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避免责任的避风港——之"通知+移除"规则 1、作为ISP,而不是侵权内容的直接发布者,并非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被认定为间接侵权。法律为ISP们提供了一个避风的港湾,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避风港规则"。 "避风港"规则,又被称为"通知+移除"规则,"避风港"规则是由美国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适用于在线版权的著名司法规则。最早适用于版权领域,后来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具体指在发生版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服务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中介服务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则在美国1998 年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确立。我国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互联网侵权案件的激增也促使我们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援引了"避风港"规则。 主要体现在我国自2006 年7 月1 号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条例》第20条至第23 条分别规定了四种情况下的免责条款: (1) 第20 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的,只要按照服务对象指令提供服务,不对所传输的作品进行修改,并不向其他人传输作品可以免除责任; (2) 在21 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而自动存储信息向服务对象提供的,只要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影响改作品网站对该作品的监控,并根据改网站对作品做相应的处置; (3) 第22 条规定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表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贮的作品,不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 (4) 第23 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但是,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作品仍链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四条便是"避风港"规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避风港里的红旗——不允许百度做鸵鸟 2、红旗标准是指,当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够发现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鸵鸟政策",像一头鸵鸟那样将头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装作看不见侵权事实,则同样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红旗标准同样来自于《数字千年版权法》,用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应当知道相关侵权信息,如果根据红旗标准能推断,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知道相关侵权信息存在而没有及时删除,则排除"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实际上对红旗标准的理解的关键涉及到主观认识的范畴,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的判断标准更多的应该以理性人在特定环境下来进行判断其是否应当知道,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来进行判断。我国学者对"红旗标准"有着非常系统的阐释:"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者对某一作品进行过宣传、介绍或者推荐或者对被链接或搜索的内容以及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归类编辑,以及被侵权作品侵权内容点击浏览量和下载量高就可以视为其明知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