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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死刑的存废


  胡玉英 韩淑娇 周韬莹
  【摘 要】死刑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古老刑法。因为生命一旦被剥夺就不可复原,所以,近几年来,死刑问题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就死刑得作用及其存在的问题来论述死刑不应该废除,但是应该限制其使用。
  【关键词】死刑;作用;意义;限制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法方法,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的种类繁多,但从来没有人怀疑其存在的合理性。自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主存论"与"主废论"围绕着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违宪、是否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主义、是否符合刑罚的目的、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等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争论。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它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是人类阶级社会刑罚史上最重要的刑种。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故又被称为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
  二、死刑的作用
  刑罚的设计是通过剥夺罪犯的某种权利以达到惩罚的目的;被剥夺的权利作为犯罪行为的代价,往往等于甚至高于犯罪行为本身的危害,利用人"价值取舍"的心理来达到威吓潜在的犯罪人群和遏止犯罪的目的。死刑是以处死犯罪者作为犯罪的代价来产生其威吓作用的。
  (一)死刑具有威慑力
  与其它的刑罚相比,死刑具有最高的威吓性:首先,人对死亡的恐惧感是无与伦比的。因为死亡是不可预知的,没有人会知道死亡的感觉,人在感觉死亡的瞬间既已死亡。人们对黑暗的恐惧也源于黑暗的不可预知。其二,死刑是不可撤消的。一旦罪犯被处以死刑,那么这一刑罚便无法被撤消。因为人不可能"起死回生"。这种"不可撤消性"强化了人们对死刑的恐惧。另外,死刑使得死不是一种自然事件或一种不幸,而是一种被最终抛弃的耻辱。
  死刑虽不足以遏制所有的犯罪,但其作为极刑,与谋杀等极端的犯罪是对等的。如果废除了死刑,其它刑罚对那些极端犯罪的遏制力会更显得捉襟见肘。如果无期徒刑是最严厉的刑罚的话,那么已经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杀人犯再次杀死看守人员或其他囚犯将不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二)死刑具有"清除"作用
  毫无疑问,死刑是剥夺再犯能力最彻底的方法。在犯罪人具有再犯罪的可能性的前提下,刑罚的限制或剥夺再犯能力的作用的存在,是必然的。而死刑无疑是剥夺再犯能力最佳的手段,也是最经济的措施。龙勃罗梭曾言,只有采取最后一条道路判处死刑,才能制止其他刑罚无力制止的罪犯再犯罪;加罗法洛提出,死刑是解决以杀人为乐的罪犯的唯一手段;就连贝卡利亚也不得不承认,剥夺犯罪能力的有效性是死刑赖以存在的一项重要理由。死刑的这一优点,无论资格刑、财产刑还是自由刑都是无法比拟的。
  (三)死刑具有安抚性
  死刑是基于伦理正义的绝对观念,是等量、均衡的报复。对罪刑特别严重的罪犯适用死刑,是除恶务尽和人道主义、公平主义的具体体现;非此,则不足以伸张正义,不足以维持法律的公平。同时,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他维护的也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当罪犯犯了死罪被处以死刑,正是为了维护罪犯本人的利益和对罪犯人格的尊重。此外,对罪行最严重者处以死刑,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安慰,也是社会普遍心理和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三、死刑存在的必要性
  人们对秩序与正义的需求直接导致了法律的产生。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秩序作为规则、标准或一般原则来指导私人行为和官方行为;正义要求对相同情形或极为相似的情形予以平等的对待。而制裁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法律时效的问题。人们之所以规定制裁,其目的就在于保证法律命令得到遵守与执行。刑罚对于法律的作用自然是不言而喻,说明维系法律的"强制力"是必需的。
  法律的制裁问题,总的来说是同法律的秩序作用及其增进正义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仍在于实现和加强有序的、一致的和有效的执法。从秩序的角度来看,死刑的存在与一些极端犯罪的存在是等序和等质的。亦即死刑在制度上保持了法律规范的完备性。从正义的角度来看,"正义要求惩罚有罪者--尽可能多的有罪者,纵然只有一些人可受惩罚;并要求无辜者--尽可能多的无辜者免受惩罚,纵然并非所有的无辜者都免受惩罚。在道德上,正义总是必须优先于平等。以平等的不正义对待每一个人,而不将正义分配于某些人,肯定是错误的。正义根本不可能因为其他人被不正义地免除或者受到惩罚就允许为了平等的缘故而不惩罚一些有罪的人,或惩罚某些无辜的人。实际上,如果我们坚持除非我们能够肯定刑罚被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有罪的人,否则,它们便不能被适用于任何有罪的人,那么,刑罚便根本无法适用。熟悉法律的执行的任何人都懂得,只有根据对有罪的人的不可避免地反复的选择,刑罚才能被适用。"因此,死刑对于秩序和正义来讲都是必要的。
  四、死刑的現状
  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近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据有关组织的最新统计,75个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犯罪,不论轻重,都不得将犯人处以死刑。另有14个国家规定,除战犯外,其他犯人不得处以死刑。还有20个国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废除死刑,但在过去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没有处死过任何犯人。随着现代法治思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执行死刑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但这并不能成为废除死刑的证据。因为慎用死刑和废除死刑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前者认可死刑,而后者否定死刑。其他86个国家仍明确保留并执行死刑。美国于1976年恢复死刑,现在50个州中有38个州的刑法中有死刑,美国联邦政府的军事法和民法中也有死刑的具体规定。在发达国家中仍执行死刑的除了美国,还有日本。日本政府多次重申,死刑在近期内绝对不能废除。在我国,至今还保留死刑这一刑罚。
  五、我国对死刑制度的限制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法,同一个国家的文化和文明是联系在一起的。一个国家能否废除死刑,取决于本国的经济条件、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民众的死刑观念等众多因素。由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在不能立即废除死刑的现阶段,在立法上严格限制死刑、在司法中严格适用死刑是应当和必须的。不废除死刑,但慎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禁乱杀,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待死刑的一贯政策。这一死刑政策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得到了具体贯彻,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1)对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2)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限制。(3)在死刑核准程序方面有严格限制。(4)创设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从死刑执行上严格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
  六、结论
  综上所述,死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确实是在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文明,代表了国家、人民的意志,代表了正义和公理;但是,它确实又以极残忍的方式暴露了人类非常极端的另一面。在限制乃至于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刑法发展的基本趋势的现阶段,我们应当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理性对待死刑的存废: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待死刑这一最为严厉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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