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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拿大在北极群岛水域的历史性权利主张


  【摘 要】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西北航道的有效利用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但是由于加拿大对北极群岛水域的"历史性权利"主張,使得西北航道的地位存在争议。"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中"国家长期有效的排他性管辖权"和"国际社会的默认"被普遍认可,通过这两个要件对加拿大的历史性权利主张进行分析,显然加拿大的主张并没有有足够的法律基础,其未来可能会继续强化对北极群岛水域的管辖。中国作为航运大国应积极参与到北极西北航道事务的解决中去,以维护我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航行权等。南海仲裁案裁决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我国应借鉴加拿大在其北极群岛水域主张管辖权的国家实践,加快推进立法、执法和司法管辖。
  【关键词】北极群岛;西北航道;历史性权利;管辖
  一、北极群岛水域
  北极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近些年来广受关注,实际上是该水域中的西北航道的原因。西北航道无论在航行还是军事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由于持续的气候变暖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等因素,西北航道适航的可能性在进一步增加。据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报道,2017年8月30日,中国第八次北极科学考察队乘"雪龙"船由戴维斯海峡出发,途径巴芬湾、兰开斯特海峡、皮尔海峡、维多利亚海峡和阿蒙森湾,历时8天最终进入波弗特海,标志着我国考察队首次成功穿越北极西北航道,开辟了北美经济圈(大西洋沿岸)至东北亚经济圈海上新通道。[i]由此可见,西北航道越来越受到关注。解决西北航道问题的关键是确定北极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这是推动西北航道有效利用的关键。
  (一)北极群岛水域的重要性
  1.资源价值
  北极地区的矿产资源极其丰富,尤其石油和天然气更引人注目。从20世纪60年代起,先后在阿拉斯加北坡的普鲁度湾、巴伦支海、挪威海和喀拉海大陆架、加拿大北极群岛、拉普捷夫海等地区发现了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在北极加拿大区域,石油储量达1000亿~2000亿桶,天然气有50万~80万亿m3。美国的阿拉斯加地区油田所产原油约占美国石油总产量的26%。俄罗斯北极油田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60%以上,天然气储量巨大,总量可能超过20万亿m3。除了石油和天然气外,北极地区还贮藏有丰富的煤、铁、铜、铀等矿产资源。[ii]
  2.航运价值
  西北航道的国际关注度提高主要在于其航运价值的逐渐显现。北极西北航道指的是北美大陆北部一条途经美国阿拉斯加北部水域和加拿大北极群岛水域、连接北大西洋和北太平洋的海上通道。作为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的最短航道,西北航道相较于经巴拿马运河连接东北亚和北美东岸的传统航线,航程缩短了约20%。以上海至纽约为例,经巴拿马运河的传统航线航程约10500海里,而经北极西北航道的航程约8600海里,缩短近2000海里,节省约7天的航时。当前亚欧之间的远洋航线距离在11300海里,而经西北航道则会缩短至6800多海里。航线缩短的背后是巨大的经济利益,商人们当然不会舍近求远,因此许多国家海运公司都在被西北航道的航行做准备。
  3.军事价值
  除巨大的航运价值外,西北航道的地理位置和航道特征决定了其还具有重要的军事价值。首先,西北航道位于美国阿拉斯加和加拿大北极群岛水域,这使得在航道中游弋的他国舰船和潜艇更容易对加拿大和美国构成威胁。其次是西北航道所处地区纬度高,较之于低纬度地区两点之间的距离更短,西北航道中的舰艇和飞机可以更快地到达北半球的某个地方。最后,卫星对于该地区的监测较少且北极冰面下是核潜艇藏匿的有利场所,这就更有利于他国在该地区的军事活动。
  (二)北极群岛水域的争议点
  加拿大北部的北极群岛水域与群岛国制度中的群岛水域并不相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第四部分规定了群岛水域制度,但是该制度只能适用于群岛国,而北极群岛水域是作为大陆国家的沿海群岛间的水域,所以《公约》第四部分的群岛水域与加拿大北极群岛水域并不是一个概念。加拿大对北极群岛水域的主张主权和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扇形原则"、"直线基线"和"历史性权利"。基于这些主张,加拿大长期以来都认为西北航道属于其内水。下面对其"历史性权利"主张进行法理分析。
  二、加拿大"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法理分析
