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民事权利中,物权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关乎着人们从事社会活动。对于物权法律来说,分割化趋势越来越显著,这在诸多领域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物权的行为能力、行为方式以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等。通过物权法律适用的分割制,可以促进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进而将司法实践提升至全新的高度和深度本文主要以物权法律适用的分割制为论点,旨在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些理论性方面的指导。 【关键词】物权;法律适用;分割制 对于物权来说,主要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支配的权利,其中要将他人干涉这一内容排除掉。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过程中,跨国物权关系越来越显著,在跨国物权法律关系中,由于所涉及的各国物权规定是不相同的,法律冲突现象经常出现,所以加强法律选择是至关重要的。在当代国际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针对物权法律适用这一问题,分割化趋势越来越显著。所以这一问题必须要你到司法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一、物权法律适用分割制的体现 第一,在物权的行为能力方面。基于对本国贸易安全的保护视角,在《德国民法施行法》中的第7条中,主张可以采用行为地法,在法国19世纪中,已经出现了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的当事人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判例,但是后来更改为了用属人法,以此来作为不动产行为能力问题的重要解决方式之一。 第二,在物权的行为方式方面。对于物权的行为方式来说,大都需要结合物之所在地法,但是对于英美法国家来说,物权的法律行为方式,概依行为地法,特别在登记或处分的法律行为方式方面。 第三,在物权的保护方面。在物权保护过程中,物之所在地法占据着显著地位。根据《白俄罗斯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对于所有权和物权的保护,权利人可以对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进行选择适用。在隔地动产买卖中,货物已经成功交付,但是买主出现了破产现象,贷款还没有支付完成,买主是否可以要求将该货物进行返还呢?这種返还是否符合物权相关内容和要求【1】,对此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看法。其中,结合《日本法例》中的相关规定,日本对货物到达地法给予了高度重视,要将其视为物权进行处理。 二、物权法律适用分割制的原因分析 (一)分割制在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中得到了体现 对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主要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过程中,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结果,属于两个法律事实,其成立生效需要结合不同的法律依据来进行。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作为法律事实,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且主要结合合同法来进行设定,具有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要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相适用。其中,对于自治原则来说,当事人在物权法规定的范围内,要正确选择物权方式、种类等,所以可以看出原因行为具有一定的自治特点,当事人可以自主确定要应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以此来作为支配双方原因行为的重要依据。 此外,在当事人为特定行为以后,物权法所赋予的法律后果会由此产生,进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较为显著。例如:以我国《物权法》为例,物权的变动,在原因行为除外后,动产和不动产要分别以交付、登记为主,所以物权变更的结果行为的确定,大都由于物权法的强制性规定,所以针对物权关系变动的结果行为,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分割制的设计与所有权保留的性质要求相符合 对于物权关系来说,如果与物之所在地法可以解决涉外物权的所有问题,其公正性难以充分体现出来。而且物之所在地法也会出现难以识别现象。 比如,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法律事实发生在a国家,而且在该法律事实发生时,保留物也在a国家,但是保留物的最终目的在b国家,所以针对动产物权归属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愈演愈烈。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中,如果没有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定,涉及动产物权归属,要结合法律事实发生的物之所在地法,结合该案例,保留物既然位于a国家,那么就应该适用a国法,但是在实际上,所有权在b国家出现变动,如果a国和b国针对动产物权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极容易导致所有权的创设和所有权的事项两者之间难以协调。 (三)分割制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一般来说,一些法官在确保案件判决结果公正性的情况下,大都会选择更为适用的法律处理案件,比如规避物之所在地法。对于这种法律规避行为来说,难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通过分割制在适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是单一连结点确定准据法不可比拟的,但是在处理案件中,通过分割制的应用,将不同争讼点分别适用于不同法律之中【2】,可以确保案件法律适用结果的准确性,也可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同时,通过采用分割制处理方式,将其应用在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来说,很难准确判断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由于法院需要适用多个国家的法律,但是,通过分割制的应用,对于当事人利用某国的冲突规范来规避法律具有极大的帮助,所以法官必须要正确适用分割制处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争取与当事人的正当期望相符合。 三、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完善 (一)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法律的范围 对于国际私法来说,具有一定的难度性,国际私法的构成大都由较为抽象化的理论知识构成,如果适用于外国法,说明外国法查明、理解等难题仍然存在,再加上查明程度的影响,极容易浪费较多的精力。所以,要加强列举方式,以此来对当事人选择法律进行通知,比如可以选择动产不同时间段所处物之所在地法,以便于当事人及时做出选择,从而避免浪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二)基于意思自治条款,增设条款 动产物权权利如果出现变更现象,这时缺少公示公信的程序,与不动产物权进行对比,交易安全性难以充分体现出来。所以在《民法通则》、《继承法》中,关于物权法律适用中缺少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法律适用法》来说,符合国际涉外物权发展趋向,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积极引进,但是如果不对第三人利益进行深入分析,很难规范市场经济。所以在分析当事人之间便利的基础上,还需要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深入分析,所以必须要增设"不能对抗第三人条款",避免伤害到第三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3】,并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适用法》。 (三)涉外物权的法律采用"同一制" 对于同一制来说,主要是指不将物权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也就是说,所有物权在同一法律中得到了适用。众所周知,同一制和分割制之间是相对立的关系,对于同一制来说,其优势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适用上更为便利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均适应于物之所在地法,避免民商事纠纷现象。第二,将法律适用的成本保持在合理范围内,通过采用同一制,对于节约不同法律的时间具有极大的节约性作用,也可以降低在不同法律过程中出现经济耗费。 采用"分割制",也具有一定的缺陷,比如更加明确提出了对审判人员的要求,也就是审判人员必须要对各种可能适用的法律进行深入分析,以此来作为合理判决。再如还会增加民商事纠纷成本,通过分割制的应用,需要浪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以此来对各项法律进行灵活运用。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于物权法律适用的分割制,属于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的重要构成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出物权法律的适用性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友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评析[J].河北法学,2017,35(11):148-160. [2]乔志成,穆阳.涉外物权法的产生与适用发展趋势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11):33-34. [3]朱江.动产物权冲突规范中的意思自治原则[J].国际法研究,2016(05):8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