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运输贯彻自愿原则,办不办理由托运人自主决定。办理保价运输必须全批保价,不能只保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那么,保价运输要承担哪些义务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保价运输要承担的义务: 1、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坚持私权自治原则。 如我国铁路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2、以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为基础,以保价赔偿为例外。 我国海商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均规定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原则,但同时规定: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可见,保价运输是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的一种例外。 3、承运人合理提醒义务 实践中,保价运输条款一般在货运单中提前拟订,托运人只须在是与否之间做出选择即可。因此,保价运输条款属于合同法上典型的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理论,承运人在与托运人订立合同是应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 4、托运人诚实申报义务 按航运惯例,如承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是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但此时应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我国海商法未直接规定保价运输情形下托运人诚实申报义务。交通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21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可以办理保价运输。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5、托运人及时支付保值附加费的义务。 如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规定,如果托运人未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时,则承运人享有不按保价赔偿的抗辩权。 6、托运人的责任义务 承运人有义务妥善运输所承运的货物,如果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承运人应该以声明价值为上限对托运人进行赔偿,除非承运人因为不可抗力导致货物灭失。如果造成托运人货物以外的其他损失,承运人应该进行赔偿。另外,保价运输既不是免责条款,也不是限额赔偿条款,系足额赔偿条款。 7、原则上对货物保价不设限额,但对特殊货物可以设置保价限额。 原则上,保价应该在不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的价值范围内确定。但在实践操作中,对于某些特殊货物确定其实际价值并非易事。究竟哪些货物属于此类特殊货物,一般认为主要是指一些缺乏市场参考价格的物品,如名人字画、古物、投标文件、诉讼书证等。承运人可以按照国际运输惯例对其保价设置限额,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邮政运输中。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为您提供了关于保价运输要承担哪些义务的解答,真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您要了解更多关于基础服务维权,货物运输方式及违约维权方法及生活服务维权小知识等相关内容请您多多关注本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