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度缺水村搬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极度缺水村搬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尽快改变极度缺水村人畜吃水现状,依据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极度缺水村搬迁财政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极度缺水村搬迁资金")是指市政府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极度缺水村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搬迁户房屋和新村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建设。 第四条 搬迁资金实行无偿使用。每搬迁1户,市财政资金补助2万元。市财政补助资金,在搬迁方案批复后先拨付50%,完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50%。 第五条 极度缺水村搬迁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其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极度缺水村搬迁任务的县区要按照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将配套资金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上报实施方案时要附县区及县区以下配套资金银行转账证明。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扶贫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极度缺水村搬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极度缺水村搬迁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除责令改正外 ,还要依法严肃处理。