  "历史性权利"源于《公约》规定的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水域,其是一个更加广泛和抽象的概念,也就是说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水域只是"历史性权利"的一部分。"历史性权利"作为一项原则,在解决领土争端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际法实际和国际法学家学说,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有两要件(国家长期实施有效管辖、国际社会默示同意)[iii]、三要件(对该海域的有效控制实践、本国与该海域形成紧密和重要的利益关系、他国的承认)[iv]、四要件(本国排他性的司法管辖、长期控制、他国默认和本国的举证责任)[v]和六要件(国家对水域行使排他性权利、长时期地使用和通行、外国的默认、法律上有效的保护、重要利益、举证责任)[vi]这几种不同观点,尽管不同观点之间的构成要素不同,但总结上述四种观点,可以肯定的是构成"历史性权利"的"国家长期有效的排他性司法管辖"和"国际社会的默认"这两种要件是被普遍认可的。下面从这两个构成要件分析加拿大在北极群岛水域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是否成立。
  (一)国家长期有效的排他性管辖
  加拿大自1880年后才从英国取得对北极群岛的管辖权,在此之前的北极群岛是被英国发现的并由其管理。加拿大取得北极群岛的管辖权后,加强了对该地区的控制程度,以宣示其在北极群岛水域的主权。其强化主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形式进行。
  首先是加快推进与北极群岛水域相关的国内立法。1906年加拿大政府修改了《渔业法》,其中体现加国强化其管辖权的规定是在相关水域的捕鲸许可制,即要求在北纬55度以北、兰开斯特海峡和哈德森湾范围内,如果想开展捕鲸作业,必须事先得到加拿大政府的许可。很显然,北极群岛水域就在北纬55度以北这一范围内,哈德森湾是加拿大东北部巴芬岛与拉布拉多半岛西侧的大型海湾,兰开斯特海峡恰好位于当今西北航道的主航道。再如1970年颁布的《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规》直指北极群岛水域。该法规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除与格陵兰岛之间的水域之外的北极群岛水域及其外围100海里。该规章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群岛水域及其周边的海洋环境,也有利于保障爱斯基摩人(因纽特人)的生存权,因为爱斯基摩人在过去主要是以海上捕鱼和雪地打猎为生。1978年加拿大政府还根据《加拿大渔区(第六区)命令》建立了200海里的渔区。最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的《北加拿大船舶航行服务区规章》,该服务区的建立实际上是为其在北极群岛水域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提供支持,船舶航行服务区依据《公约》第234条规定的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定、执行权而设立,名义上借助于"服务"功能,实际上则强化了加拿大对其北极群岛水域的管辖,因为这种"服务"实际上是强制性的。[vii]
  其次是加大对北极群岛水域的执法力度。1922年加拿大政府在东北组建了巡逻队,主要任务是管理此区域内的捕鱼和狩猎行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究其本质,实际上就是强化其管辖权的具体措施。同样是以保障区域内的原住民和生态环境为目的1926年设立的北极群岛保护区,也是行使管辖权的体现。1957年加拿大政府将远程早期预警系统运用到了北极群岛水域,以此加强对该地区的管辖力度,对北极群岛水域的过往船只实施监控。此外还有1977年制定的基于保障海上航行运输安全和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北极加拿大航行制度(NORDERG),该系统由加拿大海岸警卫队操作,主要是监控进入北极群岛水域的船只。
  最后是通过在司法方面建立其对北极群岛水域的管辖权。1955年专门管辖北极群岛水域的法院——西北领土法院——诞生,根据规定其管辖的范围为北纬60度以北的加拿大。
  由此可以看出加拿大在北极群岛水域的立法、执法、司法行为已经构成了加拿大对北极群岛水域的排他性管辖权。
  但是对于"长期有效"的认定,就加拿大对北极群岛水域的管辖权来说还存在争议。由于美国认为北极群岛水域关系到其航行利益,即西北航道的通行问题,其对加拿大"长期有效"的排他性司法管辖的认定表示强烈反对。美国认为加拿大对北极群岛水域的主张"历史性权利"的起始时间应为1973年,这一年加拿大首次声称北极群岛水域为其历史性水域,具有与内水同等的法律地位。对于在此之前的管辖在所不问,所以从1973年至今并不能够成"长期有效"的排他性管辖。而加拿大则认为其对北极群岛水域的排他性管辖权不仅应溯及到1973年以前,在1880年之前由英国对该地区的管辖也因为继承而归结到加拿大对该地区的管辖中。实际上,美国的说法不能使人信服。国家对一个地区的管辖权显然不能以其自称的时间为起算点,而是以实际有效控制、进行管辖该地区时起算。加拿大自英国继承北极群岛水域后至今的立法、执法、司法等管辖实践也足以说明其对北极群岛水域的管辖是"长期有效"的。此外,爱斯基摩人长期占据北极群岛的事实也是一个充分的理由。
  综上,加拿大的国家实践表明其对北极群岛水域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符合历史性权利构成中的"国家的长期有效的排他性管辖"这一要件。
  (二)国际社会的默认
