说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一个转折点,在汶川地震发生之前我国巨灾救济机制仅依靠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的方式进行救济和补偿,保险这一风险管理分担方式在巨灾风险领域几乎未有涉及。在这一巨灾发生后,由于其强大的破坏力所造成的损失难以依靠旧的救灾救济体制维系,政府十分急切地寻找新的体系模式以应对此类巨型灾害,巨灾保险制度开始进行制度设计成为一种新型的救灾救济模式。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大面积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巨灾保险体制不是将巨灾的责任全部转移到市场中的保险公司上,而是通过保险公司来分担一部分风险,减轻政府负担。巨灾所造成的巨大损失是单一保险机构乃至整个保险行业难以承担的,而政府由于其相对而言能够最大限度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且其本身就具有强大的经济基础,因此政府是巨灾保险体制中最重要的一大主体的地位依然是无可取代的。
  深圳市是我国第一个建立巨灾保险试点的地区,但由于深圳市灾害防范措施得当,救灾救助体系的完善程度高,自身经济实力强大等原因,自巨灾保险建立以来巨灾发生率较低,因此巨灾保险的赔付案例极少,难以通过对巨灾救助人群进行调查分析,本文将通过对深圳居民、政府、企业对巨灾保险的态度、深圳市居民目前生活收入消费状况和巨灾保险的保险费替代率、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协议书等间接有关方面进行分析,推测巨灾保险的可能满意程度。以期为深圳市巨灾保险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提出建议,进一步深化深圳市巨灾保险体制。
  二、国外巨灾保险现状
  各国对巨灾的定义各有不同,大多依照本国的经济水平状况进行划分,由于各国的巨灾种类发生频率的不同,各国的巨灾体制也多有差别,其中以巨灾保险制度完善程度较高的美、日、新西兰等为例,美国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唯一承保人,保险机构只负责代为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以及强制公众参与保险;日本巨灾保险则是政府和保险机构共同承保,采用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的方式进行投保,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规定前者的损失由保险机构在限额内单独赔付,后者由保险机构和政府共同赔付,并且保险机构会通过再保险的形式将大批风险转移到国外的再保险机构身上,分担国内保险公司理赔风险;新西兰则是采取建立政府出资建立高额的巨灾保险基金,并每年强制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在此基础上进行在投保,最后由政府托底的形式。这三个国家的巨灾保险体制完善程度较高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两点,一是充分发挥政府以及市场的作用,通过再保险机构、政府保险机构,被保险人责任的界定更大程度的分散风险,二是建立了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为巨灾保险体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我国巨灾保险现状
  继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试点建立后,其他城市也相继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的试点,其中较为突出的为宁波模式的巨灾保险制度。不同于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宁波市巨灾保险将家庭财产损失和公共安全事件列入保障范围,对巨大灾害的范围界定进一步扩大,将人为巨大灾害事件和巨灾可能带来的次生灾害纳入保障范围,以及将个人损失与家庭损失分离,进一步加大了赔付力度。且仅限于广东省这一地域而言,广东省于其下14个地市进行巨灾指数保险试点,巨灾指数保险是广东省针对在其区域内发生频率高、影响范围大的台风做为风险因子进行投保的一项保险,根据气象部门公布的灾害等级,在客观参数达到阈值时,保险公司无须查勘定损即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赔付资金赔付给地方政府。巨灾指数保险做为一项融资工具,其杠杆率高,风险低,可被直接纳入财政应急应灾预算体系,为政府财政带来了很大的活动空间。而同样受台风灾害因素影响巨大深圳市,巨灾指数保险这项分散风险效用高、辅助巨灾保险制度功能强的保险却未能得到发展。
  四、深圳市巨灾保险市场各主体满意度分析
  (一)深圳市政府在巨灾保险市场中的可能满意度
  在巨灾保险的整个过程中,深圳市政府作为投保方,投保商业性质的巨灾保险。一方面,巨灾保险保障受灾居民的人身健康,保证其生存的需要,另一方面则在于弥补受灾人群的经济损失,保障其日后的生活质量短期内不会大幅下降,保证其发展的需要。政府在巨灾救助中虽能够最大限度的集中力量以应对巨灾所带来的威胁,但这种仅仅依赖于政府财政的方法不仅会加大政府财政方面的负担,且政府在这种形势下必然须独揽所有救灾救助行动,也势必增加政府在经济、人事、技术上压力。而深圳巨灾保险体制有一点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常规的巨灾理赔责任之外, 公司还需提取一定比例保费以提供防灾防损、定期报告、灾害数据平台建设等服务。在这项规定的情况下,政府不需再花费更多的时间,金钱,人力,物力和精力去建立一个巨灾保险相关的管理部门,而是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利用保险公司已有的数据平台和网络对巨灾的相关内容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和公布,并通过保险公司的市场化渠道联系社会公众对巨灾进行宣传教育,这在很大程度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动用各方资源,促进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效率。我国政府救济的方式的历史表明,政府救济式的福利方式不利于我国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以及容易导致保险渗透率偏低,且政府对巨灾保险的全额支付方式很可能会对市场化巨灾保险的开展造成挤出效应。由于政府全额支付的福利救助方式使得巨灾保险往往具有外部性、准公共品的特点, 进一步增强了居民对政府的依赖,阻碍巨灾保险市场化,造成政府的系统性风险,成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道路上的一大阻碍。深圳市巨灾保险全额政府投保,为自身的经济实力赋值,展现了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这对于深圳市这个行政区域的整体象是一个很好的塑造,所有在此地的成員皆在保险范围之内,外来人员对自身可能因地理环境因素导致的对财产,生命安全的威胁程度进行重新评估,加大了此地的吸引力,更多的人愿意来此地消费务工,拉动经济增长。深圳市政府另一方面向本地户口和常住居民展现出来了政府对居民生命和财产的重视,展现了深圳市是值得居民在此地生活经营从事社会活动的,同时也从侧面向外来人员证明了自身强大的组织能力和经济实力,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使人员和资本的流入能够更加的安心,成为这些有利于本地发展的要素积极流入的一个潜在吸引力,为巨灾阻碍发展,破坏当前环境的自然因素加上了一道防护网,也为未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动力基础。
