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官员问责制是我国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代表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目前我国官员问责制还不完善,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官员问责的经验,参照我国实际情况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态度,本文通过对我国官员问责制进行梳理,分析当前情况并进行有效探讨,以提出一些建议意见能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官员问责制;现状;引咎辞职 随着政府执政理念和行政价值取向的转变,政府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指挥者,而是向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服务者转变。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近年来,政府的责任缺失和官员的不作为行为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行政问责制也正式走近人们的视野,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1]。 一、官员问责制的相关内涵 官员问责制是为了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通过各种形式约束政府行为或官员行为。简明扼要就是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担当,对问题能够倒查追究责任的制度。官员问责制最终是强化、明确现代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促使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忠于职守,以此达到权力为民所用的目的。官员问责制推进了责任政府建设,特别是近年来对安全事故的追查问责,官员问责也成为一时的热门话题。但是现实中官员问责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有些责任模糊不清职责不分。 二、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形成 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始于2001年4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这项规定的出台让每个官员对自己所做的工作以及所负的安全责任有了全新的了解。第二年的7月,中共中央又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项规定更加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做的不好可能面临担责,还有可能会引咎辞职。到了2004年4月,中央办公厅再次发文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进行了规定。同年7月,重庆市出台了国内第一部政府规章以法定化的形式出台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这就是"高官问责制",标志着中国官员问责制开始正式实行[2]。 三、我国官员问责制施行的积极意义 官员问责制是治理政府改革模式的一种,能够推动政府担当责任,对完善我国的民主理论,完善我国干部制度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官员责任意识在加强 官员问责制的实施,问责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增加了官员的责任意识。自实施官员问责制以来,很多官员因为不作为、违规等行为被问责的人也很多,因为有了官员问责制,能上不能下的官本位思想也开始动摇,做官发财的美梦还是被"做官有风险,做官难,做官不易"等现实的官员问责制取代了。以前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现象也有了遏制,对官员的进入和升职都有了很严格的把关审核。随着官员问责制力度的加强,做一个为百姓办实事解决老百姓生活疾苦的领导是最终标准,只要你心系百姓为百姓着想谁也不会阻拦的,大环境下只要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老百姓做事,有一颗正值、公正的无私心就能够赢得百姓的爱戴。 (二)由单一的行政问责开始转变为多主体问责 以前的"上问下责"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问责,这种问责方式随意性较大,一般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意志为主。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走的近关系好就会不了了之,关系疏远如果还掺杂个人情感那就会出现不公处罚。目前,随着网络的普及社会公共舆论和依法治国、民主法治观念的增强,官员问责制不仅仅限制在几个领域,问责主体范围在慢慢扩大,如安全事故涉及厂矿企业还有教育单位等,现在环境卫生也在加大力度,新闻跟踪报道、媒体的宣传扩散、网络的发帖、跟帖等,一旦发现相关部门都要及时回复及时向公众说明最真的事实,这种社会舆论也给官员问责制带来很多压力,这种网络媒体和大众监督让某些官员在问责制的形势下有所收敛。如十七大任命万钢为科学技术部部长,不久又任命党外人士陈竺为卫生部部长,这体现党外人士可以参政议政,也表明了中央对推进民主政治的决心,党外人士也能参与和监督官员问责制。 四、目前官员问责制存在的缺陷 从整体上看,官员问责的规定缺乏法律权威性、统一性、具体操作性;在实施过程中,问责主体单一问责范围狭窄、问责程序阙如、复出机制缺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该制度的实施进程,阻碍了应有的功效发挥,甚至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3]。 (一)官员问责制的范围不明确 官员问责制基础是权力,权力一旦任意使用就会失去公正有偏差,需要对这种滥用权力有所负责。对利用权力而出现某种事故,作为利用人必须对自己的所做承担相应责任。权力最好的平衡器就是责任,官员问责制是整个社会系统中不可或缺的原则,不能仅仅局限在某一领域。對于被媒体曝光了的重大安全事故当事人无法逃脱被追责问责,但对于其他领域官员有过失责任的还没有被纳入问责范畴。