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被告人孙海瑜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以其和胡臻两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南京润在生物有限公司。孙、胡二人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指使魏家迅、连志刚、梅水良等人以公司名义,先后通过发展被告人孙志亮等八人作为一级代理商,再由一级代理商发展下线的方式,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为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孙、胡二人用非法集资获得的少部分款项在高淳县租赁了100余亩土地作为灵芝种植基地,以供投资人参观考察,并谎称投资无风险,片面夸大种植灵芝的收益。 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4月至2008年7月间,被告人孙海瑜、胡臻以润在公司的名义,采用欺骗的办法,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40多万元,最终造成14822名投资人共计人民币65007万元无法偿还。 经审理,法院认定孙海瑜、胡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连志刚等11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 2010年12月31日,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孙海瑜死刑,胡臻无期徒刑;连志刚等11名被告人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并责令13名被告人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