  (二)保险机构在巨灾保险市场中的可能满意程度
  保险机构做为保险人,是巨灾保险的供给方。保险机构在市场中的追求永远都是利润的最大化。巨灾保险对保险机构而言都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保险机构如能纳入巨灾保险的巨额保费,无疑是公司一笔巨大的订单,对于公司的未来投资发展有着巨大的效用,但巨灾这一保险对象具有着不确定性和范围广、程度深和巨大破坏力的特点,这决定了保险机构为此所需承担的巨大风险,一旦巨灾发生,那么保险公司将面临巨额赔付费用。但在深圳市却并没有这样明显的现象。、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自2014年起开始实施,2014年巨灾救助保险保费4740万元,其中赔付0.79万元,2015年保险赔付730万元,2016年巨灾保险保费1689万元,赔付42万元。2017年保费1689万元,赔付29.3万元。累计赔付率仅9.9%,赔付率十分之低。而这一现象还可以从2017年"天鸽"台风和"帕卡"台风的报案情况可以看出,他们分别的赔付情况为"天鸽"赔付6人,估损金额25万元;"帕卡"赔付三人,估损金额4万元。广东省在"天鸽"台风威胁下,在巨灾保险正式落地的2个地市阳江和云浮分别赔付1200万和1000万,当然,这与两地不同的巨灾保险体制有所不同相关,但仅以赔付金额比较,深圳市两次台风巨灾保险的赔付金额相比十分微小。云浮市与阳江市这两个地市的经济能力都远不如深圳市,在承灾压力方面的能力自然也不如深圳市那么强,因此即使云浮市台风风险等级指数为8.97,阳江市风险指数9.54与深圳市风险指数9.41相距不远,但三地巨灾保险的赔付率相差却十分之大。在深圳市巨灾保险具有明显保费收入大于保费支出的情况,保险机构作为能从中受益的群体,其得到的利润相对较大,满意度也应是与之成正比的。且深圳市巨灾保险这一由政府发起的大型投保活动,承保于保险机构而言,可以算是为自身做了一次大型的广告,让公众更多地看到了自己这个公司,也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和品牌效应。
  (三)受灾人群在巨灾保险中的可能满意度
  深圳市范围内的受灾人群做为被保险人,是巨灾保险的直接赔付对象。最关心去的莫过于保险的赔付能否弥补自身所遭受的损失,能够多大程度的弥补自己的损失,这正是决定了受灾人群的满意程度之所在。根据2013年关于巨灾保险的调查研究显示,大部分深圳居民希望巨灾保险产品同时保障财产损失和人伤补偿且需要的保险金额都在较高水平,大约50万至100万元,按2013年来的通货膨胀率和M2增速相减得货币贬值率,即真实通货膨胀率,按照通货膨胀率类比可知13年的50万元大致相当于现在的35.703215万元,100万大致相当于现在的78.06万元,可算得现在的70.03万元才能相当于之前的50万元,128.11万元相当于13年的100万元。按照CPI指数类比,根据同样的算法,如今的55.31万元相当于13年50万元,110.62万元相当于当时的100万元。而深圳市巨灾保险中主要包括人身伤害赔付和住房损失赔付,其中人身伤害赔付每人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住房损失赔付每户最高限额2万元。这其中差距可以说十分巨大。我国公民80%以上的财富集中于住宅,目前最新房价约为53298元每平方米,二手房价也达到约51054元每平方米,且一直都有着不断上升的趋势。就深圳市巨灾保险的赔付金额与深圳市房价的比较而言,要达到赔付受灾者的损失显然是不太可能的,甚至可能无法起到一个仅仅是安慰的作用。深圳市居民对巨灾保险的赔付金额需求总的而言是大于现如今的保险能够赔付的金额的,巨灾保险就其保额显然还是不能够令深圳居民满意的。而对于在深圳没有住宅或是来深圳出差旅游人群而言,深圳市巨灾保险则完全是对他们的一种无偿性质的福利,他们由于没有住宅方面的因素干扰,对巨灾赔付即使不太满意,但对深圳市巨灾保险这一举措的满意程度应是相对较高的。
  五、对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深圳市巨灾保险在很多方面都具备了极大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让人思考的问题,如深圳市存在没有动力购买商业个人巨灾保险的问题,每次大灾难之后政府都会尽最大的力量减灾,那么买保险就不十分重要了。对这方面,我个人认为应当可以采取个人投保加政府资助的方式,模仿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形式。一方面可以提高人们巨灾防范和保障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不同的需求群体选择合适自身的缴纳金额标准进行缴纳,以保证保费对自身受灾后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补偿。其次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立法相对滞后,大多以行政权利干预和部分替代立法,缺少完备法案的支撑,这样势必使得巨灾保险制度实行的权威性不够强,无法对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起到指导和保证作用。则相应地需要政府对巨灾保险制度的不断重视,督促立法部门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以予运行中的巨灾政策以支持,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最后,巨灾保险制度中再保险的发展缓慢,中国商业再保险市场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1%,仅有四家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也尚未建立起来,利用再保险市场以分担风险的方式难以进行。在这方面加大力度,在巨灾保险制度中发挥再保险机构市场的作用亦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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