如,很多桥梁建筑的"豆腐渣"工程、食品违规造假、药物造假等违法泛滥成灾,这些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与坏影响不比突发的重大安全事故轻。这些事故只有通过媒体曝光引起中央高层的关注后,相关责任人才能被查处被问责被动辞职,至于那些事故隐瞒者,在没被披露前是不会引咎辞职的。这种捉到了的不放过,逃脱了的就一笔勾销有失公平。 (二)官员问责制的对象不明确 官员问责制需要全面覆盖清查官员的行为,一旦发现绝不能让步,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领域,官员问责制更要严格把关,谁引入投资出了问题谁负责。这样才能减少盲目投资,减少风险。很多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一味以数量达成指标,不以质量求生存,如有的项目引进后由于管理不善、设备不合格加上工程质量缺陷等原因,存活几个月就宣布破产。谁来为这些失败的项目负责?这些责任不落实到位,后续招商引资也会有类似结果,因此不明确的问责范围和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问责效果。 (三)权力与责任关系不平衡 按照正常思维来说,权力意味着责任,你的权力多大责任也就多大。但在实践中权力和责任往往是不对等的。当一个单位或企业出了问题,权力大的总是把责任推给权力小的下属,特别是企事业机关单位有着上下级领导关系,权力出现向上集中,而责任出现向下推的现象。出现这样的不做事的人享有权力,而做事的人出力不讨还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一句"多做多错,不做不错"包含了太多内涵。还有一种责任过于集中在"一把手"上,这种责任太大不能有效分担。这种情况是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的行政机关中最为明显,"一把手"负责决定重大事情,责任担当也是由"一把手"来负责。在官员问责制中,很多人为了逃避担责,单位的大小事情,都去请示"一把手",让"一把手"做决定拍板,出了问题也是由"一把手"承担,这样的"一把手"很有压力,有时也难免出现逃避责任的情况。 (四)关于问责官员的再用机制不完善 根据媒体透露,有很多被问责的官员不是被调动工作就是隔断时间还重新起用升职了。如果这样的人知道自己所犯的错误,认清后能够洗心革命,在新的岗位能够兢兢业业工作,因为工作出色,可以提拔任用的。如果此人被问责了没有深刻检讨自己,没有一点责任意识和羞耻之心,这样的人如果还要继续任用势必引起民众反感也会给某些官员一种心里暗示。犯点错被问责了没关系,还是可以"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思想。只有秉公问责,让失责官员承担应有的后果才会起到警示作用。 五、官员问责制带来的启示 官员问责制是对官员的一种约束也是为了遏制政府及其官员行驶权力以外的不当行政行为,为了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而制定。既然我国建立了官员问责制就需要有完善配套法律规范做支持。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系统工程,没有规范严密的程序,缺乏有力的保障措施也难以落实。 (一)完善问责法制建设 完善政府官员问责制,推进问责制的法制建设需要一整套公正透明、合法的程序问责体系。只要把政府和官员的信息透明公开在公众的监督问责之下,作为主体的官员才能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自觉。健全政府官员问责制要做到问责的法制化,强化体制外控制来完善法律保障。推进管理创新,完善问责制。如目前推行的政务公开,阳光工资和奖惩分明的绩效考核制度。崇尚内部责任管理,抵制官僚作派。第二,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做到奖惩分明,对官员工作范围内的出现的责任问题要严格追究负责人,决不姑息。 (二)加强监督和公民参与 追究官员政治与道德责任为核心的多样化的问责手段和方式。学习西方国家的质询、调查、信任表决等问责手段和方法来选择合适的方式追究官员的政治和道德责任。完善政府官员问责制要加强监督和公民参与。网络媒体新闻对官员问责具有推动和完善作用,所以要保持网络新闻媒体的通畅,充分调动和保护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一个民主社会的责任政府要学会倾听各种声音,还要经常性举行公开的听证会,进行民意调查完善社会舆论监督等,让公民积极参与对方位对不作为的官员进行问责。 (三)增强人大刚性问责力度 人大的刚性问责是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关键也是官员问责制的一个突破口。只有做好党政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工作,相互处理好关系,理清人大和政府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党可以在政治思想上对人大进行指导,但在行事上不能越权。人大可以根据手里的权力进行细化增强对政府、政府官员法定的问责权力,并提供保障制度。为提升人大的监督能力,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还需要加强组织建设和人员的能力建设。 六、结论 我国干部制度改革和行政体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官员問责制。官员问责制顺应了构建责任政府的国际趋势,是我国社会和谐建设的需求。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发展至今,虽然还存在不少问题,但是随着官员问责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的透明度和公正会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实践证明官员问责制的实施已体现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责任政府建设中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韩璐.我国官员问责制现状及其进路分析[N].兰州大学,2010. [2]申圆圆.公共行政视角下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缺陷分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2011(12):42-43. [3]庄贇.我国行政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与完善[N].上海交通大学,2012. [4]李野.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及完善路径研究[N].吉林财经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