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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为什么被挂靠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主要是:
  第一,从受害人角度看,被挂靠人是法定的责任主体。被挂靠人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也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挂靠只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对此无从知晓也不需要知晓,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另外,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看,已有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在挂靠经营外部纠纷中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第二,被挂靠人可对挂靠车辆进行控制,获取运行利益。机动车运输经营活动属于一种高度危险活动,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理论,开启某种危险、从某种危险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挂靠人恰恰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其获取的利益不限于管理费,也不限于经济方面的利益,如因接受挂靠而提高市场占有比例、影响力增大等。
  第三,被挂靠人就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共同侵权的理论。我国对道路运输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道路运输条例》明确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租借行为。被挂靠人明知或应知其违法而仍然为之,是对挂靠人进行运输经营可能对第三人带来的危险的放任,两者过错的结合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减少违法行为。如果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小的责任,会纵容挂靠这种违反运输管理秩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以私法的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案例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潍坊万皓物流有限公司与刘金良、郑荣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潍坊万皓物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机动车由郑荣杰出资购买并占用使用,可以认定郑荣杰系该机动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同时,该机动车登记在潍坊万皓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且涉案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辆审核备案卡载明的业户名称为潍坊万皓物流有限公司,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郑荣杰与潍坊万皓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就该车辆的运营形成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从规范车辆挂靠外部关系的角度,明确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于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规范交通营运的有序进行,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潍坊万皓物流有限公司虽提供《车辆转让合同书》证明于本次事故发生前其与郑荣杰即解除挂靠关系并收回了相关运营手续,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荣杰亦认可自2013年3月10日起解除了挂靠合同关系,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交通事故时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及运营业户仍为潍坊万皓物流有限公司,且挂靠是内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挂靠关系并判决潍坊万皓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潍坊万皓物流有限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潍坊万皓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其与郑荣杰之间的协议另行解决双方之间的挂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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