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月7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诉解释》)明确,"民告官"时,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依据的"红头文件"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司法建议。 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重大突破之一就是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一制度设计有助于从根源上遏制违法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审查程度、审理范围和处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此次公布的《行诉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发现不合法后如何处理等,这必要有助于指导各级法院的审查工作。不过,还应看到,司法建议属于建议性质,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因此,不能排除一些政府部门在接到法院建议后依然我行我素。更重要的是,只叫停不合法的"红头文件",而不涉及对于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难以令其敬畏权力伦理和法治边界。 复婚不准操办酒、食堂饭菜肉太少被通报、政法委建议法院做有罪判决……近年来,一些地方频频曝出的奇葩"红头文件"令人咋舌。应该说,我国行政法对"红头文件"出台已经有了明确的要求和约束。但是一些部门出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考虑,回避相关程序发布红头文件。尤其在涉及行政审批、许可、收费等领域,少数"红头文件"作出不适当规定,甚至突破了法律规定。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性文件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少数不合法的"红头文件",既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公信,也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指出,"如果对确有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会造成比单一的被诉行政行为更为负面的效果"。为此,有关部门应建立响应机制,在接到司法建议后第一时间启动纠错问责程序,确保法院的司法建议落到实处,避免"叫而不停"。 前些年,广东、甘肃等地先后出台规定,要求对违法、不当规范性文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要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这种做法首先值得肯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不合法的"红头文件"究竟造成哪些损害往往很难认定。事实上,不管有没有实质性损害,制定机关都应被追究责任,要为自己的违规失职行为埋单。如果因规范文件违法损害群众利益的,则要"罪加一等",從重问责,并赔偿相关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强化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权力边界意识,真正做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定决策,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从源头遏制奇葩"红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