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工作时经常接触有害金属汞,导致慢性汞中毒。为此他将单位告上法院,索赔355万余元。 张先生诉称,他于1983年7月到北京一家技术研究院工作,在工作中患上了慢性汞中毒后,他的胃肠功能逐渐丧失,多年来共做了5次剖腹大手术,20多次锁穿等小手术。 目前,他的胃、小肠、大肠的大部分均被切除。 在一次手术时,他因术中输血,感染上了丙型肝炎,现已发展成肝硬化。自2002年以来,他基本常年住院,需要特殊医疗依赖,靠24小时连续输液维持生命。去年8月,他被确诊为职业病,今年1月被认定为工伤,3月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 但从去年6月起,单位仅按每月1500元标准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远远低于他的平均工资,致使他享受工伤补贴的数额较低,不足以负担治疗费用。他起诉要求单位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5万余元。 在到法院起诉前,张先生曾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时,被告单位不同意高先生的诉求,辩称没有给高先生少报工资基数,后来还给过他住房补贴和17万元补助。 最终,仲裁委认为,张先生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但单位需支付高先生残疾补助金差额、工伤津贴差额、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10余万元。后张先生和单位都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