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再度引发对"教育惩戒权"的热议。 笔者于2017年先后在《教育文汇》《黄山晨刊》发表文章,对"教育惩戒权"进行探讨。当时,面对"教育惩戒权"的呼声,有人感叹,当我们用皮鞭把狮子训练成会表演的"杂技演员",很难说里面还有多少教育的成分在内。此种观点,源于对"教育惩戒权"的错误理解,把"教育惩戒权"理解为"体罚"。也有人认为,呼吁"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悲哀,教育的失败。 笔者以为,教师呼吁"教育惩戒权"恰恰是教师良心未泯的表现,是教育的希望所在,如果大多数教师拒绝"教育惩戒权",那才是真正的悲哀。教育部部长陈宝生曾感叹,"今天我们面临的现实是十个人谈教育会产生十一、十二个观点"。面对这样的现状,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坚守自己的教育理想,做好自己该做的、能做的事。 2017年,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首次提出"教育惩戒"的概念,一石激起千层浪。要不要对学生惩戒?学校的教育惩戒权与教师法中的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是否抵触?"体罚变相""体罚""教育惩戒权"如何界定?学校拥有惩戒权后,会不会以放松思想教育的方法来管理学生而偏向于采取惩戒,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谁来监督?此类问题一时成为舆论议论和关注的焦点。 现有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适当方式"界定模糊,在实践中,对于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教师采取的主要手段就是批评教育。支持者认为,面对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学生辱骂甚至殴打教师,师道尊严沦丧的新现象,对漠视校规校纪,屡犯屡教却不改,不服老师管教的学生,以"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显然起不到好的教育效果。反对者则认为"教育惩戒"缺乏法律依据,与现行的相关法律也相悖。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笔者在农村中学从教已有25个年头,期间有21年担任班主任,切身感受到近年来学生确实不好管。惩戒学生往往涉及对学生人身权利的一些限制,是否允许、边界在哪里,法律并没有明确回应,可操作性不强,很难执行。而现有的对体罚学生的相关规定,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同样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比如,学生总是迟到,被罚站;作业错了,被要求订正一篇;古诗默写总出错,被罚抄写3遍;在教室乱扔垃圾,被罚打扫教室;躲进厕所不做早操,被罚跑步500米;不交作业,被罚留校补作业等,这些对犯错学生的处理算不算体罚或变相体罚?面对"说你是就是,说你不是就不是"的现实,如果仅仅因为出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教育学生,就被扣上"体罚学生"这顶帽子,名誉扫地,经济受损,教师显然难以接受。此外,界定模糊会使"变相体罚"借用"体罚"之名,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 "说实话,就目前而言,即便可以使用惩戒,我也会慎用,更不会体罚学生,学生犯错了,我会进行口头批评教育,顶多也就是写个检查。情节严重的,联系家长共同教育学生,协商解决问题,达到报警程度的直接报警。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全靠这份工资养家糊口,实在伤不起啊!"笔者同事的这段大实话,说出了当下很多教师的心声。 不知道该如何管,甚至不敢管。近年来,这种情况显得尤为突出,究其原因,一方面随着学生及家长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另一方面受"读书无用论"、厌学、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等因素的影响,学生的管理难度加大是不争的事实。有的学生上课违纪,影响课堂教学秩序,在提醒多次无效后,教师要求其离开课堂,到政教处接受教育。于是,该生开始辱骂教师,并有持无恐地表示:"你不能打我,也不能骂我,你能把我怎么样?你更无权让我离开课堂,剥夺我受教育的权利!"笔者就曾遇到过不交作业、所有考试作文一字不写、上课时在教室里烧作业本的学生。如何处理顽劣学生成了摆在教师面前烫手的山芋。 这些漠视校规校纪,屡犯屡教却不改,不服老师管教的学生,耗费了教师大量本该用于正常的教学工作的心血和精力,却往往收效甚微。苦于受条条框框的限制,尺度把握不准就有可能触犯"体罚"或"变相体罚"这根红线,究竟该采取何种方式才能有好的教育效果,对此,教师也一筹莫展,一定程度上也导致老师对顽劣学生不敢管、不愿管。长此以往,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惩戒"没有明确范围和方式,操作性不强,教师难执行。如果不能进一步明确惩戒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实践中就可能出现两个极端,教师不敢管或管过了头。赏识教育和惩戒教育都是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二者并不相悖,把惩戒教育写进学校管理规章值得肯定,但需进一步明确惩戒的范围、方式和度,这样才能避免"教育惩戒权"成为学校和教师手中的烫手山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