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界有名气的人很多,因为舞台、荧屏、展览、出版都是文化界的日常平台,所以,出名的机会远远多于其他行当。而出名以后,名气越大,关注度就越高,粉丝也就越聚集,文化名气的再提升,可谓几何级数增长了。 人一旦有了文化名气,就拥有了吸引力或是号召力,而且吸引力、号召力与名气的大小还成正比。这种吸引力、号召力是无形的资本,尽管无形,但在很多情形下都能变现。文化名人做事就比普通人方便得多,因为人们愿意接近他们,乐意讨好他们,也格外信任他们,连有权有钱有势的人都会有心结交他们,他们甚至在买房、吃饭、购票、排队等等日常生活中都可以轻易获得优先权,而且这种优先常常还是别人主动提供的。 文化名人受人待见,当然不能都怪名人,这是一种大众心理,很难改变。但身为名人,如何善用自己的名气,却与名人们的道德修养、法律意识有关。 有的文化名流,他们以自身的名气为号召,或是投身公益广告,或是募集善款,或是为艾滋病人奉献爱心,其名气早已转化为正能量,鼓舞、启发、推动了社会的善行义举,成为大爱的一种符号。这种名气的使用可称之为善用,就是用好、用正、用得有社会价值。也有的文化名流洁身自好,淡泊名利,将自己视为普通人,拒绝各种场合的特殊照顾,把名气和积蓄一律回报给社会,以高风亮节留下了一世清誉。 在善用的同时还有一种"擅用",即擅长使用自己的名气去为自己谋利。这种人一旦有了名气,就能将名气化为与权钱结缘的资源,用名气去结交位高权重者,用名气与各路老板来往,通过名气的牵线搭桥,谋取种种商业便利,实现权钱艺之间的大小交易。他们的胃口早已不在文化创造本身,而是扩充到各个经营领域,快速积累资本。有的凭借当权者对他们的特殊关照,顺利拿下远远优于他人的项目;有人依赖职能机构对他们名气的艳羡,获得最优惠的资金;有的依托那些老板粉丝对他们的偏爱,充当政商掮客,从中为自己渔利。假如不在公职队伍,文化名人做做生意,自然无可厚非,何况文化产品本身也有含金量,但这种"擅用"在名气的光环下往往失去控制,沦为滥用,滥用最容易涉嫌贪腐,最终身陷违法乱纪的泥淖。 在文化名气之下的贪腐,其欺骗性很强,一幅画、一件书法、一首歌词、一部剧本、一场演出输送的经济利益,常常界线模糊,既可以无价也可以天价。一些文化名流特别喜欢假手在这虚实之间,游走于法纪的空隙中;而一些有职有权者也乐于在这文化外衣的包裹中,间接完成权力的寻租。 其实,只要将精力和心思都放在文化之外,就不可能沉下心来创造佳作,满脑子都是权钱,就不会立意高远,不用说高峰,就是高原都登不上去。这大概也是文化乱象的根源之一。 文化名气原本是刻苦、才能、学识、见地、经验、天赋、机遇、环境的综合反映,有了名气是好事,但如果不善用名气,名气就会成为腐败的敲门砖、违法乱纪的保护伞、寻求特殊利益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