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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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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篇: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篇: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四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  第五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生产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前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安全要求。
  (2)安全操作的步骤、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过程中巡查设备运行的内容和安全要求。
  (4)故障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作业场所、作业位置、个人防护的安全要求。
  (6)作业结束的现场清理。
  (7)特殊作业场所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第二篇: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和交通建设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实行行政负责,归口管理,纪律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类人员,凡违反本规定的均按照有关条款处理.安全工作考核作为单位评选先进、奖金效益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条:本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层层责任制,施工队、作业班组(包括招聘的承建制施工队承建项目)向项目部负责,项目部向处负责,分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同时各级领导承担一定的责任,处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负综合管理责任.
  第一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起以政府部门、企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要"对上级负责,对职工负责,对自己负责"。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①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即建立起经营者(决策、管理、和监督责任)、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制体系。
  ②建立全生产责任制的步骤:首先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来保障,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制度。
  ③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以法人代表为核心的责任体系下,通过检查、监督、奖惩等制度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
  (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
  责任制度就是明确企业一把手是安全减灾的第一责任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全面综合管理,不同职能机构有特定的安全职责。如一个企业,要落实安全责任制度,需要对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制定出具体的安全责任,并通过检查、监督、考评、奖惩等实际工作得到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权
  处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成员由行政办公室、工程技术科、设备物资科、劳资科和各项目部(队)行政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处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法令,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适合本处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劳动保护、保险工作,审查、审核基层单位的专题报告,对事故责任者提出行政和经济处分决定.安委会可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有关安全的重大事项.
  (1)处级安委会要作好行政领导安全的助手,协助处长处理安全生产问题
  ①进入项目(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③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工、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项目经理是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为:认真贯彻处指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和到场机械的安全组织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报表和工作总结,及时向安委会反馈小组开展工作的情况信息,接受处安委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发生事故立即上报,为事故调查提供第一手资料。项目部进入工地后必须实行 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图、年度目标计划、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并按季、月进行目标细化。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小组,组长一人(由项目经理担任),专职安全员一至二人。
  ①施工班组(队)(包括招聘的承建制施工队)设立安全员,主要职责是:
  1是认真落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制度,针对生产实际情况提出安全操作规范意见,并付诸实施.
  2负责生产施工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制止、纠正违章作业.
  3发生事故时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本班组“四防”工作和职业保护工作.
  5对新招用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并指定专人短期监护,跟班实习.
  6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上一级安全产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处安委会汇报.
  ②桥涵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基槽开挖深度在1.5m~6.0m范围内,应视土质情况放坡,最小放坡依据《公路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基槽边1.0m范围内不准放土石和其他材料。基槽两端应设警告标志和围墙。
  2墩台、身施工高度超过2m时,四周应设作业平台,禁止沿脚手架爬行。力争在白天进行浇筑,避免晚上工作,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照明措施。
  ③施工机械安全防护措施
  1各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对机械设备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使用,严禁酒后作业。
  2机械操作人员离开机械设备时,应将机械平稳停放在安全位置,夜晚须有专人看护。严禁在行走机械前后方休息(谈话)。行走前应检查周围情况,确认无障碍时鸣笛操作。
  3机械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操作规程,不得违反机械操作禁令事项。
  4冬季做好机械设备的防寒、封存工作。
  (3)技术室安全责任制度
  1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熟悉技术规范,审核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绘制施工图,图表上墙,向现场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质量操作要点交底。
  2参加现场调查核对,提出完善设计的建议,参加编制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制定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主持一般性施工设计技术工作。
  3负责指导测量、质检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工程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施工质量的反馈及工程质量的评定。办理有关变更设计的报批和实施。
  4经常深入工地检查技术管理工作和技术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核对图纸,核实工程量,掌握工程实施情况和工程进度,加强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工作,指导解决技术难题,参与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作好施工记录,汇总整理施工照片或影视资料。及时审查施工原始记录和检查签证情况并分类搜集整理保管。参加编制竣工技术资料,参与交竣工验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技术人员施工日志的填写情况。
  5组织有关科研课题和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的实施。负责劳务承包工程的技术控制,施工指导和资料整理工作。
  (4)试验室安全守则
  1在电器加热过程中不能离开,下班前应关好电源和门窗,保证试验室安全。
  2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专人专管,集中存放,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接触。
  3试验室的安全防火设施,如灭火器等,非经负责人同意不得挪用。
  4所有试验检测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使用和调整,(除电工外)任何人不准增设或更改线路。
  5试验人员应掌握基本消防知识。易燃物品应集中存放,确保安全,各试验室都应该按要求配备安全防火装置。
  6在使用强碱、强酸、易爆、含毒、腐蚀性试剂、溶剂试验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要求,发现事故时,应沉着冷静,按有关程序处理。
  7操作人员在一些对身体有害的操作环境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8测试人员对测试结果应准确无误,原始记录不得私自撕毁,不得给无关人员查看。
  (5)其他
  上路施工人员一律穿标志服,配戴上岗证,施工地段设置醒目路标,由路政人员专门维秩序,杜绝事故发生.
