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问题的产生可追溯到英国工业革命,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深入,一些企业主为节约成本,大量雇佣廉价童工。随着工作的复杂化和工作环境的恶化,童工开始不堪工作重负,童工问题开始得到了工人组织的关注。那么,解决童工问题的措施有哪些呢?下面本站给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 对于使用童工的补救措施之一就是加强立法,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下面为您详细的介绍一部规定了童工的法律法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号) 第一条 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 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如发现误用童工,应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立即停止其工作,并送医院进行体检,保证其健康未受工作影响。体检费用由工厂承担。 2、派人护送其回家,并交其监护人,一切旅程费用由工厂承担。 3、为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工厂将追踪其完成义务教育情况,并根据国家经济情况,可适当提供经济援助,并与童工本人或当地政府保持联系,直至其完成初中教育。 以上就是关于童工问题的补救措施。总而言之,在使用童工这一块,我国法律是严令禁止的,不过对于一些从小就需要锻炼的行业除外。如果发现误用童工,也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欲了解更多关于我国对未成年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的朋友们,赶快关注我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