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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化解矛盾在民事检察法律监督中的运用


  摘 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案件,特别是涉及"三农"问题、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境污染、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案件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正确化解矛盾纠纷,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和解息诉工作是民事检察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行检察工作除了行使抗诉权利,还必须做大量的息诉止访工作,工作职责要求民行检察在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同时,承担着说服申诉人接受法律裁判的事实。因此,在案件审查中加大息诉止访工作力度,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需要努力实现的重大目标。
  关键词:化解矛盾;民事检察;法律监督
  民事检察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受理民行申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行使抗诉权。这样能够直接地、有力地体现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权威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案件,特别是涉及"三农"问题、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境污染、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案件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正确化解矛盾纠纷,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化解信访矛盾应坚持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前提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目前不具备抗诉条件的案件是大多数,面对办理民行申诉案件存在的稳定和谐的要求,做好息诉工作既可以减少缠诉,维护安定团结,减少诉讼成本,避免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所以,和解息诉工作是民事检察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行检察工作除了行使抗诉权利,还必须做大量的息诉止访工作,工作职责要求民行检察在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同时,承担着说服申诉人接受法律裁判的事实。因此,在案件审查中加大息诉止访工作力度,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需要努力实现的重大目标。
  一、来自基层检察院的实践
  近幾年,广西灌阳县检察院坚持办案与息诉并重,抓住不同的节点采取不同措施,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办理民行申请监督案件全过程,积极促进不支持监督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了较好成效。
  1.案件受理环节预先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保持合理心理预期
  针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受理申请监督案件就意味着提出抗诉并改判的片面认识,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向当事人说明风险,提示当事人受理案件仅仅只说明案件符合检察机关受理条件,并不代表必然启动抗诉或再审程序,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不影响生效裁判执行,再审也不必然导致改判等风险情形,引导当事人保持合理的心理预期,避免造成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当事人心里上的严重失衡。
  2.案件审查环节及时全面沟通,促使当事人依法维权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不支持监督可能性较大或准备不支持监督的案件,预先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程序等方面,及时与申请人全面沟通,强化释法说理,促进其明辨是非,努力使其在心理上基本认同即将作出的不支持监督决定,进而接受后续正式作出的不支持监督决定。如蒋某凤诉灌阳县人民政府不服土地行政颁证纠纷一案,因超过审理时限仍未收到法院判决或裁定故向该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该案申请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特别授权,该诉讼代理人在法院审理期限内已提出撤诉申请并得到了法院同意并代申请人签收了行政裁定书,故认为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承办人遂及时与蒋某凤沟通,主动结合现有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明确告知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建议其通过其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使蒋晓凤从心理上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决定。
  3.决定送达环节加强联动协作,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对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的案件,该院民行部门结合当事人诉求和沟通意见,形成信访风险评估等级后,加强与控申部门和当事人律师的联动协作。对信访矛盾突出的案件,积极与控申部门共同制定应对预案,在不支持监督决定送达后,积极协调当事人委托律师等共同做好息诉工作。如贺某某因不服法院执行决定经常信访,认为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况并未履行告之义务。该院民行部门受理审查此案后,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和查阅相关案卷卷宗资料,将这个历时十年的案子整个审理和执行程序进行了梳理,发现法院在执行该案的标的物的整个公告和拍卖程序都是合法的,故不支持当事人的监督申请。在送达文书时联合控申部门和律师共同从司法的各个角度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
  4.案后跟踪环节主动帮扶解困,以人文关怀促进服判息诉
  经调查,对生活确实困难的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案件的当事人,该院主动为其申请司法救助或协调相关单位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以司法关怀和真诚帮扶解困感化当事人,促进其服判息诉。如蒋某某与张某因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后,考虑到当事人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主动与本院控申部门沟通协调,为其成功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人性化执法表示感谢。
  二、民事检察法律监督中化解矛盾的方法
  1.要高度重视引导和解工作
  引导当事人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存在和解意愿或有和解基础的案件,通过释法说理、居中促成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依法终结诉讼的活动。引导当事人和解是立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是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立检为公、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要强化引导和解的理念,增强引导和解的意识,提高引导和解的能力,积极创新引导和解机制,大力推进引导和解工作,积极推动社会矛盾有效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应正确处理引导和解与依法监督的关系,立足监督职能引导当事人和解,两者不可偏废,既不能为促成和解而放弃依法监督,也不能因依法监督而放弃利用有利条件促成和解。引导和解应秉持客观、中立、公正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和解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检察机关开展引导当事人和解工作方法
  检察机关开展引导当事人和解工作,应在审查终结作出决定前进行。当事人经引导未能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当事人经引导达成和解,撤回监督申请,且未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终结审查的决定。
  引导和解一般应在检察机关办案场所进行,但如果当事人要求或在其他地点更有利于促成达成和解,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到当事人住所地、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所在地、纠纷发生地等地点进行。经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除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外,应当在引导和解的检察人员见证下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检察人员应对协议是否系自愿、合法达成进行审查,并可应当事人要求以见证人身份在协议上签字。
  应强化联系沟通,加强与行政机关、法院、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建立健全引导和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法院调解的衔接机制,主动融入和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采取联合发文、会议纪要等形式及时巩固制度建设成果。
  对于缠访、闹访及可能进京访的案件,民行检察部门积极配合控告部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主动提示并帮助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努力实现案结事。积极推行"联动息诉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加强干警对重大敏感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的培养,确保释法析理准确、工作及时有力。
  3.和解息诉能够扩展民行监督工作的社会覆盖面
  民行检察和解息诉工作不像抗诉程序那样受到各种局限,和解息诉具有宽广的可操作领域,积极尝试在民事执行、调解案件的监督中的和解息诉工作是扩大民事检察在社会的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推手。一是做好监督,围绕法院调解案件、执行部门执行案件的问题以及共同做好申诉案件息诉工作等进行探讨研究,对法院调解、执行中可能出现的违法或偏差从监督的角度给予警示。二是通过受理的申诉案件的审查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从而保证申诉人合法利益得到维护。三是继续坚持推行检务公开,建立健全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全市各級民行检察部门严格遵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实施细则》规定,使办理的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四是健全和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办案风险预警机制,对有可能引起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并报告相关情况,坚决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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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李晓明.对民行息诉工作的探索与思考.人民检察,2000,(11).
  [4]王鸿翼.加强民行检察,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检察,2007,(1).
  [5]王鸿翼.关注民生,促进和谐,加强新时期民行检察工作.人民检察,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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