  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如有人员的伤亡要迅速抢救伤员并注意保护好现场,按照事故类型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场勘察(交通事故由当地交警部门出勤,施工及其他事故由当地安全局出勤),勘察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2事故无论大小,肇事单位和肇事人应如实上报并填写《事故报告单》,并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安委会,48小时内将报告单报送到处安委会办公室.
  3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安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后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呈处长办公室会议讨论处理决定.
  4轻微事故的处理费用开支,必须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方可支出,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处理费必须经过安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列支.
  第四章事故处理办法
  对肇事当事人,根据所造成事故的类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赔偿经济损失;对负有主要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安全责任制考核
  处安委会每半年对各项目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中条款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原由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篇: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生产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工人操作设备、处置物料、进行生产作业时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则。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前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安全要求。
  (2)安全操作的步骤、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过程中巡查设备运行的内容和安全要求。
  (4)故障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作业场所、作业位置、个人防护的安全要求。
  (6)作业结束的现场清理。
  (7)特殊作业场所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安全操作规程对防止生产操作中不安全行为有重要作用。
  3、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得到认真贯彻,在管理与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时有一个行为准则,企业应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
  (1)职工安全守则
  (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事故管理制度
  (5)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6)特种设备、危险性大的设备、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和动力管线的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三同时”评审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合同安全评审制度
  (11)安全生产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管理制度
  (13)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规则
  (14)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15)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制度
  (16)危险化学品托运安全管理制度
  (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制度
  (18)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援的制度  第四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
  4.2.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24)
  4.2.2-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4.2.2-2《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4.2.2-3《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4.2.2-4《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4.2.2-5《班组岗位达标制度》
  4.2.2-6《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
  4.2.2-7《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4.2.2-8《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
  4.2.2-9《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4.2.2-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2.2-11《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4.2.2-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6.1.1)
  4.2.2-13《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6.3.2)
  4.2.2-14《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4.2.2-15《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4.2.2-16《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2.2-17《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7.4.1)
  4.2.2-18《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2.2-1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4.2.2-20《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制度》
  4.2.2-21《应急管理制度》
  4.2.2-22《事故管理制度》
  4.2.2-23《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4.2.2-2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法律、法 规及集团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交通工程等施工,均适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在安全生产上实行三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其安全组织机构由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组成。
  (一)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与要求,指导、协调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设专门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处),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能,并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分公司也设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上级机关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协调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并设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科),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能,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
  (三)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工作,安全办公室人员(安全员)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抓好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现场巡回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四条 、安全队伍建设
  每个工地最少必须设置1名专职安全员,工程规模在10000m2以上的工地应设置2~3名专职安全员;工程规模在20140m2以上的工地,要按施工、机械、消防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安全工作。
  第五条、 现场安全员要选择责任心强,并有相应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安全员要按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条、 安全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落到实处,安全管理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基层安全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企业内部应实行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基层安全员的调动要得到上一级安全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体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充分支持、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应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公司经理、分公司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对本企业、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经常对各级领导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注重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本企业、部门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四)组织并主持特大、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落实防范措施;
  (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
  第九条、公司副经理、分公司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企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协助经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制度;
  (二)领导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施工方案、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三)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主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交流会、现场会;
  (四)领导组织进行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负责并主持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十条、 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负责;
  (二)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时,明确提出指导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攻关活动,严格审查施工中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组织有关施工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等作业交底,指导主管职能或安全管理部门制订相关操作方法或规程;
  (五)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技术性调查,并要求有关部门制订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科(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修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制度、规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指导、督促基层企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安全检查,指导并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令职工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对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奖励和处罚;
