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于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问题均做出了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应成为今后常态化鉴定工作的组成部分。同时,辅助专家或专家质证制度的出现,打破了以前庭审中控辩双方技术层面上不对等的局面,也相对增加了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的难度及风险,这也对鉴定人员个人业务素质以及出具鉴定意见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分析如何衡量和提高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而最大程度减少司法会计出庭作证的风险。 关键词:鉴定意见;科学性;出庭风险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既是对业务能力的有效检验,又是展现综合素质的有力平台。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无外乎是对鉴定人鉴定资格、鉴定法定程序、鉴定意见三方面的审查,前二者都属于程序性审查,后者是实体性审查,而实体性审查恰恰是难点或重点所在。就司法会计鉴定而言,对其鉴定意见进行庭审质证应主要包括:确定的委托要求是否属于财务会计专门问题的范畴,是否满足鉴定目的的需求;鉴定检材是否全面,客观、真实、有效,能否满足实现委托要求的需求;检验、论证采用的鉴定标准、方法是否合理;论证的论点是否明确,论据是否确实、充分,形成的鉴定意见是否与验证结果、委托要求一致等内容。不管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鉴定意见的质量甚至会出现错误,当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时,就会出现风险漏洞。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经过庭审质证可表现为错误、存疑、无效、正确四种结果。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否是形成以上四种结果或出庭风险的决定因素。鉴定人员在出庭接受质证中形象得体、答辩流畅、逻辑思维清晰等无疑会带来良好的出庭效果,然而这些都应当建立在鉴定意见科学有效的基础上,如果一个鉴定意见能达到无懈可击的程度,那么必然会降低或排除出庭风险。 司法会计鉴定是根据送检材料,利用财务会计标准,出具鉴定意见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送检材料往往是涉案会计资料证据,由于受到案件承办人专业技术水平及涉案单位财务状况的制约,有时会出现搜集证据资料不完整、不全面的情况,又因鉴定人员专业水平及法律知识的不同,在对检材的会计、法律属性认知方面存在差异,对同一鉴定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鉴定表现形式或鉴定结论。如何衡量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如何出具科学的鉴定意见以规避出庭风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界定: 一、依据财务会计规则出具鉴定意见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客观要求 鉴定意见的形成不是个人的主观臆断,更不是闭门造车,其公允性在于必须是依据客观会计检材及财务会计规则形成的客观性财务会计结论,这是鉴定意见科学性要求的会计属性的本质体现,否则出庭时会给专业律师或专家证人质证制造质疑的空间和机会,从而带来出庭风险。也就是说,科学的鉴定意见必须是会计规则下的鉴定行为结果,从鉴定要求的确定到对检材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分析、计算、论证形成的鉴定意见,都必须符合会计规则以及诉讼规则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材的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有效性是保证鉴定意见科学性的基本条件 (1)依据鉴定材料会计真实性原则,送检材料应当是已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形成的会计核算资料或虽未进行会计核算,但符合会计计量、确认的核算要求,能够证明业务内容发生的财务会计原始资料。 (2)依据鉴定材料会计完整性原则,送检材料应是按照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核算环节,全面收集的财务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核算层资料。 (3)依据鉴定材料反映的经济内容客观性原则,送检材料应当是按照会计关联性原则,全面搜集的存在相互印证关系的证明会计内容真实性的关联性财务会计资料。如:同一业务在单位部门之间、不同单位之间、单位与银行之间的关联性交易资料。 (4)依据鉴定材料有效性原则,送检材料应当是依法取得的,依据其形成的鉴定结论,能够满足鉴定目的需要的财务会计证据资料。 送检材料是鉴定基础资料,司法会计将其确定为检材,应依据会计法则、诉讼规则下的上述四个原则进行技术审查确认,避免因出现虚假、片面或无效的检材,导致鉴定意见不科學或出现错误而带来的出庭风险。 (二)正确的鉴定方法是形成科学鉴定意见的重要手段 司法会计鉴定方法是指在鉴定过程中采用的会计方式、方法,主要包括:检验方法、论证方法。 司法会计检验方法是指在鉴定过程中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验证形成检验结果采用的会计方式、方法,如:会计列示法、会计叙述法、统计汇总法、图表列示法、比对检验法等等。 司法会计论证方法是指在鉴定过程中,依据检验结果,采用会计标准进行分析、论证的方式、方法,如:会计核算法、财务分析法、理论推算法(资金平衡原理、会计恒等式、平行登记、账户控制等会计理论)、标准鉴别法、结果比对鉴别法、排因法等会计鉴定方法。 检验结果是依据送检材料经检验形成的会计结果,是司法会计鉴定分析、论证使用的鉴定证据。进行司法会计检验不是对送检材料反映的全部会计信息内容进行"抄录或照相",而是按照确定的论证方法所要求的会计特征,采取相应的检验方式、方法将论证需要的会计信息内容进行分类、汇总、固定的行为过程。因此采用的司法会计检验、论证方法应是在同一鉴定标准下的方式、方法,检验方法应服务于论证方法。采用科学的鉴定方法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能够使复杂的会计检验、鉴定简单化,使检验结果或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文书简洁、直接、明了,便于法庭理解接受,从而避免出庭风险。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应依据检材的特点及鉴定标准要求灵活使用,总的要求是必须符合财务会计规则要求,建立在《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原理》等基础上。 (三)采用合理的会计鉴定标准是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形成科学鉴定意见的根本要求 司法会计鉴定标准是实施司法会计鉴定、判定涉案财务会计问题、出具鉴定意见采用的会计标准或依据,是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灵魂。