  对于加拿大在其北极群岛水域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国际社会的默认"这一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是最具争议性的,也对其历史性权利的认定具有决定性作用。
  加拿大在提出其对北极群岛水域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后美国、日本和欧盟成员均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明确表示加拿大的主张不能成立,并且有部分国家采取了进一步行动表明自己的反对立场,[viii]比如美国在北极群岛水域建立了自己的气象观测站,对加拿大主张的反对意思可以说是十分明确。由此看来,"国际社会的默认"这一要件已经不符合历史性权利的构成。从长远来看,加拿大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在西北航道全面通航后必然会影响到该航道的通行权问题,不要说美国这样的过度主张航行自由的国家,其他希望借道西北航道的国家也会对加拿大的"历史性水域"主张提出质疑和反对。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加拿大曾经提出过"历史性海湾"的主张,这是其对北极群岛水域主张"历史性所有权"的先例。1906年加拿大政府认为哈德森湾周围45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为加拿大的"历史性海湾",并且美国在提出一次抗议后的一个多世纪中再也没有表示过对上述主张的反对意见,所以可以认为加拿大成功主张了哈德森湾的"历史性海湾"地位,[ix]作为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先例,对如今加拿大对北极群岛水域的"历史性水域"主张也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同样也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反驳,比如有学者认为,加拿大对他国船只通过西北航道前的许可申请规定,并不能构成国际社会对加拿大"历史性权利"主张的默认,况且加拿大并没有迫使包括美国船只在内的所有其他国家的船舶在西北航道内航行需要许可申请。美国与加拿大虽然曾经在1988年美加北极合作协议中约定过破冰船需要事先授权,但这并不影响美国对加拿大声明的反对,况且该协议只是对破冰船的约定,并不包括商船和军舰在内。[x]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法理上进行分析还是国际社会的反应来看,国际社会默认这一要件并不符合"历史性权利"的构成,加拿大对北极群岛水域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依据并不充分。
  三、北极群岛水域的未来
  (一)加拿大对北极群岛水域主权控制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加拿大对北极群岛水域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单从国际社会的反对这一方面来说,其未来的权利主张之路将变得困难重重。除国际社会的不认可之外,加拿大本国部分学者也认为加拿大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这部分学者认为,加拿大的在北极群岛"历史性权利"主张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在1880年之前英国对北极群岛水域的管辖以及加拿大继承之后的管辖中,虽然对北极群岛主张主权,但并未对北极群岛水域提出正式的主权要求;(2)加拿大自1973年才提出对北极群岛水域的主权主张,在对该区域的管辖中加拿大并未强制所有通过该水域的船舶通行的许可申请,并且该"历史性权利"主张遭到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可以说对于"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素中,"国家长期有效的排他性管辖"和"国际社会默认"这两个必备要件,加拿大方面均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支撑其权利主张。尽管如此,"歷史性权利"主张并非毫无用处,比如法兰德认为,"历史性权利"主张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主张来强化北极群岛水域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地位,而加拿大主要的主张应依靠直线基线来这一法律基础。
  (二)北极群岛水域的未来
  围绕北极群岛水域划定直线基线,辅之以"历史性权利"来强化加拿大对北极群岛水域的主权主张,是加拿大官方的立场,也是其本国学者的主流观点。加拿大的"历史性权利"主张虽然存在众多不利因素,但是对北极群岛水域划定直线基线的做法在国际社会仍存在很大的争议,"历史性权利"作为辅助性法律基础,对于整体的主权主张仍然具有很大的补充作用。所以对于未来加拿大在北极群岛水域主张权利的"历史性权利"这一基础,加拿大不但不会放弃,而且会进一步加强对"历史性权利"各个构成要件的深化,逐步坐实北极群岛水域"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
  四、对中国的启示
  (一)中国应积极参与北极航道事务
