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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自主权不可漫无边际


  近日,"河南专项计划退档事件"闹得沸沸扬扬。8月11日,北京大学就"河南一考生被三次退档"作出回应称,退档处理过程存在不合规之处,招生办公室的退档理由不成立。招生委员会决定按程序申请补录已退档的2位考生。
  事件虽已尘埃落定,但关于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争议始终热度不减。从政策上说,高校在招录工作中确实具有自主权。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但是,这种自主权是基于前款的"投档比例120%或105%"而言的。设定招生自主权的目的在于,赋权给高校,避免超出录取计划。坦率地说,北大此次所使用的招生自主权——在招生计划内却拒绝录用调档学生,是规范性文件未曾考虑的情况。
  首先,高校招生自主权应在授权规范的范围内做出调整与安排。应该看到,《规定》虽未对该情形下的自主权做出规范,但是《规定》同样明确了,"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不难看出,《规定》从反向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自主权。"高考成绩过低,根据我校教学强度,若录取该生,考生入校后极有可能因完不成学业被退学",北大的解释是不合理的,在无法做到合理有效的前提下,退档是违规的。
  北大的退档理由,本质上是用潜在的学业风险预决考生录取与否,这也是引发众议之处。一方面,这种风险的发生取决于多种因素,风险是否会转化成现实不可预知;另一方面,做出风险判断的依据存在种种疑点,因高考成绩过低,推断出学生能力差,进而得出学生完成不了大学学业的结论,这种逻辑推理既不严谨,也违反了塑造可能性等常识性教育理论。
  其次,招录工作应该遵循通用规则和习惯。《河南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明确,第一志愿招录结束,才可进行第二志愿的招录,这是通用规则;第一志愿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应优先予以录取,这是被普遍认可的招录习惯。在集中招录过程中,如果高校可以对符合要求的招录计划人数内的考生随意说"不",招考工作的可预见性秩序就会被打破,造成"不可控的秩序风险"。这种"见菜下碟"式的做法无疑会突破预设规则时所追求的公平本义。
  再次,高校招生自主权应受到程序正义的约束。北大此次退档,本质上意图否定基于"机会优先"而产生的幸运的"低分考生"。尽管机会优先是偶然因素造就的优势,但在志愿填报过程中,每一个参与个体必须承担自主选择的风险、后果,这是现代程序理念的基础。否定"机会优先",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否定程序正义。
  高校并非没有招生自主权,但招生自主权不应该漫无边际,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做出合理的调整与安排,并遵循基本的规则和习惯,恪守程序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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