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那么,仓储货物损坏如何赔偿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仓储货物损坏赔偿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 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此法 律规定,应从多方面进行理解,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 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另外,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 也不承担责任。保管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尽管保管是无偿 的,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理所应当的。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为您提供了关于仓储货物损坏如何赔偿的解答,真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您要了解更多关于基础服务维权,货物运输方式及违约维权方法及生活服务维权小知识等相关内容请您多多关注本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