  由各国在北极群岛水域的激烈争论也可以看出,北极航道的重要作用以及其通航带来的巨大航行利益。中国虽然是非北极圈国家,但是北极航道对中国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应积极主动依据该条约行使在北极群岛水域的权利。北极群岛水域目前还存在众多争议,但是我们必须主动参与到该地区的事务中去,行使我们的话语权。如若游离于北极事务决策之外,将来必然会处于被动地位。我国是航运大国,外贸往来频繁,而航运作为一种经济、实用的外贸载体,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巨大的影响。目前由于南海争端以及国际众多海峡的不稳定或处于霸权国家的控制之下,并且考虑到西北航道的经济价值,中国参与到北极群岛水域争端解决中去,符合我国的切身利益。
  (二)中国南海问题
  2016年7月12日,在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的判决中,仲裁庭全面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根据仲裁庭的判决,其认为尽管事实上中国的渔民和航海者对南海岛屿进行了利用,但这并不能证明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仲裁庭认为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判决已经做出两年多,目前我国应加紧研究应对措施以防止其他南海周边国家挑起并升级事端,造成不利于我国的后果。我国应积极主张"历史性权利",加快推进"历史性权利"要素的构建,对南海问题提出有理有据的分析,推动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
  中国在南海的主张与加拿大在北极群岛水域的主张十分相似,完全可以借鉴加拿大的国家实践,从中构建对中国有利的相关制度,维护我国的主权和主权权利。对于"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中的"国家的长期有效的排他性管辖权",加拿大自20世纪初期以来一直积极主张,并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具体举措,如颁布涉及北极群岛水域的法律法规,建立维护北极群岛水域航行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制度等,都有效的夯实了加拿大对北极群岛水域的管辖权,一步步推动者本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对此,中国在南海可以借鉴加拿大落实本国管辖权的做法,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南海实施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立体管辖,此外,借鉴于加拿大的北方船舶交通服务区制度,中国也可以再南海设立南海船舶交通服务区,为南海航行的船只提供航行服务,也有利于南海海洋环境的保护,以一种相对缓和的姿态加紧对南海的管辖权实施,最终达到宣示和强化历史性管辖权的目的。
  注释:
  [i] 参见:"雪龙"船成功穿越北极西北航道,http://www.pric.org.cn/detail/News.aspxid=85d944a1-4bfe-4306-99c1-30788ae4d743,2017-12-24。
  [ii] 参见:中国南北极数据中心,http://www.chinare.org.cn/jdkpDetail/id=234。
  [iii] 参见黄异: 《国际海洋法》,台湾渤海堂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 年版,第25 页。
  [iv] 参见魏敏主编: 《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 年版,第45 页。
  [v] 参见刘江萍、郭培清: 《加拿大对西北航道主权控制的法律依据分析》,《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0 年第2 期,第101 页。
  [vi] 参见刘惠荣、刘秀: 《北极群岛水域法律地位的历史性分析》,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0 年第2 期,第3 页。
  [vii] 参见郑雷:《论我国建构南海船舶交通服务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加拿大为鉴》,《法学评论》,2017年第2期,第131页。
  [viii]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s 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Limits in the Seas,No.112,United States Response to Excessive National Maritime Claims,1992,pp.29-30.
  [ix] Donald R. Rothwell,The Canadian-U.S. Northwest Passage Dispute a Reassessment,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Spring,1993,p.340.
  [x] 參见刘江萍,郭培清:《加拿大对西北航道主权控制的法律依据分析》,《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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