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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摘 要: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做出修改,对警察出庭作证做出明确规定,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正逐渐完善。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以提高刑事诉讼活动的效率,维护法律的权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必然要求。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提高证人出庭率是维护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然而,在我国三大诉讼活动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我国的刑事审判活动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常态,警察出庭作证更是少见。在庭审活动中,警察往往拒绝出庭作证,不接受庭审质询,即使法官要求警察出庭作证,侦查机关往往采取应付搪塞的态度进行敷衍。所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警察不出庭作证已经司空见惯,要求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询难上加难。
  反观英美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被法律所明确规定,《美国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另有规定以外,每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另有规定指的是法官和其他陪审人员没有作证的义务。在英国,警察出庭作证体现的是服务法庭,尊重法庭的一种积极态度。由于英美法系中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以及和其他知情人相比,警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查清事实,维护司法公正,所以在英美法系中,警察作为证人出庭接受质询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困难的原因有如下几个,首先是因为我国警察官本位,权本位的陈旧观念,认为警察处于领导地位,是管理者而不是服务者,自然不能和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处于同等地位,如果出席庭审接受法庭质询无疑会降低其身份地位。所以,中国的警察对出庭作证是拒绝的。其次是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不健全。我国公检法对我国的司法工作分别负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检察院虽然拥有对侦查活动的事后监督权,但是,對于警察的侦查活动,检察院无权进行干预,更没有权力来命令警察出庭作证。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警察的证人身份作出明确规定,而且,警察出庭作证也有可能会暴露警察的身份,对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所以,我们要逐渐解决上述困难,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促进我国司法公正。
  解决警察出庭作证难这个问题,需要多策并举,从多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解决。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警察证人身份。赋予控辩审三方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程序的权力。在庭审活动中,检方、法院以及辩护人均有权力要求警察出庭进行作证,就案件事实以及相关程序对警察进行质询。同时,还应该赋予法官自行通知警察作证的权力,例如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怠于行使权力时,法官可以自行通知警察进行出庭作证。
  其次,明确警察的出庭作证义务以及作证范围。作为证人,警察的作证任务是证明其在侦查活动中所目击的犯罪情况,对于庭审中控辩审三方所提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不得故意保持沉默。在明确警察的作证义务之后,应该弄清的问题就是警察的作证范围,面对哪些情况,警察应该出庭作证。由于警察和普通证人在身份上有所不同,所以,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应该和普通证人的作证范围有所不同,对于那些事实存疑,适用程序、法律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警察作为证人出庭是很有必要的。
  再次,应该明确警察应负的法律责任。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在作证之前,审判人员应告知证人作伪证或隐藏证据时应负的法律责任。在警察出庭作证时,法庭审判人员也应同样履行这种程序,告知警察作伪证或隐匿证据时应负的责任,并要求警察在保证书上签字,尽可能保证证言的真实性,为日后的追责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对于不配合作证或作伪证的警察,应给与一定的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最后,警察应转变观念,从官本位、权力本位观念转向权利本位观念。长久以来,由于权力本位、官本位观念的根深蒂固,警察被认为是社会、人民群众的管理者,警察始终处于一个高高在上的地位。但事实上,警察不是管理者而是服务者。警察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所以,在庭审中,警察应和被告人或被害人处于同等地位,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质询并不能降低其身份,所以,对于出庭作证,我国警察应该予以充分地配合。此外,为了保证出庭作证警察的人身安全,法庭可以采取特殊技术手段,不暴露警察的相貌,声音或采用庭外作证等方式来保证警察的人身安全。
  警察出庭作证,对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解决程序争议一定的帮助作用,同时,加快了法治社会的建设,维护司法的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促进法治观念的更新。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著:《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112页。
  [2]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03页。
  [3]何家弘、张卫平著:《外国证据法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版,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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