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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摘 要: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也日益成熟,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问题所引发的社会讨论也显示出了我国现阶段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随着2002年的司法解释出台,越来越多的虚假陈述案例出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问题往往关系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社会影响恶劣。
  关键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
  虚假陈述是指主观上故意或失误做出与实际事实不相符合的表示,以致相对人基于此错误表示做出一些违背本意的行为。本文中的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可以分为广义的概念或狭义的概念。狭义的概念是指有披露信息义务的人故意违反证券法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证券公开发行或公开的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对影响交易相对人做出投资决定的重大事件问题上,做出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等行为,损害了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广义上的概念主要是指在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过程中,除了披露信息义务人以外,还包括没有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对证券市场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违反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在提交或应该公布的披露文件中做出违背或隐藏事实的记载。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通知》以及2003年《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诺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证券市场上发生的虚假陈述行为,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有很多的观点,存在着争议。基本围绕着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说展开,比较中立的观点是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一项独立于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民事责任。
  首先,侵权责任说,这一学说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的是法定义务,而不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所以主体应当承担是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违约责任。并且侵权责任更加符合现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毕竟真实陈述是法律的义务性规定,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强制性要求。
  其次,合同责任说则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投资者之间签订了购买证券的合同,双方基于合同的自由性原则和民法的诚信原则,在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为虚假陈述是对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所以应为合同责任说。
  最后一个是独立责任学说,这一学说不同于前两个学说,它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该属于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以区别于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学说比较合理,真实陈述并且公开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全部的重大事件信息,这是法定义务,并且证券发行人和交易商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符合合同法上的合同关系,在违反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中的诚信原则时,应当由受损害的当事人选择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虚假陈述中,有时候如果投资者购买的是股票等证券,那么投资者便转变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合同中的契约义务。选择侵权责任学说更加利于投资者的利益的保护,同时,我国侵权行为法出台,对特殊侵权行为采取的归责原则较为灵活,可以把证券虚假陈述列为特殊侵权行为。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合同契约责任,都涉及到一个归责原则,美国法上的归责原则有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不同的披露信息义务人的归责原则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过失责任,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遵循法律规则,但是过失违反义务,导致投资者产生了实际损失,存在着因果联系。在诉讼过程中,采用过失推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严格责任,又称为无过错责任,是指被告负有真实陈述的绝对责任,如果因为不履行这一绝对责任从而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过错推定责任主要适用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这三个主体。首先,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发生虚假陈述情况,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2.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点:①违法行为;②主观过错;③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④损害后果。
  (1)违法行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这几种违法行为,定义在前文已经具体叙述了。
  (2)主观过错:主观过错适用于区分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具体情形概念上,同时,在适用归责原则的时候,主观过错对确定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有重大作用。
  (3)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這主要是指虚假陈述行为引起了投资者的损害,是侵权行为中的重要构成要件。在法律上的表现为《规定》第十八条:投资者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4)损害后果:虚假陈述行为确实造成了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只有造成实际损失才可以申请民事责任的赔偿,具体损失的赔偿将在下文予以具体阐述。
  参考文献:
  [1]王宋.《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研究》.中国知网.
  [2]翁晓健.《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之比较研究——美国证券法经验的反思与借鉴》.中国知网.
  [3]姜涛.《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制度评析》.中国知网
  [4]赵阳.《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认定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知网.
  [5]蒋海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民事赔偿责任研究》.中国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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