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蔡绍山 【摘要】高校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使高校学生的身心健康乃至生命权力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给学生、学校、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困惑。本文针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进行了相关研究,对校园内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罗列分析,对典型的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和界定。得出了正确处理伤害事故的原则与途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法律责任 多年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高校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食品中毒、校园踩踏、校园暴力、交通事故、运动伤病等事件屡见报端。学生受到人生伤害后,要求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方面使高校学生的身心健康乃至生命权力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另一方面,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到校交涉纠缠,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出巨额索赔要求等,又使学校面临巨大的压力。由此,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以及高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如何依法合理合情的处理应对,就成为高 校必须认真面对和加强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内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与学生在读期间所发生在校外的安全事故是不尽相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尽相同的。为了便于叙述和研究,本文对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罗列与分析如下: (一)校园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可分为:因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缺陷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因学生之间的矛盾分歧而引发的校园斗殴或因学生之间的嬉戏、玩耍造成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而引发学生的伤害事故;教师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或管理工作中与学生发生了矛盾冲突,因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因学生突发性疾病、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以及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等等。 1、因学校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缺陷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用具和生活设施、设备,比如:电力线路、运动场地与器械、教学实验设施设备、校内道路、生活居住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存在安全缺陷或没有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所引发人身伤害事故。 2、因学生之间的矛盾分歧而引发的校园斗殴或因嬉戏、玩耍造成的伤害事故 如今,高校的规模普遍较大。学生在校人数动兀数千上万人。这样庞大的人群在相对狭小的园区内生活,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所以,校园内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时有发生。就一般情况而言,轻度的彼此伤害一般不被称之为伤害事故,只有伤害的情节比较严重,造成的后果学生个体无法承担时,才被称之为伤害事故。另外,学生之间在友爱的前提下,也会出现彼此伤害,这就是因嬉戏、玩耍造成的伤害事故。 3、因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引发学生的伤害事故 这一类的伤害事故发生率是比较小的。但发生的可能性却是及大的。只要学校在相关的管理环节中出现疏漏,或者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就极容易引起事故发生,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 4、教师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与学生发生了矛盾冲突,因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教师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或管理工作中与学生发生了矛盾,是常见的校园矛盾之一。教师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与管理权力,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也是校园内比较常见的事故。多数情况下,一般性体罚或变相体罚不会造成人身伤害。但如果当事学生本身就有的心理或者生理疾病,因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而被引发,造成了人身伤害的后果,其受害人一方必然会把伤害事故归因于体罚行为。 5、因学生突发性疾病或严重疾病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突发性疾病是指身体出现突然的不适,比如:高烧不退、抽搐痉挛、呕吐、晕厥等因病因不明而无法及时施救处理的突发事故。严重疾病则是指已经经医疗机构确诊的重大疾病。此类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学生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的,但考验着学校的应急处理能力。对学生突发性疾病的应急处理不当,会造成严重后果,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6、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所谓"不可抗拒的原因",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这其中也包含引发其他不含人为因素的意外事件的发生的原因。 7、社会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在所有的大学校园里,社会人员的进入是无可避免的。既便学校的安防管理十分严格,也无法拒止他们以各种理由进入校园。比如:快递和餐饮的派送、各类商业营销、以及针对学生的有组织、有计划、有明确目的其他活动。这些人中虽然守法者为绝大多数,但也有少数是心怀叵测的犯罪分子。比如"非法集资"和"校园贷"团伙,他们在校园内进行隐秘的违法犯罪活动,挑战学校的安防管理,对学生的人生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极易引发和造成对学生的伤害事故。 8、学生自杀、自残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自杀、自残行为多为学生在心理上或人格上有缺陷和不完善而发生。受到刺激,情绪失控往往是直接的诱因。面对无法承受的失败与挫折,通过自杀、自残行为来逃避责任是其典型的心理特征。也有一些学生是因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被恶意诬陷后无法自证等原因,选择自杀或自残来抗争。上述两种情况,都是典型的"弱者心态",是心理和人格不健全的具体表现。 (二)在读期间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在读期间,有许多的行为活动是在校外空间进行的。比方说:假期旅行、社会调查、专业实习和学生在校园空间之外的一切自主行为。在这些活动中,有可能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为如下三类: 1、道路交通事故伤害 2、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3、教学实习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我们在谈到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时,必须准确地界定伤害事故的学生的范围。法律在确定校园伤害事故时,其立意不在保护一般意义的学生,而在于保护在校学习的在册学生。对非本校注册学生和已经毕业离校的学生所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学校没有理由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分析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前提。此外,也还要对伤害发生的空间范围明确界定。必须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来进行分析和论证。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故,高校有其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因为它是"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如果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校园空间以外,高校所应担负的法律责任,则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谨慎论证。 由于篇幅所限,我仅对本文第一部分中所列的其中四条学生伤害事故,作出法律责任的界定和简略分析。 (一)因教学或生活设施存在安全缺陷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并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有经常性维护和管理的职责与义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为学校让学生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且已经陈旧、老化,年久失修、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的设备设施,造成了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建筑商,设备的生产或销售商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精神,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虽然给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但其设施本身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且学校在管理上无明显过错,学校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二)校园斗殴或因嬉戏、玩耍造成的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来分析界定法律责任是科学和务实的。如果正当教学时间,且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教学场所之内,学校和教师都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学生在上课时斗殴或相互玩笑打闹,导致一方受到伤害,致害人应负主要责任。但是,学校对教师的教学管理要求不严,教师对学生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也是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方,因而也要同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反之,如果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在教学时间和教学场所之内,依据法律精神,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则学校和教师就只有失查的过错,不承担故事后果和法律责任。 (三)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此类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界定学校有无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即学校的安全保卫和管理工作必须不存在任何过失,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采取了积极的救护措施。只有在此前提下,学校对此类伤害事故才可免责。否则,学校任然可能被判定为有一定过错而需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校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学生在学校空间之外而发生的伤害事故,是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谨慎论证的。如果是学校组织的相关教学实践活动,虽然是在校外展开,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精神,应该视同为校园内教学时间段发生的事故。因此,学校理应承担相应的伤害责任。如果伤害事故发生在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比如:学生在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寒暑假期间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的情形下,学生的行为不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内所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 综上所诉,高校学生在读期间,其在校内与校外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有其复杂的多重的原因。其法律责任的界定必须本着客观求实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去分析研究,对学校理应担负的法律责任,不推诿逃避,主动承担;如果伤害事故中学校并无过错,学校也不能无原则揽责,因为,这样无疑是违背了法律的精神,无视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总之,实事求是,合法合情合理是妥善处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正确途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解与配套》(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3】方益权,《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及其认定标准》,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4】姚峥嵘,《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2期 【5】陶剑华,《顶岗实习中的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研究》载《老区建设》 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