  (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劳逸结合,搞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七)做好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办公室、工程部、技术部、科教室、物资供销部、设备动力部和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认真执行,对各自管辖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一)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经营承包的重要指标;
  (二)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班组安全保证体系;
  (三)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努力创造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予以解决;
  (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事故,对重伤以上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要到现场组织调查、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六)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按通知书有关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七)支持安全员工作、积极发挥其作用,认真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人好事。
  第十五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负责;
  (二)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交工段长和安全员,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三)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从技术上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施工员和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要求,对本工段、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负责组织本工段、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劳保防护用品;
  (三)坚持开展班组安全活动,认真进行安全交底,不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
  (四)经常进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第十七条、 职工安全生产守则
  (一)认真执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自觉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
  (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做到"三不伤害";
  (四)工作前对所用的设备和机具要进行认真检查,遇有故障、排除后方可操作;
  (五)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和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六)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设施、安全标志等不得擅自拆除或挪动。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八条 、总公司应经常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 、总公司根据工程需要不定期组织分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有关技
  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或培训;每年组织最少一次安全教育或培训。
  第二十条、 总公司要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对新参加工作职工及转岗、复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其培训资料要齐全、完整,签认记录要由有关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应利用各种形式对职工(包括临时工、农民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留有记录备查。
  第五章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现场综合安全管理
  (一)确定工程后,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工程现场环境,首先考虑安全问题,对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进行合理布局;
  (二)施工现场要根据所承担的工程合理布置,并按要求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体平面图;
  (三)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环境保护等法规和相应技术规范,制定项目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具体措施予以落实;
  (四)在市区主要路段、人车通行量大和居住人口稠密的村庄施工时,现场应设围挡,并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
  (五)现场物料要按规定码放和保管,并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严禁靠近围护墙及建筑墙壁堆放。大型模板应按施工平面图指定位置分类存放;
  (六)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卸料平台架等设施搭设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要进行经常检查维修,保证安全。并必须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搭设;
  (七)高处作业的施工设备和防护设施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作业人员要配戴安全帽、安全带和防滑鞋等防护用品;
  (八)做好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特殊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学习证上岗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第二十三条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一)开挖土方前,必须掌握地质和地下设施等情况,并由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在安全员监督下方可开挖施工,地下各种管线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防挖坏;
  (二)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交底资料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
  (三)在进行拆除工程时,必须要制定操作规程和采取安全措施,拆除范围大、危险程度高的要指派专人指挥和安全监护,并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
  (四)深槽和较深沟坑施工须进行专项设计和支护,坑槽周边不得堆放物料和施工机械,如施工机械确须在坑槽边作业时,应对机械作业范围内的地面采取加固措施。
  第二十四条、 现场运输道路管理
  (一)机动车辆在施工现场内行驶、移动时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人员,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二)严禁人货混装、装运各种材料、物件要绑牢,自卸车斗内不准载人;
  (三)机动翻斗车在施工现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转向、制动机构及灯光、信号等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行车时严禁载人。往沟槽(坑)中卸料要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四)使用手推车、要保持安全距离、装物要牢靠、适度。
  二十五条、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一)大型施工起重、提升设备,如卷扬机、塔吊、外用电梯等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
  (二)清洗、维修机具和设备时,要停车打掩,切断电源,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要设专人看管电闸;
  (三)使用蛤蟆夯、震捣器及其它电动工具设备,必须有防触电措施或装置。操作人员配戴防护用品;
  (四)使用卷场机、提升机操作前要检查钢丝绳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地锚是否牢固;
  (五)挖掘机、吊车等机械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臂杆回转半径内和吊钩下严禁站人;
  (六)圆盘锯、木工平刨等设备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一律不准使用;第二十六条 、安全技术交底
  (一)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应按下列程序执行: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卡(一式三份),征求安全部门意见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发后实施;
  (二)安全交底具体步骤:安全技术交底卡一式3份,公司安全科、项目部和班组各执1份。班组长组织全体参与该项施工的职工接受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讲解,并履行交底的签认手续。专职安全员应现(敬请期待好范文网推出更好文章:wWW.HaoWORD.COM)场监督交底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做书面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
  (一)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和电气防火措施;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三)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三相五线)接零保护系统。临时线路的架设要符合有关要求。配电箱要按集团规定要求设置,用电设备要采用一机一闸,电气开关、插头、插座应完好,加箱上锁,且有防雨、防漏电装置。熔断器按额定负荷装设;
  (四)高压输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用电规范要求。;
  (五)施工现场动力、照明线路的架设及使用的电器设备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线路跨越道路时,应架空或埋入地下并做穿管保护;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企业坚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每年组织2次由总公司主要领导带队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各分公司在建项目部。
  第三十条、分公司应每季度由分管生产副经理组织安全科人员对分公司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每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小组成员对工地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并要有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 、作业班组应每旬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安全值日员应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检查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基础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穿戴情况;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各种事故隐患等。
  第三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由检查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有关责任人员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七章 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项目部、分公司、总公司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事故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表",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后,对事故责任人要进行处理,对隐患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七条、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由总公司会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公安、工会、检察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或行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行业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贯彻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4日起执行。  我们向您推荐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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