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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


  近期,一些地方相继曝出老师因惩戒学生而受处罚的事件,教师惩戒权问题引发广泛讨论和关注。在教育部8月1日召开的关于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的新闻通气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将尽力加快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的研制和出台。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据介绍,实施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惩戒实施范围、程度、形式等,主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解决当前一些学校和老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二是解决不善管、不当管的问题。其总体原则是出于对学生的关心、爱护,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特别是在思想品德、行为习惯这些方面,要从小打好基础。
  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政策,明确赋权惩戒。在此背景下,广大一线教师更要严格区分惩戒与体罚,准确把握教育惩戒的范围和尺度,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以规范的教育管理促进学生健康全面成长。
  首先,要严格区分合理的教育惩戒与非法的体罚。
  教育惩戒与体罚都是教育手段,都是通过对学生施加影响来纠正学生的言行,使之最终符合施教者期望的某种范式。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惩戒是让违规、犯错者因为自己的错误或过失而承担批评、警告、罚做值日乃至纪律处分等后果,目的是让违规、犯错者认识错误,积极主动地配合老师进行改进,侧重对教育对象思想认识层面的心理刺激,形式和程度较为温和;体罚则是让违规、犯错者身体遭受疼痛或不适,强化其不该做什么、不该怎么做的意识,达到心理学上的负强化,侧重对教育对象身体层面的生理刺激,形式和程度较为激烈。简单地说,惩戒的目的和手段在戒而不在惩,而体罚的目的和手段都在罚。所以,我们支持必要的教育惩戒,但坚决反对非法的体罚或变相体罚。
  其次,要守住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育人底线。
  惩戒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教育惩戒是保证教育管理有效性的必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教育管理除了立场明确的公开支持、肯定和鼓励外,还有反对、否定和鞭策。合理使用正反两种教育手段,才能有效引导和规范学生,促进其健康全面成长。任何偏重正面鼓励或反面鞭策的管理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教育管理。要树立批评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基本思想,明确惩戒只是手段,教育和促进学生健康全面成长才是目的。
  最后,要紧绷依法执教的神经,不触碰法律法规的红线。
  赋权惩戒不等于授权体罚。教师可以依法行使惩戒权,对学生违反纪律、制度甚至法律的行为进行合理而必要的教育惩戒。但要避免从不敢管、不愿管,走向滥用教育惩戒权的极端。法制时代,教师要强化法制意识,紧绷法制神经,牢固树立依法执教、守法育人的思想,不触碰法律法规的红线。要科学管控情绪,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不能因"为了学生好"而丧失理性,以不当甚至违法的方式,对学生造成客观上的侵犯、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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