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其实质就是利用会计标准对送检材料进行判断的诉讼行为结果。司法会计利用会计规则对涉案会计事实问题进行"诊断",首先要审验检材,并依据检材的会计内容,结合鉴定目的,确定合理的会计鉴定标准或依据。其次是按照会计鉴定标准或依据要求的会计特征,对送检材料检验、验证。三是依據形成的检验结果,按照确鉴定标准或依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鉴定结论。由此可见,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它贯穿于整个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它既是"诊断"的标准或依据,也是规范整个鉴定行为的标准、依据。司法实践中,送检材料反应的财务会计问题具有多面性,不同的鉴定目的,其要求鉴定确认的财务会计问题不同,决定了使用的鉴定方法和采用鉴定标准或依据不同。而同一鉴定目的,由于实践中受到检材数量或质量的限制,存在确定的委托要求与委托鉴定目的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导致使用鉴定标准或依据的不同。因此,同一会计鉴定问题,应采取何种鉴定标准或依据,是由委托鉴定目的及鉴定对象内容决定的。反之,一旦确定了鉴定标准或依据,就应严格按照会计标准下相关会计要求对检材进行审查、检验、论证出具鉴定意见。否则,形成的鉴定意见就不符合客观诉讼标准,从而带来出庭风险。 依据财务会计原理,任何一个财务会计证据资料证据都不是独立存在的,每一个会计资料证据都对应会计核算层、财务关系层,会计业务核算资料在层次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在审查送检材料时,要从司法会计专业角度,结合涉案单位财务状况,协助送检部门补充完善财务会计证据资料,保证检材数量及其效用的最大化。在检验时形成检验层次,层次之间达到相互印证,最终形成客观真实的鉴定证据。 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通俗化,是法庭正确理解采纳的需要,也是科学鉴定意见财务属性的具体体现 司法会计鉴定用于解决诉讼中涉及的会计专门性问题,其实质是通过会计鉴定回答涉案财务会计证据资料反映的会计行为、结果所揭示的涉案财务会计事实问题。法庭需要的鉴定意见不仅仅是根据鉴定资料计算的会计结果数据,更重要的是会计结果的成因、行为主体、方式、方法、财务结果以及涉案资金或账户的财务属性等。在司法实践中,精通会计原理的庭审、诉讼当事人较少,如果出具的鉴定意见会计专业性较强,就容易出现因不理解鉴定意见而对其进行质疑或排除的庭审风险。因此,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通俗化,把神秘的会计数据通过财务语言表达出来,使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一步财务化、诉讼化,使鉴定意见通俗易懂,就可有效规避这种风险。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作为涉案财务会计事实证据资料,是证明形成涉案财务事实的会计行为主体、时间、金额;会计行为的方式、方法及会计结果;涉案资金或账户(包括资金账户及会计账户)的资金来源、去向、数额及其财务属性等财务会计资料。因此按照上述分类方法对鉴定意见进行鉴定分类,就能使送检材料反应的财务会计事实的会计特征与法律特征达到高度的统一,使会计结论法律化,诉讼证据会计化。这一分类方法也充分体现了鉴定意见的财务属性,从而达到使鉴定意见通俗化,便于法庭正确理解使用的鉴定目的,从而避免出庭风险。 三、从诉讼证据角度设计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法庭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律属性的诉讼需求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不是孤立的,在案件中它应与其他证据同时存在,共同形成证据链条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形成的鉴定意见必须满足委托鉴定目或案件的需要,这样出具的鉴定意见,才具有诉讼性。司法实践中,送检材料反应的财务会计问题具有多面性,而案件需要的只是与案件定罪或定性相关联的财务会计事实内容,鉴定时就应充分结合案件诉讼需求,确定检材的检验范围、内容、特征、方式方法以及鉴定委托要求。如:涉及挪用公款罪的会计鉴定,就应围绕涉案资金相关挪或用的会计行为主体、方式、方法、结果;涉案资金来源、去向及其财务属性等诉讼证据需求,结合鉴定目的全面设计鉴定文书,使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其财务会计特征与案件法律特征相吻合或者说形成的鉴定意见与案件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这样才能满足案件的诉讼需求。司法实践中,存在单纯的因鉴定而鉴定的现象,认为只要鉴定意见是依据送检材料形成的,鉴定意见本身正确就行,而忽略了鉴定意见的诉讼性,造成鉴定意见无法与案件其他证据有效衔接、相互印证,在法庭质证中就会出现鉴定意见被法庭裁定为无效鉴定证据的被动局面。不论鉴定意见从财务会计理论角度来看是否科学,如不能否满足案件需求,最终会因无效而徒劳无功。因此,是否满足诉讼需要是衡量一个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科学与否的关键。 笔者认为,科学的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利用会计、法律双重思维方式,在对送检材料、委托鉴定目的进行全面审查、界定的基础上,按照会计规则下相关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相关会计核算要求或会计原理,经验证、计算、分析、论证形成的,最终用通俗易懂的财务语言表述出来,能够满足案件需求的客观性会计鉴定结论。或者说,科学的鉴定意见必须具备会计、财务、诉讼属性三要素。显而易见,科学的鉴定意见实体上存在的问题少、漏洞少,就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出庭质证中,因鉴定意见的非科学性,而导致庭审质证过程中对其客观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的质疑带来的出庭风险。如果仅仅是因为概念上的不理解,而不是鉴定意见科学性方面存在问题,那么司法会计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就能通过解释、告知概念的外延和内涵,轻而易举化解潜在的风险。因此,出具科学的鉴定意见,才是规避出庭质证风险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宿燕宇.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内蒙古大学,2014. [2]贾姣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13. [3]王盈盈.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郑州大学,2011. [4]单国荣.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南京师范大学,2011. [5]沈昊.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