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如今这个网络时代,其发展速度超乎了人们的想象,网络涉及到社会的各个行业和角落,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行为,使传统犯罪网络化。网络犯罪与传统的犯罪从属性和程度上都有很大的差别,这就给刑事归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面对这种发展形式,国家对刑法做了一定的修改,并制定了专门的网络刑法。但是对我国的刑法学者来说,他们在评判立法论时,坚持中心主义无可厚非,但是也要考虑到刑法体系的内部控制。 【关键词】传统犯罪网络化;归责障碍;刑法应对;教义限缩 网络信息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虽然给日常的生活和交往带来很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威胁。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发达来实施犯罪,使我国的犯罪更加趋向网络化。有些不法分子在网上开设赌场,进行非法集资,实施电信诈骗,还有些人传播不健康的信息等等,这些网络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社会的治安,给我国公安部门带来新的难题。所以我国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规制,从而更有效的控制和减少网络犯罪。面对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我国的网络刑法油然而生。 一、传统犯罪网络化的归责障碍 一般来看,传统犯罪网络化其犯罪的构造没有改变,所以罪责也没有变化,仍然适用于我国刑法,但是网络犯罪的犯罪属性和不法程度有了相应的变化,增加了刑事归责的难度。 (一)犯罪总量和不法程度成几何性增长 近年来,电信诈骗最为猖狂,文章就以此为例来对网络犯罪的增长做出说明。电信诈骗主要是利用网络,电话,手机和电视,对人们进行远程式诈骗,让人无法提防。调查显示,仅在2016年的8月份,360卫士就拦截了4.45亿次的电信诈骗电话,平均到每天大约为10万次。如果套用诈骗罪的构成,打出的电话和发出的的短信都是以骗取巨额公私财产为目的,这就构成了诈骗罪,从这个例子来看,我国每年的电信诈骗数量是非常惊人的。电信诈骗涉及的金额非常巨大,远远超过传统的诈骗,以2016年贵州诈骗案为例,涉案人员就有62名,他们分别扮演银行人员,公安人员和检察院的人员,以信用卡出现问题,对某建设局的财务主管实施诈骗,涉案金额高达1.17亿人民币,然后转到一级到四级的共几千个账户中,最后取现。由此可见网络犯罪的总量和其不法程度是呈现几何性增长的。 (二)网络犯罪的刑事归责面临障碍 1.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犯罪嫌疑人之间要有双向或者是多向的联络,才能算是共犯,但是对于网络犯罪而言,单向的联络是很常见的。所谓的单向联络就是在知道对方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服务与支持,这样就很难将其定为共犯。在司法解释中,明知对方实施犯罪却为之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平台等也算共犯,即便如此,在刑法归责上还是缺乏一定的论证。 2.根据区分制来说,以正犯的实际犯罪行为作为量刑的依据,而帮助犯量刑从属于正犯。以网络色情传播为例,网络服务者在知道他人利用网络设置色情淫秽视频并进行传播的前提下,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这种行为在犯罪行为中不再是辅助作用,而起到了关键作用,基于此,在司法解释中将提供網络技术支持的互联网等平台定为正犯。但是在实际的刑法定罪中,这样的解释面临着诸多质疑。 3.网络犯罪的分工是比较明确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网络技术支持的帮助者容易确定,但是其幕后的正犯,即真正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却不容易确定,因为网络的发达,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是利用境外的网络来犯罪,甚至有些正犯人就在境外,所以正犯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因而在网络犯罪中,经常出现只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人员的追责,而真正的正犯却不能被正法的困境。 4.网络犯罪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且可以实施远程作案,因为各个国家对于犯罪的惩处制度不同,导致管辖出现冲突。犯罪行为的发生地点,犯罪结果地域的不同,境内外犯罪团伙互相勾结,被害人分布的不同等等这些犯罪行为,都会因为管辖原则上的差异而发生网络犯罪的管辖冲突。因此我国对于国际性的网络犯罪追责存在一定难度。 二、传统犯罪网络化的刑法应对 (一)强化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者的法律责任 如今网络信息的安全和健康与国家的安全有很大的关系。网络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人们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很多人禁不住利益诱惑,对犯罪行为视而不见,甚至纵容不法分子,并为其提供一定的网络技术支持,这样做不但会阻碍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还会扰乱国家的治安,威胁国家安全。所以为了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世界,维护国家的治安和安全,立法者有必要强化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对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进行干预 网络信息的传播没有边界,并且传播速度快,所以针对网络犯罪,收集犯罪证据,确认犯罪事实等方面也有一定的的困难。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对社会有很大的威胁性,所以刑法对其进行提前干预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刑法允许处罚预备犯,但是针对于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还是有一定障碍的。为了进一步维护我国的互联网秩序,避免网络犯罪的发生,立法者有必要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对网络预备犯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进一步落实其刑事责任。 (三)对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 为网络犯罪提供网络服务和支持的行为,是具有独立性的,在整个网络犯罪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为不能有效的确定网络技术提供者与网络犯罪正犯之间的关系,所以在对其定罪时有很大的争议,同时也影响了对网络犯罪共犯的追诉。基于此,我们应该通过新的刑事立法,将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者拟定为正犯,以保障我国网络的安全性。 三、网络犯罪的刑法限缩 我国的刑法学者在对立法论进行客观的评价时,不能一味的坚持中心主义,也要关注解释论在刑法中的内部控制。一方面,刑法要在尊重其规范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犯罪论体系,实现个案公正的科学科学的教义学功能。另一方面,司法者和立法者要相互协作,共同确定何种行为是可为的,何种行为要禁止的。 刑法理论要坚守一定的法律原则,通过分析刑法教义,对网络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范围进行科学合理的限定。文章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例来说明。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指的是网络的提供者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履行网络管理的义务,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仍不履行的,并且导致一定危害的行为。用刑法教义学原理来分析,即为一下几点:(1)此罪是义务犯,它的内涵是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网络管理义务。(2)此罪是法定犯,是不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网络管理义务,经过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督促仍然不改正。(3)此罪是情节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因为不履行相关的网络管理义务,导致了危害性行为的发生或者更加严重的后果。(4)此罪是身份犯,其主体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5)此罪是故意犯,其行为属于故意为之。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刑法规制,必须要充分的考虑到它的技术性和宪法性以外的因素对此罪的教义学限制,如此才能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罪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四、结束语 针对网络犯罪,国家应该予以严厉地打击,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国网络信息的安全,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进而维护我国的治安管理,保障国家信息的安全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道萃.虚假广告犯罪的网络化演变与立法修正思路[J].法治研究,2018(02):111-123. [2]龚义年.论知识产权犯罪网络化及其刑法回应[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6(01):99-105. [3]李尧.金融犯罪网络化趋势及其信息化侦查取证对策[J].辽宁警专学报,2015,17(01):25-29. [4]于志刚.网络思维的演变与网络犯罪的制裁思路[J].中外法学,2014,26(04):1045-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