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生活 - 生活常识大全

何时索赔媒体


  当报纸、杂志取消某一栏目,当电视台变更某一节目的播出时间,作为一名受众,该如何面对这一变化?媒体与受众又该怎样妥善处理这一问题?本刊记者就此专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
  记者(以下简称记):最近我们和其他媒体朋友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报纸或杂志根据需要调整或取消了刊物的某一个小栏目,有的订阅者认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提出索赔,就这一问题你如何看?
  董京生(以下简称董):就一份刊物而言,通过邮局征订或自办发行在市场上流通,它就属于了商品的范畴。消费者为了文化生活的需要,购买、阅读刊物,属于消费的一种类别,即精神和文化消费,这种提供消费与接受消费的关系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构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知情权,就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如果有变更,应事先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知道的权利。如果刊物风格发生改变是应该告之消费者原因的。但是作为刊物,它提供的产品属于精神和文化商品,与其它商品又有所不同,有其特殊性的一面。如果刊物从它的整体需要考虑,在刊物风格、栏目设置、文章安排等方面作出调整或改变的话,那么刊社作为经营者应该事先把所调整或改变的情况和内容告诉消费者,这是对消费者的尊重。至于消费者是否还要不要选择这份刊物,这是消费者选择权的问题。对于公平交易的权利,《消法》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应该符合经营者所标注明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与计量,这是公平交易的三个方面。对于刊物来讲,首先要看其调整或改变的幅度,是属于微调还是大调。如果说一份休闲刊物一下改变成了理论刊物,风格和内容都发生了性质上的改变,或者原先设置的几个重要栏目突然取消,导致该刊物内容大幅度减少,而价格又不做相应调整,作为受众的消费者是有权利提出不再订阅这份刊物要求的。但如果说只是刊物的某一个栏目或原先预告的文章因客观原因被取消,导致读者与刊社产生纠纷的话,我认为,刊社只要给消费者解释清楚就可以了,消费者是应该能够理解和接受的。
  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提出赔偿,媒体应该怎么办?
  董:提出索赔是有条件的,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提出的。首先,要看经营者是否产生了责任问题,是否违反了国家明文规定的各项法律,消费者只有拥有了充足的证据证明经营者违反了国家的某项或某几项法律法规才有提出赔偿的资格,比如因产品的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就有权利要求退赔,在退赔的过程中消费者所支付的费用如交通费等也应该算做赔偿的范畴。其次,是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事先的约定,即双方事先约定好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如果约定好了,而经营者没有履行,造成了违约,那么它就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向消费者提供赔偿。还有一种情况在法律上叫"无过错责任",就是说违约责任的发生并不是经营者主观因素造成的,而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如天灾人祸等造成的,在这样情况下,要不要赔偿,还要通过双方的协商来解决。
  如果说,刊物因为取消了一个小栏目,而消费者就要求赔偿,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只要在公平交易的原则基础上,在尊重消费者的前提下,结束之间的约定,把余额退还,不再订阅就行了。读者因所喜爱某一栏目突然被取消而提供赔偿,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应该明确退款与赔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网站目录投稿:凡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