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莫须有"其实大家都非常的熟悉这个东西了,这几个字是出自于岳飞的,莫须有也可以叫也许有,所以也叫无中生有了,那么有的网友要问了,并不知道岳飞的情况啊,那么岳飞莫须有到底指什么罪名呢?下面我们不妨就着这些问题一起分析揭秘看看吧! 莫须有解释为也许有、可能有完全是民间为了抹黑奸臣秦桧的曲解 岳飞的罪名是谋叛,因此秦桧受到韩世忠责问时回答了"莫须有",莫须有即不需有。 他死的最根本的原因是触犯了统治者皇帝的地位和利益。在当时抗金形式日趋明朗的情况下,岳飞提出的迎还二帝的主张就显得不合时宜。主战派在暂时解除金兵威胁后就弃之如敝屣了。所谓"莫须有"罪名是指其拥兵干涉立嗣,不需要罪名就可处死。 岳飞幼年丧父,由母亲养育成人。传说其母通过在他的背上刺"精忠报国"四个字,让他铭记国仇家恨。曾经拜周侗为师学习武艺。 1124年21岁从军为宗泽部下,屡建战功,尝以八百岳家军大破万五金兵,声名大噪。历官御前忠武统军、鄂州驻答诸军都统制使、河阳等三镇节度使。 1126年靖康之变,金兵攻破开封,北宋覆亡。1134年(绍兴四年) ,岳飞首次伐金,收复襄阳、信阳等六郡。1136年(绍兴六年)再次北伐,占伊阳、洛阳,后因孤军作战而被迫撤回鄂州。岳飞在这次北伐中壮志未酬,写下《满江红》。 1140年(绍兴十年)春,金兀术南侵,岳飞出兵大破金兵,收复郑州、洛阳,兵临朱仙镇(今河南开封南20公里),直迫金国首府汴京。岳家军士气高昂,高喊"直捣黄龙"。主和派秦桧向宋高宗献计,连发十二道金牌召回岳飞。岳飞退兵前,长叹:"十年之功,毁于一旦!所得州郡,一朝全休!社稷江山,难以中兴!干坤世界,无由再复!" 结果岳飞的北伐因为政治原因而失败,岳飞父子因"莫须有"的罪名(韩世忠当面质问秦桧,秦桧支吾其词"其事体莫须有(也许有)"),于绍兴十一年(1142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除夕之夜,在杭州大理寺风波亭被赐死。 至绍兴三十二年(1153年),宋孝宗即位,准备北伐,便下诏平反岳飞,追封鄂王,谥武穆,忠武,改葬在西湖栖霞岭,即杭州西湖畔"宋岳鄂王墓",并立庙祀于湖北武昌,额名忠烈,修宋史列志传记。 岳飞莫须有 1141年,秦桧以谋反之罪将岳飞下狱,按律要处死。当他准备将案子上报宋高宗时,与岳飞同为"中兴四将"之一的韩世忠内心不平,到秦桧那里追问证据,秦桧以"莫须有"三字搪塞,史家常常解释为"也许有"、"或许有",老百姓以此作为成语,形容凭空诬陷。 其实,史书上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南宋徐自明所编《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高宗绍兴十一年八月》条记载:"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必须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 南宋熊克《皇朝中兴纪事本末》一书中,也记载为"必须有"。 到底是"莫须有"还是"必须有"呢?从说话人身份、说话前后语境和案件的审理过程等方面来推敲,倒确实能看出一些端倪。 从说话人身份来说,一个时任宰相(秦桧),政府首脑,一个时任枢密使(韩世忠),三军司令,都是当朝一言九鼎的大人物,要定一位同为大人物、地位仅次于自己的枢密副使(岳飞)的罪行,岂可用模棱两可的话去搪塞,蒙混过关?别人不笑、后人不笑,他自己也会笑。 从前后语境来说,前面说岳云张宪的谋反信虽未查明,后面接着的,应该是一个肯定的"但是"句,怎么会这个虽未查明,那个也许有呢?语境上也不成立。 从案件审理的过程来看,岳飞入狱后,秦桧动员给岳飞罗织罪名的包括张俊、万俟卨、何铸、罗汝楫、王贵、王俊等若干人,倘若一个"莫须有"就能定罪的话,那还何需动员这么多人、罗织这么多罪,何况还加上严刑伺候? 另外,从秦桧自身的立场来看,若非"必须有",他那"南人归南,北人归北"的投降之策就兜售不了,最关键的是,他那如日中天的权位牢固不了。所以,秦桧彼时彼境所表达的意思,不会是也许有、或许有甚至"这个可以有",应该是:"这个必须有!" 清人厉鹗所着《南宋杂事诗》一书注文说到此事时,也记载为"必须有"。附在此注后有一段按语说:"此三字与中兴纪事本末(即《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同,今皆作‘莫须有’,恐不若纪事之得其实也。" 可见,厉鹗也认为秦桧所说"必须有",更接近事实一些。 被处死的原因 岳飞父子被宋高宗处死的原因有多种说法: 1. 宋高宗耽心如果岳飞取胜,可迎徽钦二帝回朝,宋高宗天子地位可能不保。但也有人认为宋高宗并不担心此事。徽宗当时已死,而高宗和金国绍兴议和时屡次强调要迎钦宗回宋。后来由于金国的反悔钦宗才未被释放。钦宗本人在执政时就已心生退意,高宗并不惧怕失去权利。 2. 为讨好金人,以利和谈。 3. 秦桧是金国奸细。此说被大多数人认为是无稽之谈。 4. 岳飞由于深受重用而干涉高宗立嗣的问题。高宗本人无后,而岳飞屡次上书建议高宗为社稷安定着想早日立嗣,犯了高宗的忌讳。岳飞用十二道金牌才被召回更显得拥兵自重。所谓"莫须有"罪名是指其拥兵干涉立嗣,不需要罪名就可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