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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


  财政部近日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提出,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提出下年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的具体任务。科研院所应当在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办法》要求,基本科研业务费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從严控制现金支付。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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