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公司员工每年可以享有20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而一直以来多数员工是一年分几次休完的。但最近有一名销售人员,国庆节后一直休假,几乎整个10月份都未出勤。我公司销售人员每月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构成的,而绩效奖金平时是按照该部门的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及职级不同进行分配。该员工当月没有上班自然没有产生绩效,如果按照职级发放则可能引起其他员工的不满。请问,我们可以停发该员工当月的绩效奖金吗? A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因此,年休假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的具体体现,劳动者在休年假期间有权足额享受正常薪酬待遇。 但是,正常工资待遇并不意味着员工的工资数额在休假或未休假时应当一模一样,而是指员工在休假或未休假时应当适用同一种薪酬管理办法。具体而言,就是要同时考量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及用人单位的薪酬管理制度。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已经和该员工约定好工资构成中的绩效奖金部分为按照其职级而定,不因其他事项而影响奖金发放,则在员工休假期间,公司就无权停发绩效奖金,而应按照以往的标准继续发放。同理,如果薪酬管理制度也是同样的条款,其工资也应当保持不变,不宜停发。如果事前未与该员工对绩效奖金进行约定,而薪酬管理制度中又明确规定了绩效奖金的具体发放条件和发放办法,公司则可以依据薪酬管理制度发放绩效奖金。当然,制定发放条件和发放办法也要保证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宜过分苛刻。 责编/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